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控告西南大学包庇、袒护张国镛教授蓄意辱医生和学生

时间:2016-08-20

涉及单位:西南大学党委、纪委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教委纪工委并中共教育部党组、中纪委:
我们是参加重庆市第20届高校师资岗前培训班的部分学员。2016年8月2日在培训班学员上课之时,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西南大学培训学院党委书记、西南大学培训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国镛(男,重庆长寿人,1959年12月生人,中共党员,现兼任教育部西南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常务副主任、教育部西南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央农业干部培训中心西南分院常务副院长等职务)恶意编造自己在西南大学校医院牙科看病事实,公然恶毒辱医,把牙医在拔牙之前的正常查血、化验等工作流程污蔑为一切向钱看的具体体现,甚至在部分重庆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培训人员对其错误言行用专业知识对其做出温和的批评与纠正之时,张国镛对同学们进行威胁与恫吓,打压与之不同的意见。不仅如此,张国镛还在培训课堂上极其下流的语言侮辱学生,把学生分为猪类人、狗类人、大黄牛、千里马等,很多同学都可以对此作证。如此伤医辱医、刻意侮辱学生的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竟然发生在教育部直属211工程建设重点大学西南大学,真是让人瞠目结舌,大跌眼镜。

据西南大学校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讲,张国镛从未在西南大学校医院门诊部就牙病问题进行过就诊,更不要提什么住院记录,这样信口开河的言辞纯属是胡编乱造,其严重败坏校医院声誉并给西南大学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作为一名具有高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的政治学教授和一名长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党委书记,张国镛本该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但是,他的公开蓄意辱医和侮辱学生的言论,在思想和理论上已经引起了极大的混乱,加速割裂了日渐紧张的医患关系和师生关系。此事在各种社交网络和信息平台广为传播,深深伤害了包括牙医工作者在内的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千百万老师与学生的感情,在短短几天时间内浏览和传播人数已经突破了百万人之多,可谓引起公愤!然而,事到如今张国镛本人拒不做出任何形式的道歉,由此可见这位张教授是什么水平。

伤医辱医是时代之耻,社会之痛。作为参加培训班的医学博士,我们通过华龙网等网络举报发帖维权,不应遭受任何非议。然而,2016年8月15日,华龙网的举报贴文被全文删除,难道西南大学此举是公开支持、赞同、拥护张国镛的所作所为吗?难道西南大学校党政领导不该出来道歉和谢罪?大学声誉的建立和维护,是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而不是靠删帖、辟谣和封网这些事后的补救措施来达到的。

在这个自媒体的时代,谎言重复1000次,也无法成为真理。因为谁也不是傻子,每个人也都有自己的判断和认知。张国镛教授在师资培训课堂上的言行,其违纪事实是极其清楚的,其性质是极其严重的,其影响是极其恶劣的,张国镛必须要为其行为付出代价!重庆市教委纪工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第3款之规定,判定张国镛在课堂上将学生分类成“猪类人”、“狗类人”、“大黄牛”、“千里马”的的言行属于侮辱学生并引起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以开除公职并将其彻底清理出教师队伍。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依法罢免张国镛的党政领导职务,以儆效尤。

与此同时,鉴于西南大学校党委、校纪委对张国镛平日一贯错误言行的不调查、不处理、不认可、不承认、不接受的明确态度和删除举报网贴的包庇、纵容、袒护的缺德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师范司、教育部纪检组应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依法追究西南大学党委书记黄蓉生、西南大学党委副书记、西南大学纪委书记、西南大学培训学院院长徐晓黎、西南大学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南大学副校长李明等人的党纪、政纪和领导责任并在全国高等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
此致

敬礼

重庆市第20届高校岗前培训教师部分学员
2016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评论

上传图片 支持jpg,gif,png等格式,5M以内

    我要投诉 部门回复 下载新湖南 在湘问上提问

    最新投诉

    更多

    关注排行榜

    更多
    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 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主办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