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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回复“邵阳老人十年积蓄化为乌有”能否公正点

时间:2016-08-30

涉及单位:中心路办事处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邵阳市大搞创卫活动,老人王爱华家卫生不达标。其所在邵阳府门口社区视为眼中钉。为了应付7月18号的上级检查。府门口社区联合中心路街道办事处。于7月15号对于王家进行强制清理。除将王辛辛苦苦拾取的价值数千的废品抢走外,还将老人部分财产以及家中现金积蓄3万5千人民币一同作为废品运走。老人十年积蓄化为乌有。这几乎是老人几年来的全部积蓄,老人如今一贫如洗。在此期间老人王爱华和其女激烈反抗被社区关押于一附近旅馆里。期间老人强行跑回家寻得2000人民币接着又被社区城管抬进旅馆。直到夜晚10点左右才获得自由。
事后老人统计,现金损失3.5万和其他财产加上抢夺去的废品损失总共超过五万。

部门、律师、记者回复 共 1 条
记者联系了中心街道办事处覃书记,他说,投诉看到了,办事处、派出所都对该情况做了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老人家掉了钱,并掉了3万元钱。这段时间创卫大家很忙,如果老人家有什么困难,可以找办事处领导,或直接找他。
评论者: 三湘华声邵阳记者站 2016/08/25 12:12 第1楼


第一你说的没有证据证明老人家掉了钱,并掉了3万元钱。是不是说有证据证明老人没掉钱?你讲话措辞之巧妙明显误导群众了。

第二办事处覃书记一样是责任人,他要为此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抢老人家一事是社区和中心路办事处联合干的,老人与其女是中心路城管办派人抓住关押的。如果老人的陈述无效,他的话可信吗?掉没掉钱确实老人是唯一知情者其子女可以作为旁证,所谓群众走访不知情者能有结论吗?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都是当事人作为证人的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其中就有当事人陈述, 你直接否认老人的任何陈述是否合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也就是办事处收集所谓没证据证明老人没钱的群众意见本身就违法。

第三你打电话问过派出所吗?没问过只相信一面之词你尽职尽责了吗?派出所绝对没有下什么结论。因为没必要为了办事处做伪证假案。最少我去问的时候周所占拒绝下结论。

作为记者不去实地调查就打一个电话问对方责任人,完全失去媒体监督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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