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03
涉及单位:苏仙医药有限公司、郴州市国资委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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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03
涉及单位:苏仙医药有限公司、郴州市国资委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苏仙区医药有限公司待岗职工集体维权的报告
尊敬的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整体分流到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的待岗职工,当时改制是由166个职工用原郊区医药公司的资产整体打包回苏仙医药有限公司参加改制,而166人都与当时的郴州市医药总公司签订了置放身份协议书。回公司后,我们并未与本公司签订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所以我们要求参以本次改制。从2003年9月自今,由于本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公司破产,进行第二次改制。在这次职工安置补偿过程中,我们待岗职工的权益被忽视了,我们没有岗位,未安排上班,本身就是一种牺牲。而安置待遇与在岗的同事相比反而相差甚远,显然不公平。我们选择待岗是公司承诺有需要优先回岗“被逼迫”的无奈之举。根据郴政发[2005]35号配套文件《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的规定苏仙医药有限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为此我们还是公司的合法员工。接到郴州市医药有限公司的通知和进行第二次彻底改制的消息,我们这些待岗十余年的职工强烈要求参加改制,理由如下:
一、我们没有与具有单独法人资格的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书,仍是苏仙医药有限公司职工
2003年,我们应市委、市政府对企业改制的要求,由郴州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一组织,参与企业改制,本着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我们回到了总公司所属的郊区医药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当时包括我们在内的职工166人,上至经理,下至职工,全部与总公司签订了《国有职工身份置换协议书》,无一例外。按照当时股份制改造实施方案的规定,由总公司制定了置换补偿金的标准,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03年8月31日(见附表一)。
但是从总公司回到分公司的我们,皆被告知:公司现在没有多余的岗位,不安排工作,也没有生活费补偿,并且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个人部门也要本人缴纳,在此情况下,部分职工于2003年9月和总公司所属其余3家公司的职工都选择了领取置换身份补偿金,艰苦的自谋出路。但这部分员工并不知道郊区医药公司早在2003年7月18日就已经与总公司签订了《职工整体分流安置协议书》,并经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见附件二),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自公证之日起,郊区医药分公司与郴州市医药集团公司脱离隶属关系,具有单独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资产用于安置166名职工,法人代表雷京京。同年7月17日,公司负责人在郊区公司的基础上,经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私营)(以下简称新公司)(见附表三)。前面2件如此重大的企业变更,转制改型的事情,不在群众中宣传、公示。全公司所有普通职工均不知情。这部分被蒙蔽职工按与自己已无劳动关系的郴州市医药集团公司身份置换协议标准进行了所谓的“身份置换”。实际上,我们这部分待岗职工从未与具有单独法人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任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仍是苏仙医药有限公司职工。新公司领导如此做法,有什么目的?这样做合理合法吗?这样的协议我们能接受吗?结果不言而喻。这种欺骗性的行为,是否违法有待相关部门查处。
时隔6年也就在2009年,因新公司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纠纷问题,双方起诉到法院,在律师调查取证时,我们这部分下岗职工才得知附表二和附表三的内容,当时的心情可想而知,在分公司工作多年,有的职工长达20多年,竟遭到如此对待,找公司负责人要求解释并提出我们的要求,均避而不见。万般无奈,能联系的三十多人联名向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办、市国资委、苏仙区信访办进行维权申述,得到的答复是:我们所属的公司是一家改制不彻底的企业,遗留的问题要等相关部门的通知而定,并给了我们一份新公司对我们报告所做的情况说明(见附表4)可至今没有下文。所以我们有理由参加公司的第二次彻底改制。
二、补偿标准不符合事实,要求重新评估现有资产并公示
当时的分公司在总公司所属4家企业中,拥有的资产、企业的效益名列前茅,这有案可查,当时新公司没有进行资产评估,而是按照总公司的《关于企业改制土地处置报告》(郴药发〔2005〕20号)(见附表5),所评估的分公司的资产评估数据存在重大问题,该份处置报告的时间是郊区医药公司蒙蔽员工签订无效协议13个月后,据悉国家司法机关已对当时的主要负责人私吞国有资产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判刑,且不说如此大宗的国有资产未经审计、未见公示就进行处置是否合法,单就其发文的时间和员工被蒙蔽签订无效协议的时间就存在很大的漏洞。为此,要求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三、补齐下岗职工在待岗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费
待岗13年来,这部分职工一直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依照《劳动法》,我们强烈要求未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系的苏仙医药有限公司按13年来的郴州市统一标准补齐我们个人垫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偿款与2003年这部分待岗员工领取的“补偿金”进行多退少补)。
四、新公司在我们待岗期间的门面收入及非法出售住房,金额近千万的资产与同样有权享受。为此,我们这些待岗职工要求从医药集团公司分离出来166位职工共同参加第二次彻底改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此恳请市委、市政府及工作组的各位领导查明真相,及时制止我们公司中某些党员干部“见利益就要、见问题就躲”的不当行为,替我们这些待岗职工做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在广大待岗职工矛盾未激发之前妥善处理我们的正当诉求为盼!
郴州市苏仙医药有限公司待岗职工
2016年8月3日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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