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赵作海案到湖南彭毅被城步县检察院打死,看城步县司法机关还有多少冤假错案
从河南省赵作海被公安、法院刑讯逼供判死缓一案,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刑讯逼供打死无辜公民彭毅。公安检察机关刑讯逼供打死人的现象在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平民百姓敢怒不敢言,在刑讯逼供打死人的执法环境下,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安静。受害人被执行公权力的司法部门的人打死,手段是最残忍的,他们手中有权相互包庇,使受害者蒙冤受屈,执法犯法者有护身符保护,逃避了法律制裁,影响了国家安定,在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彭毅遇害之日虽然时间有19年零8个月,1990年12月16日下午4时有庄稼村村民肖祥银到公安局报案,至今没有对犯案凶手侦查结案。
1990年12月17日时任城步县林业局付局长肖道良,因是死者堂舅,亲自也到城步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大队付局长王才会办公室报案,并要求立案侦查,可是,王才会认为这个案子是检察院的人打死的,公安局和检察院同是政法部门,所以不敢去过向侦查,由于城步县政法系统太黑暗,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弱势百姓冤声载道,如:城步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和平乡镇府在1990年前后也刑讯逼供打死了人,公安、检察、司法、法院都互相包庇,公安局刑讯逼供这边打死人,检察院不去查,检察院刑讯逼供打死人公安也不过问,就连乡镇府刑讯逼供打死人公安、检察都不去查,没有将刑讯逼供打死的人向上级汇报,参与刑讯逼供的相关责任人不但不被追责处理,相反还提拨到领导岗位上。
,国家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中说。
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近年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检察机关进行了严肃查办。
彭毅是一个普通公民,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检察院传唤问话打死,城步苗族自治县政法委主持召开的政府、人大、公、检、法、司、六家联席会议为包庇凶犯草率结案。向上级检察机关汇假报,说假话,蒙骗上级,至使遇害者的家属十九年无处伸冤。
证据:
《调查证据一》城步检察院X X X在武冈市人武部审讯X X X说:
“你雄什么?你的事怕还我搞你不清?彭国良你认识吗?彭国良有重大经济问题,彭毅不配合我们调查,被我们打死了,丢到了山上,你也奈不政府何,也奈不国家何,你只有老实招待(供)。”
“象彭毅一样把你打死丢到山上,你有什么吊雄的。”
《蒙骗上级证据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12月26日写给遇害者父亲彭贤佑的答复中写道:
彭贤佑:
你多次申诉,均转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室阅处,据邵阳市院监察室报告,他们已当面给你作了答复和解释,你应该相信城步县、邵阳市公安机关刑侦队的调查和法医的验尸结论,相信城步县、西岩区、西岩镇三级政府已作出的公正处理,可息诉。特复。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室
1993年12月26日
《证据三》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政府、公、检、法、司为包庇检察院打人凶手作出的会议纪要
关于彭义死亡一事有关问题研究会议纪要
时间: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日
地点:县政法委员会会议室
主持人:陈天良
与会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付主任陈天良,县政府刘承佳,县政法委员会书记杨礼湘,杨光富,县法院付院长黄成志,县检察院付院长杨大书,县公安局付局长陈云跃,王才会,县司法局局长杨昌轩,西岩区付区长刘兰芳,西岩镇付镇长伍克海。
会议听取了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对有关问的题介绍,审查了有关案件材料,大家进行了充分讨论。
一致认为:
一、 县检察院在侦查案件中,掌握确凿证据发现窜供行为后,依法对窜供人员予以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进行问话,调查情况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这是执法部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正当手段,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 死者彭义作为国家公民应当严格遵纪守法,但彭义与检察机关需要侦查的案犯互相进行窜供,将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况写信告知被捕的人犯,是防碍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包庇犯罪行为,不但应当传唤,而且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三、 彭义在检察院问完话,看了问话材料签好字后,彭趁案件承办人员向领导汇报时,不打招呼,私自离开检察院外出以致后来身亡,其一切责任均自负,检察院在整个审查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殴打行为,且在彭擅自离开后多处进行寻找,故对彭义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
四、 对于彭义的死因,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做出结论,任何人不得干拢,结论后如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诉,但不得因此闹事和纠缠。
五、 人已经死亡,尸体巳解剖完毕,应当尽快安埋,鉴于彭家庭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彭的安葬作为社会特殊问题处理。建议县政府解决棺材,衣服,运送等费用二千元,由区镇交彭义亲属包干在本日二十一日安葬,如亲属不同意,则强行制就地安葬。
六、 由区镇做好彭义亲属的工作,尽快回家,不得再纠缠检察院,对社会秩序由公安局负责。
同意此意见
陈庭宪
90.12.21
陈庭宪为当时城步苗族自治县县长
证据四、法医检验尸体签定书
(法医检验尸体鉴定书写成签定书)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时左右,城步县塔溪乡政府电话向公安局报称:今天下午一时左右,我乡肖家庄一山上发现一县无名男尸,请公安局派法医检验尸体,确定死因。即日下午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并勘查了现场。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市公安局法医和县公安局法医及其它有关同志对尸体和现场又进行了复验,现将现场勘验和尸体查验情况叙述如下:
一、 现场勘查
(假)现场位于距县城三公里处的塔溪乡肖家庄邓家冲一山坡上,尸体头北脚南,呈半躺坐式,背靠约120厘米的柴草坑,双脚伸直,两足眼插入泥土约2厘米,足尖朝上,柴草坑有一90X120厘米的由上往下的倒塌痕迹,背部有两块23X120X18厘米石块有松动痕迹,坑上端北部50厘米处有一90X80厘术的坐压痕迹,距该痕迹两端3厘米处有一行新鲜的鞋印,鞋印花纹与死者穿的鞋印花纹相同,鞋印尖朝坐压痕间。
二、 尸体检验
1. 外表检验
经查证,死者叫彭毅,男,28岁,系城步县西岩镇温塘村四组人,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五日受县人民检察院传唤,下午六点多钟从检察院出走。
死者上身由外至里穿青色呢子衣,两袖及胸右上部占有由泥,左上口袋内有90年12月15日车票两张,一张0.6元,一张0.7元。左下口袋有木珠子两粒,第二层是呢龙毛线衣,第三层为兰色运动衫,三层衣均由下往上翻转。右手腕上带有上海牌手表一块,指针指向4点16分,下身由外至内穿,第一层为灰色涤纶长裤,腰系棕色人造革皮带,左裤袋内有一单车锁匙,第二层为香色涤纶长裤,有锁匙一串(5个)脚穿白色消遥牌回力鞋,花呢龙袜,鞋面占有大量田泥,温至大腿处。
量得尸体长165厘米,头发长6厘米,小西式,发肓正常,营养较差,尸班不明显,尸僵在各大关节开始形成,额部右侧至右眉处有7处均为0.5X0.3厘米的表皮擦伤,并有血痂,左肩胛骨下骨8厘米处有一2X0.2厘米的表皮剥脱,方向由下往上,其余部位未发现异常。
2. 解剖所见
按常规切开腹腔,腔内约有3000亳升血液,并有大量凝血块,取出肝脏,质地变硬,包膜增原,肝表面呈桔黄色,表皮面不平,呈弥漫性颗粒状,粗细不一,肝切面可见无数较整齐的园形及类似园形的乌屿结节,色为柑桔黄,脾脏,大小为14X11X4厘米,肿大淤血,脾门处有14 X1.5厘米大小的粉碎性横行破裂口,脾脏相应部位的腹壁无淤血,腹腔内的其它脏器未见异常改变。
3. 病理检验
邵阳卫校1991年1月21日病历切片报告,送检组织病理形态符合:1. 门脉性肝硬变,2. 脾慢性淤血。
三、分析说明:
1. 根据检验所得,死者肝脏质地变硬,包膜增厚,呈柑桔黄色,表面不平,呈弥漫性的颗粒状,粗细不一,肝切面呈鸟屿状结节,色柑桔黄,切片亦为门脉性肝硬化,这充分说明死者生前患有肝硬化。
2. 由于肝硬化,门静脉压增高后而引起脾脏慢性淤血,脾素纤维组织增多,质地变脆,更易破裂,结合本案的尸体检验所见和现场勘查所得,1. 尸体外表未见青紫淤血,2. 通过解剖,皮下及脾脏相应部位的腹壁未见淤血,这就说明死者身上没有过外界暴力,3. 现场上只有
一个人走过的鞋印,(真实情况:检察院将尸体从山顶上溜下十米,伪造了假现场)而且是死者的鞋印,4尸体上端的坡上有一个臀部坐过的痕迹,坑上有一个滑痕,说明到过现场只有一个人,而且就是死者。5. 坑下印死者的两个足跟插入土内,深2厘米,上衣背由下往上翻转,脾背面横行破裂,也说明死者生前是由坑上摔至坑下,背臀部着地,力传递至脾脏而使脾脏破裂出血而死亡。
3. 身患肝硬化的患者彭毅,12月15日被县人民检察院传唤,而使精神上受到一定创伤,从而出现精神障碍,呈现情绪,行为改变,情绪不稳,定向障碍,往塔溪乡肖家冲方向出走。
4. 从检验所得,外表及解剖所见,没有暴力性质损伤,说明不是因暴力打击而致死。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死者彭毅不是因暴力打击致死,而是因生前患肝硬化,脾淤血,肝脑综合症引起精神障碍,从一米多高的坑上摔下致脾脏破裂出血而死。
法医鉴定人:
邵阳市公安局 曾光纯
城步县公安局 周合明
何祥云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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