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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交警大队相关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时间:2016-11-06

涉及单位:隆回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我检举揭发隆回县交警大队相关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并控告隆回交通事故处理中队队长邹佩在处理范志伟与欧阳尚交通事故中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受害人权益损失要求赔偿。并对其徇私枉法的行为做相应惩罚。

2016年4月10号范志伟在北山叉路口骑电瓶车直行,被欧阳尚无证驾驶大众越野车左转弯未亮转向灯,未安全车速行驶,撞伤右脚至残,当时未报警,未保留现场,就把我小孩送去医院后才联系我。我到医院后看肇事者面红耳赤,就报警,要求交警过来验酒驾,但交警不来,只在电话中问我个人情况,又向我了解对方情况,我把手机交给欧阳尚,让他与交警说,交警问他是谁开的车,欧阳尚说是朋友开车,自己是车主,当时在车上,交警又问他是否保留现场,欧阳尚说:“手机没电了,没保留现场,没有拍照”这没显示在说谎,我赶到医院的时候欧阳尚叫七八个朋友过来了。后来我又打了几次交警的电话催促。到了19:00钟时,才要我们双方到交警队去,说派一个人来验酒,被派来的验酒的交警说没有验酒的机子。交警队的人早下班了,怎么办?欧阳尚的一个朋友,在医院时在场叫欧阳尚不要出医药费,一直陪伴欧阳尚到交警队的人说:我去找一个来试试,看还能不能用。这个人明显与欧阳尚关系密切。根据执法监督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欧阳尚的这个朋友没有按规定着装。也没有佩戴警察标志,也没有出示证件。专门派过来的交警说没有验酒机。他却可以弄一个来试。如果欧阳尚的朋友是交警,也影响了事件的公正性。存在事先串通,预谋好地一场骗局。

后来因肇事者不出医药费,我找处理事故的交警邹佩处理。邹佩说是我小孩范志伟负主要责任,欧阳尚负次要责任,我当时问邹佩划分责任的依据凭什么?邹佩说:凭监控录像确定。我当时要求看监控录像视频只显示肇事者车辆的车顶,一晃而过,根本不能证明什么,我要求多调几个监控录像,还原事发真相,要看是欧阳尚开车或是他朋友开车。邹佩说路口那个全球眼监控坏了,另外几个不知道坏了没有,明天再去调看。后来调看了一个监控录像,从欧阳尚开始左转弯,到事发,事发后继续行车十来米停车,下车,过路人帮忙,围观至欧阳尚与其朋友离开现场全过程。都清清楚楚。证明欧阳尚违法行驶,并说谎是朋友开的车。邹佩为欧阳尚圆场说:欧阳尚喝了一点啤酒,没有醉酒,因为驾驶证被扣期间,才说谎。于事故没有关系。根据处罚决定详细信息,欧阳尚违法基本信息,2015年4月29日20:50酒后驾车,现场地处罚录入时间2016年5月6号9:44:30,违法行为信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违法记分12,违法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5月6号9:44:30,②罚款,③暂扣驾驶证。2015年4月29号违法至2016年5月6号才交罚款处理,时隔一年多。刚处理拿到驾驶证。根据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肇事者应吊销驾驶证,但在事故处理中,邹佩仍按驾驶证暂扣写入认定书。有隐瞒包庇肇事者的主观意愿徇私枉法。违反了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款、第十五款违法行为。

第二次我要求邹佩调解,邹佩下了(简易程序)认定书说“双方同等责任”,我不服,不同意签字,要求去邵阳交警支队复核,邹佩说,不能复核,只能去隆回法院申诉,我找了交警队刘队长几次,并把简易程序给刘队长看,询问了相关情况,并要求复核。刘队长说他去找邹佩谈,了解情况,要他下(一般程序)认定书。后来刘队长回复说:邹佩不肯下(一般程序)认定书,他下了就不会改,改了就失去了他个人威信“吐出去的口水,不会舔回来”。我又去找邹佩,要求他下(一般程序 )认定书,邹佩不肯,说大不了这身衣服不穿,能奈我何。我就到各部门上访,于9月22号才拿到认定书去邵阳复核。邹佩为什么甘冒渎职违法行为,因由有以下几种,①欧阳尚的父亲是县人大代表办公室主任,市人大代表。②邹佩与欧阳尚的岳父有业务上的往来,关系密切。③邹佩认为我是农民、文盲,不懂法、好愚弄。

第一条:我报警后,邹佩接警不来处理。

第二条:范志伟被至伤残,邹佩却固执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三条:欧阳尚酒后驾车驾驶证被暂扣,拖延一年多至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处理,驾驶证没有被吊销,没有加罚款,邹佩存在故意包庇。

第四条:邹佩在隐瞒欧阳尚左转弯进入对向车道逼停二车,造成事故主要原因,为欧阳尚狡辩,说是对向二条车道的车让行,隐瞒欧阳尚没报警就离开现场、破坏现场的事实,之后也没有调查询问受伤方当事人出事时的实际情况。拷贝一个很短时间的监控视频当作处理事故的唯一依据,隐瞒另外一个清晰全面的监控录像,草率下认定书,事实不清,没有经过调查证人、证言,隐瞒电话询问时肇事者说谎话。

第五条:邹佩在处理过程中,总是质疑受伤者的伤情,说这点伤是小事,质疑医院出据诊断证明是造假,意想受害者家属在讹诈肇事者。不认真履行自己法定职位。却处处刁难受伤方。

望上级领导明察为感!

此致!

检举控告人:范嗣清

201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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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回县公安局 2016-11-10 15:24:25

    2016年4月10日,欧阳尚驾驶湘E3RU33小车和范志伟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隆回县桃洪镇北山岔路口路段发生两车侧面相撞事故。该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事故现场都未报警,也未拍照留作证据,后在人民医院就诊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协商未达成协议才报警要求交警处理。因已无事故现场,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就通知事故双方到交警大队说明情况,双方当事人到达交警大队后,伤者方亲属提出驾驶人欧阳尚有酒驾嫌疑,交警大队民警即时对驾驶员欧阳尚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检测时伤者方亲属都在场,检测结果显示为零,民警当场对双方当事人宣布检测结果,证实欧阳尚并未酒后驾车。为还原事故原因,交警大队民警调取事故路段监控视频,视频实时情境为:当时欧阳尚驾驶机动车沿桃洪镇桃洪路由东向西行驶,欲左转弯进入桃洪镇朝阳路,在左转弯过程中,速度很慢,对方直行的车辆均已停车让行。在此过程中,范志伟驾驶的电动车沿桃洪路由西向东快速行驶,从停车让行车辆的右侧强行超车,范志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撞向正左转弯欧阳尚驾驶的湘E3RU33车右后侧而造成事故(有监控录像)。事故发生后,民警查询了双方当事人的车、证等基本信息,通过查询:欧阳尚于2006年8月28日申领了C1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4月29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扣留(事故发生时还未去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根据视频影像资料及调查情况,民警于2016年6月6日下达了简易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书,此后,伤者方要求下达一般程序事故认定书向上级机关复议,交警大队于2016年9月22日下达了一般程序事故认定书:认定范志伟、欧阳尚负事故同等责任。对事故责任双方均不服向邵阳市交警支队申请了复议,市支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范志伟驾驶的电动车未进行属性鉴定”为由撤销了隆回交警大队下达的一般程序认定书。

    期间,伤者范志伟4月10日至5月20日在隆回人民医院住院(第一次住院),医药费:15669元。欧阳尚方支付医药费14400元。范志伟出院后5月23日在邵阳公平司法所鉴定(第一次鉴定):未构成伤残,伤休2个月,后期医药费3000元。5月23日第一次调解:伤者方要求赔偿37421.08元,对方愿赔偿5000元,未达成协议。6月2日第二次调解:伤者方要求赔偿11456.3元,对方愿赔偿5000元,未达成协议。

    伤者范志伟6月19日至6月30日在隆回中医院住院(第二次住院),医药费:6000元左右。范志伟出院后7月14日在邵阳中兴司法所鉴定(第二次鉴定):评定十级伤残,误工120天,护理60天,营养60天,医药费3000元。对于第二次鉴定结论,当事人欧阳尚方不认可伤残结论,提出通过诉讼判决,也没有再进行调解。

    伤者范志伟7月18日至9月21日在隆回中医院住院(第三次住院),医药费19329元;9月11日至9月19日,伤者在长沙湘雅医院住院(第四次住院),医药费:5487元。伤者方在第四次住院时提出了范志伟诊断为骨髓炎这一伤势情况,要求欧阳尚方支付医药费用,欧阳尚方认为第一次、第二次两次住院出院并作了法医鉴定,后期医药费均只鉴定了3000元,对范志伟第三次、第四次住院的医药费及骨髓炎要求进行医学鉴定,查明原因,并要求通过诉讼判决。由于伤者方在人大会期间在影剧院上访、到欧阳尚家中吵闹, 9月27日,雨山镇政府、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在交警大队进行调解,欧阳尚方支付了伤者方6000元医药费赔偿款。

    目前,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在委托鉴定机构对电动车进行属性鉴定,由于伤者方提供的电动车已经没有钥匙、电瓶及尾箱,还没有做出鉴定报告,交警大队将在电动车的属性鉴定完毕后重新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伤者方提出的范志伟第二次法医鉴定后两次住院花费了近两万五千元医药费以及范志伟骨髓炎这一伤势情况,民警将引导双方通过诉讼途经解决。

    隆回县公安局

    2016年11月9日

    三湘华声邵阳记者站 2016-11-09 11:16:50

    记者联系了隆回县公安局政工室,曾主任说,此事正在核实,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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