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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讲法的控告

时间:2017-01-20

涉及单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对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讲法、不要脸的控告

控告人:朱山,男,汉族,58岁,因政府违法征地被迫成失地失业农民,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下白水村6组,联系电话:13762582048。

被控告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罗水平,该院院长。

被控告人: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文杰、唐超。

事实和理由:

一、因当地政府违法征地,为了依法维权从市中级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八年坚持不屈不挠的依法抗争,打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官司。

2004年1月17日市征地拆迁办受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与我组签订了郴市土征字[2004]04《征地协议》、《补充协议》,《征地协议》不但违法违规和损害了我组合法权益,且严重损害了控告人个人权益:因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这一份无效违法的《征地协议》,强行占用损毁我果园、鱼塘、住宅、养殖场等,依法遂级向省、省相关部门信访反映无果后,依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与《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控告人受本组受托,依据于2009年3月21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提交行政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征地协议》等诉求,七天之后没有立案,要求控告人修改起诉状,控告人从09年3月10日至4月2日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又5次修改起诉状,立案庭都不予立案受理,再此期间控告人无数次找过立案庭法官,于09年3月26日院长接待日找过郭正怀院长(当时的院长),4月14日到市政法委反映要求立案,4月16日再次找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访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作出郴立行初字第2号(2009)《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控告人对此不服,2009年4月20日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湘高法立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维持一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定,控告人不服;2009年11月21日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请抗诉,2010年11月17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检民行立【2010】45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2009年12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201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行监字第74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维持了一审、二审《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错误的《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了高检行抗【201】4号《行政抗诉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了(2012)行抗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再次维持了原一审、二审不予受理错误的《行政裁定书》;使该案又回到原点,控告人不服,于2014年7月8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0)行监字第745-1号《行政裁定书》,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行提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撤销原一审、二审不予受理错误的《行政裁定书》和再审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过控告人八年坚持不屈不挠的依法抗争,打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官司。

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贪赃枉法,视法律如儿戏,对本应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受理本案一拖再拖至今不予受理,在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下,公然竟敢如此的不讲理、不讲法、不要脸,还有不有王法???

控告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行提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后,多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受理本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以种种不是理由的理由拖延不予受理,要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反映,立案庭法官又不告知联系电话,自从罗水平于2011年12月31日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来,我们老百姓从未见过罗水平院长“大人”的尊容,原郭正怀任院长时,对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精神,每月上、下旬各一天按排院长(副院长)接访群众规定,罗水平院长“大人”接任后,随即取消了,寄信向他罗大院长反映情况,是石沉大海。

三、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控告人抗诉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不讲理、不讲法,公然违法对抗党和国家政策,超越宪法法律不准控告人为平名百姓、军人家属依法代理维权等。

自从控告人朱山将违法征地的郴州市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告到法院,而且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一错再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仙区人民法院、北湖区人民法院对控告人为平名百姓、军人家属依法代理维权等,他们是不讲理、不讲法,公然违法对抗党和国家政策,超越宪法法律,特别是状告政府的案件,不管当事人委托、推荐函手续合法齐全,他们拿不出任何不准代理维权的法律依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文杰多次对委托朱山代理维权的案件当事人说:“你们不能请朱山代理,我们不准他代理是经开会研究决的,你们请朱山代理,即使你们在有理,我们也不会判你们蠃的,……”。他们是这么说的,实际也是这么做的。

四、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唐超副院长不讲理、不讲法,公然违法在网上等对控告人用诬蔑不实之词进行攻击诬蔑,对控告人的名誉、人格、精神等造成了恶劣影响。

对控告人用不实之词进行攻击诬蔑的事实有:1、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唐超副院长2013年6月13日14时22分03秒在新浪网发微愽《正确对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努力防范化解涉诉信访案件》中第6页(六)郴州涉诉信访问题分析第(4)项:“求利型信访问题日趋增多。有的上访人借上访之名,获取更大利益,以满足其不合理要求,比如老上访户王小平、朱山、何姣云等人不断地重复访。寄希望于上访谋求法律难以支持的利益。2、在第6页(六)郴州涉诉信访问题分析第(4)项:“求利型信访问题日趋增多。有的上访人员甚至在接访室向其他的上访人员鼓吹上访‘经验’,组织上访人员集体访、串联访、为其他上访人员提供所谓的‘法律帮助’,专门代理他人上访牟取利益,甚至形成上访产业链,增加法院信访工作的压力,影响法院信访矛盾的化解。如苏仙的邵田启、朱山、嘉禾的邓红文等。”控告人朱山近年是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在维护公众权益(依法要求撤出公路收费站、在关于农村、农民、农业方面公益事业听证会等依法为广大群众抗争维权)、帮本村民小组与亲朋好友和弱势群体代理了部分案件维权,但控告人朱山都是依法、依规、依法定的程序帮助维权,是依法维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权至今控告人朱山未牟取半点不正当利益,对有的弱势群体、困难群众不但未收过他们一分钱,不但为他们倒贴精力和时间,就是打印材料与车旅费都是自己出钱。因为控告人朱山依法维权的目的不是为了钱,主要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合法权益在法律面前能够人人平等,为了我的父老乡亲能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3、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电子显视频上公之于众显示控告朱山离婚纠纷。控告人朱山对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中生有在立案大厅电子显视频上公之于众显示朱山离婚纠纷的造谣诬陷,多次在院长接待日提出强烈抗议,要求纠正不实诬陷之事。试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副院长唐超,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控告人朱山有你们以上造谣诬陷之事。有权就可以不讲法、不要脸地任性么?用无中生有的不实诬蔑之词对控告人进行攻击诬陷,对控告人的名誉、人格、精神等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不依法立案,公平公正判案解决问题,反而逼迫控告人上访、不断地重复访,你们是在化解矛盾?还是在制造矛盾???

综上,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规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举报控告。希望我们的社会人人敢讲真话,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公民都依法行事,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相关判决裁定附后)。

此致

控告人:朱山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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