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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迟迟不给说法,谁偷走了我的血汗钱

时间:2017-02-06

涉及单位:安化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本人刘让松,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范溪村人,现居安化县平口镇兴旺路三巷八号,于2011年垫资修建锦湖宾馆(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平口镇兴旺路三巷七号)。宾馆竣工营业后(2011年10月8日),老板刘铁军未按建房协议支付工程款(共计237.1626万元整),并且本人于2014年才得知刘铁军曾在中国工商银行以该宾馆作抵押,贷款380万元(法院查实)。刘铁军当时完全可以以这笔贷款支付民工工资和建筑工程款,但他借到款后挪作他用并对本人故意深度隐瞒。本人于2014年10月上诉,安化县人民法院至今也没有给本人一个满意的说法!!更让人痛心的是在此期间本人的妻子突患重病,由于无钱医治,最终不幸去世!本人尚有80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本来是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但就因为刘铁军迟迟不付工程款以及法院也没有给一个合理的答复,使得家破人亡,本人被债主们追得有家不能回,多次有想死的念头!

本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审理了该案(2014年安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刘铁军故意以调解结案,结果拖了一年,未见有任何还款的意向。由于修建锦湖宾馆的款项绝大部分是由本人向亲戚朋友们按月利息两分借的,做事的民工也是左右邻居,大部分民工工资都没有付款。不得已本人只有给他们出具借条,并按两分的月息计算。到了2013年底,所有的亲戚朋友都要求本人连本带息归还。由于刘铁军迟迟不付款和出于债主们的层层压力,本人承诺债主们再过一年归还,并连本带息作为本金来算,仍以月息两分计算,这很快成为了一笔庞大的债务。为了挽回公司信誉和给民工一个交代,本人不惜向放贷公司借四分、五分、七分的高利贷,来偿还部分民工工资。几年来辛苦所赚的钱全部用来支付利息,导致越欠越多形成恶性循环,整个家族辛辛苦苦一辈子的积蓄全部卷进去了,多个家庭无法正常生活。

当时本人向法院起诉后,到了法院调解书上的约定的付款日期,刘铁军依旧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法院书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冻结了刘铁军名下权证号第712004345号的房屋,之后又借了6.3万元对锦湖宾馆作出评估报告。拍卖公司于2016年2月3日(评估价611.8万元)、2016年4月8日(评估价550万元)、2016年9月2日(评估价500万元),进行三次流拍。

在三次拍卖期间刘铁军所欠的其他债款也相继浮出水面,有六七个债权人相继向安化县人民法院和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欠债务听说达1500万左右(不详)。不能排除刘铁军有意稀释债务的嫌疑。案情越来越复杂。而且安化县人民法院至今也没有给本人一个满意的说法!!!!!本人实在是走投无路,妻子的离去更是让我雪上加霜。一个幸福的家庭从此变得支离破碎。本人在此真心请求政府能够给弱势群体一个满意的答复!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本人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刘让松

2017年2月1日

个人补充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刘铁军2015年年底的还款承诺书和2015年2月3日延期的建房协议都要是在行使优先受偿期限的6个月内,期间本人从未中断当面或电话追讨这笔款项,本人的工程款享有绝对的优先受偿权。

2、债权人曾于2016年5月24日自愿签名同意按第二流拍的保留价550万元接收该拍卖财产抵债,具体分配以法院实际分配为准,除优先债权外,其他的债权按比例分配,费用按比例承担,但法院没有采纳,也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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