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18
涉及单位:汩罗市政法委员会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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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7-18
涉及单位:汩罗市政法委员会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湖南省汩罗市法院(2010)汩法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唐珊)是个诈骗成性的地痞流氓,由于汩罗市法院执行局(刘健)偏听唐珊花言巧语,长期哄骗法院,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被执行人唐珊长期逍遥法外,因而继续坑蒙拐骗,祸国殃民,影响极坏,同时也损害了汩罗市法院的形象,因此,请求上级政法机关和主持正义的人们勇敢无畏的举报被执行人唐珊的逃逸事实,切实严惩不贷,以打击罪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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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华声在线岳阳分站:
贵站转来的(函调字)第20160249号群众投诉调查函,关于网友投诉《湖南省汨罗市法院不作为》一文,我院予2016年7月20日收悉。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认真查实,现将有关此案情况说明复函如下,敬请监督、支持!
关于王小平与唐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有关情况说明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湖南省邵东县人,经商,住湖南省邵东县团山镇实辉村光宝组。 被执行人唐珊,男,湖南省汨罗市人,住址:汨罗市建设路公安局宿舍。
汨罗法院2011年1月18日作出的(2010)汨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小平于2011年4月14日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追回被执行人唐珊拖欠的借款8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唐珊居无定所,直到2011年5月23日才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送达其本人。
二、案件执行情况:
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珊祖籍汨罗市桃林镇,身份证住址汨罗市建设路公安局宿舍,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无固定住所,手机号码经常变换。经查询其婚姻状况显示离异,与其现在同居女子名叫张李妮,未有结婚登记证明,两人有一小孩,2014年前张李妮在城西路其父的鞭炮店打工,本院多次到该店都没能找到唐珊,张李妮本人承认是唐珊的妻子。
经查,被执行人唐珊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其所使用的帕萨特小车登记的所有权人名叫张典金,其称属借用。本人长期在外找不到人,本院通过多次上门做张李妮的工作,要求被执行人唐珊来法院履行义务,2012年7月至2014年间被执行人唐珊前后共计履行了30000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2014年的第一批50名失信名单中对外张贴公布。201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唐珊作出了拘留决定书,在执行中因无法找到其人而未实施。本院在2013年扣押了被执行人唐珊所有的一辆厢式货车,经评估拍卖所得8000元已抵付申请人王小平欠款。
2013年7月张李妮向本院反映,唐珊因工作失误造成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并出示了手术及住院病历,需要休养一年以上,本院经查证属实,在此期间本院未对其采取相关措施,此后多次联系找寻无果,张李妮也已离开原打工地,本院在2015年初已将被执行人唐珊作为失信人员移送公安采取临控措施无结果,据此,该案至今无法执行到位。
三、下步执行方案:
该案已立案执行将近四年,虽然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38000元,离执行标的还相差4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唐珊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但效果不理想,由于被执行人唐珊在本地无任何财产,本人外出务工多年不归,有故意逃避债务之嫌。本院认为,该案在下步执行中应查询被执行人唐珊在外地的财产线索,落实有关证据,采取执行措施后,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唐珊有财产执行,应当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汨罗市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