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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与省高院裁定彻底相反

时间:2016-11-02

涉及单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我叫李小明武冈市古山村9组人,身份证432623196210091278,电话13272208885

我不服(2012)邵中立一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5月11日省高院驳回我的申请再审,我不服,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没有任何争议的。我又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复查作出(2013)湘高法民监字第60号民事裁定,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规定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一、撤销本院(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8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然而让人无法理解的是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中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与省高院裁定彻底相反。省高院认定是符合再审情形,发理(2012)邵中立一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而邵阳中院14号裁定确认定,不符合再审情形。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两级法院裁定自相矛盾,更可恶的是邵阳市中级法院为了维持自己的错误裁定篡改了法律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后一句,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将”工程价款“改为”工程款“。而且还伪造事实,该案的再审是省高院指令再审,但裁定认定事实是李小明又以同一事实丶理由、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中级法院哪里是依法,完全是不讲道理,当事人不管走尽法律程序但是无法再过中级法院这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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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声在线邵阳记者站 2016-11-04 14:55:21

    记者已将以上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转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将以上情况进行说明。

    华声在线邵阳记者站

    20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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