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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蓝山郡物业不作为致家里漏水严重

时间:2016-07-02

涉及单位:长沙市永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我是长沙县蓝山郡3G1702的业主,18楼一位业主未确认收房从物业管理处领取钥匙后在其房产洗手间放水试漏整夜未关笼头造成楼下我刚装修完成的房子(装修完成的当天晚上漏水)水浸,在与楼上业主协商时其以未收房不予协商,找物业管理处协调,物业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并要求我以法律形式解决,本人对其物业管理方式非常不满,在此严重投诉,希望媒体发挥有效监督,拔正行业不良风气,为长沙新市民维权护航,谢谢!

本人认为物业管理处即然收费管理,应该尽到维护业主权益,惩罚及规范不良业主行为,并为受到财产侵害的业主积极提供证据,并从物管合法条款中进行有效约束,而不是要求业主自行解决。

本人的财产侵害赔偿要求,装修修复费及材料费2~3000元(可由责任人自行到场监督按可见损坏的实际发生支出),热水器(漏水点,刚安装)要求全新赔偿,有发票,更换件由责任人收回,价值含安装费2000元,厨柜一套(全新6000元含安装费)赔偿以厂家到场评估按实际赔偿;后期风险(漏水18吨,造成楼顶全部渗透)需签协议一份,对于因水渗造成的后期霉变修复支出的风险保障文件,由三方(责作人、风险方、物业管理处)签字盖章各存一份原件。

请媒体专业人员给予专业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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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文中 2016-07-05 16:12:40

      您好,根据您所述楼上业主放水试漏造成楼下您房屋财产损失的情况答复如下:

      第一,18楼业主为试漏,整夜放水导致漏水系造成本次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财产损害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物业管理方未经收房即交付钥匙给18楼业主,如果其未在交付钥匙过程中告知18楼业主住宅使用注意事项,漏水事故发生后由处理不及时,没能阻止损害扩大,其行为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认定其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三方未能就财产损害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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