时间:2017-02-16
涉及单位:杉桥镇公安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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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2-16
涉及单位:杉桥镇公安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在湖南衡阳县乡村,2016年4月1日晚10点时刻,发生一起预谋、蓄意的暴力破坏、恶意伤人案,王宏亮组织1台挖机和黑社会势力(包含其家人共计14名),在深夜入睡后,强制拆除王仲武家围墙,控制王仲武和其妻子,并将其妻子殴打致轻伤和伤残;当晚态势严峻,性质恶劣,命案随时可能引发。不管是何种原因和缘故,王宏亮都不能做出这种无人道、无人性之事,过程有:
1.非法纠集的挖机(湘DA3553)对受害人王仲武已砌筑完成的围墙进行非法、暴力拆除,黑社会团伙(人员有:莫国华、肖高梁等)对其家人(王仲武、贺兴英)突袭、实施围截、群体围攻暴打、绑架和侮辱性伤害,14人围攻王仲武、贺兴英2人,对老、弱、病且年事已高的人实施间歇性的侵犯,时间长达约30分钟之久(30分钟经过时段分别有:挖机运输车进场、挖机开始破坏围墙、挖机上运输车、运输车完全撤离,直至运输车离开现场灯光都无法看见),在挖机完全撤离和不足以留下证据后,团伙绑架才开始松手,放开王仲武和贺兴英,聚集的社会青年开始陆续外逃;在冲突过程中,受害人二哥王仲新听到惊扰后,赶到现场,在还未了解到具体情况,就遭受到王宏亮殴打,因李文新及时阻止(王仲新有病在身),王宏亮才停止动手打人。
2.围攻中,王仲武受侵害过程:王仲武听到挖机声音后,立即呼叫妻子贺兴英下床,同时自已跑出屋门,马上制止挖机行为,被团伙突袭拦截;为避免他人发现,社会青年将王仲武绑架、拖至王宏亮家门口,只要王仲武有反抗或是呼喊救命,就被社会青年按下头部至地面、捂住其嘴,不让其发出声音;王仲武在被绑架期间,团伙多次、持续性地压头、捂嘴,直到王仲武完全失去反抗,可任其摆布,才让王仲武留下头部活动,截止至挖机完全撤离和看不见踪迹后,才停止侵害,行为持续时间长达约30分钟之久。
3.围攻中,贺兴英侵害过程:贺兴英听到呼喊,立即冲到门口,刚到菜土旁边就遭受到王宏亮猛烈攻击,王宏亮拉摔贺兴英致其头部着地,贺兴英顿时昏沉,造成贺兴英脑震荡,贺兴英手抓王宏亮进行还击,王宏亮对贺兴英强行掰拆手指,导致贺兴英手指骨折,贺兴英继续用嘴咬王宏亮,王宏亮暴力强行反押贺兴英,导致贺兴英拇指伸肌腱损伤,此时多名其他团伙冲过来,一起群殴贺兴英(拳打脚踢),直至贺兴英不再还手、动弹,就持续采用绑架、扣压,阻止贺兴英干扰挖机破坏作业,只要贺兴英稍有反抗,就立即引来一陈拳脚之痛,经多次、反复性群体殴打,持续侵害时间30分钟之久,造成贺兴英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中包括王宏亮妻子,骑坐在贺兴英身上,连续脚踢、扇抽达1分钟之久,过程中,贺兴英上衣被脱只剩下文胸,人格和尊严受到极大侮辱。整过过程,丧失道义、践踏人权和法律。
4.挖机已撤离,围攻结束过程:贺兴英被放手松开后,鼓足全身力气,抱着死都必须讨回公理的意念冲向王宏亮家,欧庆香(王宏亮之母)立即关门阻止贺兴英进入,贺兴英砸门进入,被已暂时恢复行走能力的王仲武看见,王仲武保持极大的克制心理,拉住贺兴英,此时王宏亮主动叫让打开门,让贺兴英进门,王宏亮并拍照和录像,记录贺兴英闯入室内过程。在挖机撤离后约20分左右,民警赶到现场。
5.接警后,民警现场处理过程:王仲武、王宏亮、王发魁(上海二次报警),三人均有110报警,民警现场勘察和对双方了解后,准备离开现场,王仲武在经受此般折磨和悲痛后,请求将双方涉事人员都带离现场,并向民警反映:“警车刚到达案场,剩余三名社会青年仍站在后山竹院,如果警察一走,青年人可能会继续返回滋事,在当时混乱和失控场面,极有可能会恶化、事态升级,酿成人命案件”。王仲武通过静坐在警车前方式,哀求民警保障人身安全。在4月6日王仲武收到派出所出据的书面鉴定聘请书,文中指出4月1日发生案件,提名为“贺兴英、欧庆香财物被损毁案”,其他请求和内容不在受害人王仲武诉求之内。
6.此案件造成局面和影响:
在此案件中造成贺兴英受轻伤和伤残、已砌筑完成围墙被暴力拆除;
案件中,贺兴英和王仲武在人格和尊严上受到极大污辱;
王宏亮事先时间安排精确、人员安排充足,让挖机非法拆除围墙得逞,也让只有小学水平、近60岁的王仲武和贺兴英没有机会留下任何有力证据;
7.王宏亮通过诱导方式,让贺兴英进入王宏亮家室内,引起与欧庆香纠纷,掩饰其犯罪真实目的,王宏亮先发提出报案,扭曲事实真相,将非法拆除围墙、突袭及群体围攻暴打的违法行为和侵犯责任,以“贺兴英、欧庆香财物被损毁案”来规避、转移其应承担的后果。
历经321天,而事发至今,本应维护乡村治安、打击暴力和黑暗势力的杉桥镇公安派出所,确全然忘记应有的职责和宗旨,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多处嫌疑,主要有:
1. 违反办案期限规定,4月1日晚案发至今,王仲武请求公安机关办案,走访达80余次,杉桥镇派出所未办成任何结案成果、无任何有效作为。
2. 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参与案件铲车未被追责(湘DA3553);4月24日、4月29日,同一位置围墙被拆处,竹笋被破坏(破坏185根),报案未有任何书面回复成果。
3. 故意制造冤、错案,派出所对4月1日案件行为和性质不做定论,而追求案外的围墙存在合法与合理性;多次调解过程中,不先指出违法案件行为违法严重性,而是先审问、批斗受害人和围墙存在的过错,转移、扭曲案件实质,激发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滋生社会悲剧重演。
4. 放纵、包庇犯罪分子,派出所推诿办案过程中,多次提出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指王仲武拦警车受儿子指使),暗指行政拘留用于交换、相互抵过。违法违规的行为,岂能用来当作交换?对不具备人体损伤重新鉴定条件的申请,仍要求受害人之妻再次缴费、重做损伤鉴定。
受害人请求地方派出所办案过程中,同时也按流程,分别向:板市乡政府、衡阳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人民政府、衡阳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及湖南省公安厅分别信访和请求援助,可过程漫长、煎熬痛苦且仍无结果。尽管受害人王仲武让步,同意调解,但最终公安派出所都以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推诿给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应对)。此案件,公安派出所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独立进行办案?办理此案就要受案发当事人主观意识影响?办案的顾虑、担心是什么?国家公安民警的职责、权威何在?
经过此翻案件打击、四处寻助无果,应该是万念俱灰,父亲已多次提出要炸药炸死王宏亮家4条人命后,再喝农药自杀,不给家人留下负担,5条人命可能因此而无辜失去。这种极端、高危、严重的做法,让人极度震惊和惶恐,如此沉重、伤痛之事,让我不得不面对和反思。
回顾事情整体,归根结底,应是追求一个公正、公平的案件处理结果。对于公务在职者来说,使得人民拥护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相互信任和爱戴,这才是得。对于家乡邻居来说,双方友好和睦、互助友爱才是得,以情以理,化解误会与摩擦。对于我们年轻一代青年来说,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做有意义和有价值的事情,积聚力量,创造财富,而不是内耗、窝里斗。将思想层面和格局放高放宽,年轻人犯错不怕,而是更需要勇气来面对和承担。只有这样才能痛定思痛,知痛而通达,使得今后路走得更稳健。
当前已将父母亲接到上海暂居,规避和平息他心中念头,但老家还有80岁以上的奶奶、外公、外婆,年长老人仍需父母亲照顾,经常回湖南也是常需要之事,这期间,无法防备不出意外。现求助于网络媒体,此案虽是个案,也折射出我们当今社会面临的诸多困难,细细分析,唯有事情的真相和社会的公平,才能阻止悲剧的发生,建设、形成一个良好的乡村风气。同时请助于国家党政领导人员,请求彻底核实、调查此案;王发魁劝慰王仲武(父亲)一定要放弃过激念头;相信国家和党中央,一方面继续请求公安派出所,对参与案件的挖机司机、莫国华、肖高梁及其他团伙人员(除王宏亮),给予治安处罚或行政拘留;另一方面已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王宏亮的刑事责任,惩治目无国法、败坏伦理和触犯法律底线的不法之徒。
致敬!
媒体举报人:王发魁(受害之子)
时 间:2017年2月16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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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公安局关于“衡阳县乡村发生一起预谋、蓄意的暴力破坏、恶意伤人案”一帖的回复
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
首先,非常感谢华声在线对我县公安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017年2月16 日,网民王发魁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以题为“衡阳县乡村发生一起预谋、蓄意的暴力破坏、恶意伤人案”的帖子,反映王仲武被王亮等人打伤,我局高度重视,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罗小伟、政委许中伟相继做出批示,由主管纪检信访的副局长兼纪委书记陆科运率纪委调查核实,与投诉人联系并回复。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王仲武,男,汉族,家住衡阳县板市乡李子园村黎明组。 贺兴英,女,汉族,家住衡阳县板市乡李子园村黎明组,系王仲武妻子。 王宏亮,男,汉族,家住衡阳县板市乡李子园村黎明组,现在广东务工。 欧庆香,女,汉族,家住衡阳县板市乡李子园村黎明组,系王宏亮母亲。 李逢新,男,汉族,家住衡阳县板市乡李子园村黎明组,系王宏亮父亲。
二、 事情经过
2016年4月1日22时许,我局杉桥派出所接到王宏亮报警,称板市乡李子园村黎明组有人打架。接警之后,杉桥派出所民警肖启才、谭湘衡迅速赶到现场。经过调查,王仲武家房屋后的围墙把王宏亮家的正房屋大门挡住,王宏亮找乡政府反映,乡政府与他们俩家调解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李逢新、王宏亮于2016年04月01日22时许喊来一辆挖士机和几个人把王仲武家房屋后的围墙强行挖倒了,在挖的过程中,贺兴英、王仲武与王宏亮、李逢新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在挖机走后,贺兴英就把王宏亮屋房家阶基边的二扇窗护玻璃和正堂屋大门打烂,事后,贺兴英,欧庆香等人受伤。
三、处理情况
杉桥派出所于2016年4月2日以贺兴英、欧庆香财物被损毁一案受理了行政案件,并于2016年4月6日委托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贺兴英、欧庆香家中的被损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委托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对贺兴英、欧庆香的人身损伤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2016年4月13日,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了被损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贺兴英家被损物品的价格为3776元人民币,欧庆香家被损物品的价格为362元人民币。2016年4月7日,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出具欧庆香的人身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4月27日,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出具贺兴英的人身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为轻伤2级,十级伤残。事情发生之后,双方都聘请了律师,并与杉桥所进行了衔接,复印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准备到法院进行诉讼。中途,王仲武口头说明其与律师要求解约,要求派出所处理。
杉桥派出所于2016年7月6日约双方到所里进行座谈,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王宏亮方要求对贺兴英的伤势重新鉴定。2016年7月7日,我局杉桥派出所委托衡阳市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贺兴英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但贺兴英拒不重新做鉴定。又因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对贺兴英做的法医鉴定的损伤照片无标记比例尺标记,重新鉴定时,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能准确计算其挫伤面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我局重新委托鉴定不予受理。根据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3.a之规定,评定贺兴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构成轻伤二级的意思是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的6%。根据受害人贺兴英的陈述及调查,案发时,贺兴英与多人、多次发生肢体接触,无法认定责任主体。 贺兴英于2016年7月11日向杉桥派出所递交关于“衡阳市板市乡李子园村王宏亮非法、暴力拆除围墙、突袭及故意伤害”案件请求书。根据该案发生的相关情况,杉桥派出所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乡政府决定由联系村的乡干部牵头,率乡司法所、国土所、村两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意见不一,差距较大,三次调解未能成功。 为了维护稳定,处理矛盾,我局纪委信访室民警又重新组织相关部门再次座谈,并作出了答复,但王仲武不服,又到市局申请复核,市局并要求我局依法重新处理,我局杉桥所根据市局要求,重新开具委托书要求王仲武之妻贺兴英在本月25日前重新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依法处理。如够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王仲武的民事请求可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如不够刑事案件条件,就按行政案办理,民事依法向法院提出。 元月十六日,衡阳县公安局副局长陆科运,板市乡政府政法委员李凯,包村乡干部李亚平组织派出所所长肖启才,局信访室负责人及李子园村支部书记李世伟,会计王方席对当事人王仲武,王宏亮纠纷一事再次调解,当事人王宏亮同意赔礼道歉,并负责医药费和围墙损失,而王仲武坚持要建围墙,因其建围墙没有国土审批手续,属非法建筑,因此调解失效。 四、处理意见建议 综上所述,目前贺兴英的法医鉴定,王宏亮方持有异议,贺兴英又拒绝重新鉴定,且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我局重新鉴定的委托不予受理,致使法医鉴定结论无法认定,立为刑事案件的依据不足,况且该案目前调解无基础,建议其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最后,非常感谢华声在线网友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问题,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县公安工作!
特此回复。
衡阳县公安局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