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0
涉及单位:湘雅三医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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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10
涉及单位:湘雅三医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原名:湖南尚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3月已更名为湖南格林森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我公司负责向中南大学湘雅附三医院(以下简称湘雅附三)放疗中心大楼吊项工程项目提供藻钙系列天花吊顶民工安装施工,按合同约定,湘雅附三作为第三方具有担保责任,。我方已于2013年10月完工,工程已接受总包以及湘雅附三项目办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吊顶材料到货,对方收货后支付我司25%预付款,工程完工3日后支付剩余75%的工程款,工程完工一年后支付扣留的5%质保金。
自2013年5月至今,时间已过去三年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全款支付我方,但自2014年至今,捞刀河集团仍有工程款余额及质保金共计221194元(贰拾贰万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整)未支付我方。近三年时间内,我方曾多次派人与捞刀河集团及湘雅附三医院相关领导进行沟通收款,对方也曾多次承诺付款时间,但到时间后又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到现在,我方工作人员至总包方捞刀河集团及担保方湘雅附三处沟通,负责人均避而不见,电话亦联系不上。此项工程我方组织数名农民工兄弟进行现场施工,因捞刀河集团及湘雅附三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我方仍有大部分民工工资(约18万元人民币)无法发放,这都是人家的血汗钱啊!我方施工民工曾就此事至湘雅附三讨要说法,却遭到湘雅附三医院保安的无礼驱赶。湘雅附三医院作为此项工程的担保方,合同约定是有责任督促总包方按时付款给我方,但时至今日,湘雅附三并未尽到此项合同义务及责任。
我方因此工程款项未收,辜负了众多农民工兄弟的期望,失信于人前,已导致我公司信誊严重受损。要款无门,实无他法,恳请贵方帮我方伸张正义,盼此款项及时收回为感!
湖南格林森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8月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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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函》解读
2016年8月17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基建办”关于“放疗中心工程款欠款事宜”向省级三大媒体机构的回复函(下简称函)认为其基建办在合同上进行担保一事,经查此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我院基建办作为医院的一个职能部门”,无担保权限。因此,原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函》意图推卸责任,函文语焉不详,且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现将其内容解读如下:
解读一:湖南尚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合同标的即湘雅三医院“放疗中心工程”所需的装修材料和安装服务,不可否认的是用于了湘雅三医院。湘雅三医院所有基建项目都由基建办负责,为了提高工作效力,并刻有“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基建办公室”的公章,使其具有业务对口、对外有权代替湘雅三医院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权利义务能力。那么,基建办的公章和基建办负责人印上的签字是履行的湘雅三医院的职务行为和法人行为。湘雅三医院在《函》中理解为是与湖南尚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发生的“个人行为”实在是解释不通。上一句说盖有公章的是个人行为,紧接着下一句又称“我院基建办作为医院的一个职能部门”这,岂不是逻辑混乱自相矛盾么此回复给三大省级媒体的《函》仍然落款为“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基建办”,连基建办的公章也没有,这岂不又是个人行为!
解读二、上面讲了“湘雅三医院所有基建项目都由基建办负责,为了提高工作效力,并刻有“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基建办公室”的公章,使其具有业务对口、对外有权代替湘雅三医院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权利义务能力,其担保的对象和内容恰恰是对内(即对自己医院所有的建设项目和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的担保,即同一合同主体之间的担保行为。如果是非湘雅三医院的非基建项目的非同一合同主体之间的担保。这,法律上才有可能确认为无效担保行为!
解读三、《函》中表明该工程现已支付95%工程款(意味着包括湖南尚谷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合同已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和安装服务的瑕疵)给总包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合同第八条约定,该公司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即支付款项的偿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