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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桃江社保所和黑公司侵害农电员权益的惊人黑幕

时间:2016-04-24

涉及单位:桃江社保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公布桃江社保所和黑公司侵害农电员权益的惊人黑幕!

我们是国家电网桃江县供电公司招聘的省属农电员,聘用的时间分别是1972年至1989年,绝大部分曾担任撤区并乡前的小乡农电站长,大部分曾担任并乡后的大乡镇供电营业所所长。桃江县农电项目从无到有都是我们这部分人努力奋斗起来的,农电所(站)由原来的24个到后来的15个,每个所(站)的资产都是3900万至55万之间,现已全部上交到了电力局。根据桃江县电力局2005年统计:桃江农电线路10千伏线路是1265.25公里,220—380伏线路10556.5公里,管辖的村774个,全体农电员负责195399户农户的用电抄收、管理、维护,农村配电变压器1508台,106255千伏安,一年的电费8000万左右。电力局上收的财产大约12个亿(有报表的,实际上超过15亿,因还有电站房等没统计)。

伴随桃江县电力的腾飞,我们逐渐进入退休年龄,到2012年我们发现,与我们的工作经历、资历、职务、年龄基本相同的其他电力员工的退休金,比我们38位同志多达3倍多的差距。这就意味着,当初做事有我们的份,可待遇没有我们的份!为此,我们逐级上访和查询,于2014年1月16日才在益阳市电力局获知,桃江县电力局的下属机构“桃江县利群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与“桃江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签订了一份《桃江县利群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协议书》,将我们38人(其中有4人已死亡)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导致我们的退休金不足正常参保人员退休工资的三分之一。该《基本养老金统筹协议书》故意长期不送达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其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事实依据,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在此申诉正当理由,并将其中黑幕公布于天下!

一、该《基本养老金统筹协议书》的作出时间是2007年12月20日,我们直到2014年1月16日才从益阳市电力局农电科获知有该协议。该协议与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相关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到养老金发放及发放数额的具体行政行为,桃江县社保所作为行政机关严格保密,用人单位刻意隐瞒,侵犯了我们的申诉抗辨权,其程序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此做法,居心何在?!

二、我们是根据2001年国家经贸委230号文件及桃江县人民政府第19号文件之规定,桃江县区域范围内农电站的人、财、物全部上收到桃江县电力局,我们的身份已属于桃江县电力局的在编职工,不是灵活就业人员,故将我们确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是对我们身份的认定错误!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交养老保险的比例系数极低,仅为12%,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交比例是本人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基数,个人交8%,单位交20%,合计为28%。将我们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对待,是认定事实错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比例征缴养老保险,明显少征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四、社会养老保险的征缴,是社保所的法定职责,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明文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不得协商。《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桃江社保所为了促成桃江县电力局逃避或减少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将我们的企业职工身份篡改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协商”,并大幅度减少征缴数额,其行为明显违法。我们个人应缴部份桃江县电力局按8%的比例从1995年起即被扣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之后,多扣收的部份还退还了我们。

五、我们在桃江社保所与县电力局签订协议时,电力局宣布将我们38人内退,领取生活津贴,当时我们距退休年龄还差5年,对于内退人员,其社会保险费是应当按时足额征缴,社保所故意不予征缴,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且本人无申请,不能违法提前办理退休,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和省的关于严格禁止提前退休的规定!

六、由于这个《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协议书》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故我们1996年1月1日起至1972年这一时段无法享受视同缴纳的政策优惠,工龄也无法计算!

七、我们的实发工资大大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但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缴交社保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桃江社保所与桃江县电力局下属机构利群公司签订的《桃江利群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协议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理应确认违法并依法撤销。该协议书错误认定我们是灵活就业人员,是造成我们退休金减少的本质原因,内退期间五年,被告不向用人单位征缴养老保险金并按55岁提前办理退休是造成我们退休金减少的重要原因,无法享有视同缴纳年限工龄的政策优惠是造成我们退休金减少的原因之一!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先后找到桃江县社保所、县电力局讨说法,可得到的答复均十分荒唐,我们也要在此一一辨明:

一、社保所称与所谓“利群公司”签订的“养老保险统筹协议书”没有违法。我们作如下分析:一是利群公司注册登记有法人资格的时间是从2009年7月28日开始的,而社保所利群公司签订协议书的时间是2007年11月23日,社保所与一个无法人资格、没有注册资金的“黑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效吗?所以,把无效协议作为是参保条件的依据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二是参保的方案是在电力部门的要求和再三请求下才同意打的擦边球并进行了多次衔接,不难看出经办机构在丧失立场原则、人道良知,为电力部门对参保人卡、压、挤、占的目的如愿以偿并开出了一张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侵权“通行证”!

二、社保所称我们参保是按湘劳政字(2006)5号文件第二条要求办理的,其中存在三个方面错误:一是企业属性错误,我们是国有企业,不是集体和厂办大集体企业;二是对象认定错误,我们从1995年已参保缴费(附表),不属未参保对象;三是身份界定错误。我们不属灵活就业人员,是电力部门职工,经查询,“灵活就业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没有在任何组织中就业,也没有领取个体工商经营执照、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早点、学生小饭桌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我们从青春焕发至年迈花甲,几十年来没有下岗、没有辞退过,连续不断在国企工作;我们有电力部门整套的考核、管理办法和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的执行章程,是报帐制机构。桃政发(2000)19号文件明文规定:乡镇电管站是电力部门的派去机构,国务院令(1991年7月25日)87号文件,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国经贸企政(2001)230文件,桃农电字(2007)04号文件确认了我们的身份。

三、社保所称,“在电力部门的要求下,34人已满55周岁的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众所周知,正常退休年龄应为60周岁。关于“特殊工种”,我们也有足够正当理由予以否定:社保所完全是越权审批,不经本人申请,强行按所谓“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这与国务院办公厅的10号文件相对抗,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力,且与特殊工种事实难符!我们不可能是“特殊工种”:1、必须有“特种行业的操作证”和行业内发给的“进网作业操作证”,我们没有;2、必须审定我们的工作任务和考核内容,与工资挂钩的考核重点是电费、效益、安全,与特殊工种挂不上钩,是名副其实的管理者;3、没有特种行业的特殊待遇;4、暂未见到益阳市把桃江农电员定为特殊工种,其他县市不是特殊工种的文件以及2007年以前的是特殊工种55岁退,2007年以后的不是55岁退休的文件。根据劳部发(1994)259号文件规定,严禁采取一刀切的作法,即使办理内退,也需本人申请,企业领导审批方可,何况办理退休呢!

根据湘政发(2006)7号文件第10条明确了“三个不允许”……本决定下发后,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已审批的人员坚决纠正退回……7号文件是2006年4月5日下发的,而我们是2007年12月参保,在下发文件一年多时间后,桃江社保所还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是严重的顶风违法行为!

另外,我们正常退休人员的工龄核实存在严重错误,均少算5年以上工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呼吁政府和司法机关紧急刹车,立即纠错,严格按相关法规妥善解决我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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