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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法院副院长殴打我致轻伤 请求依法处理

时间:2016-03-17

涉及单位:双峰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致 :

受害人李文平,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双峰县永丰镇城中村星火村民小组。

受害人李文平现就双峰县法院副院长吕银华殴打我致我轻伤一事向相关职权部门进行报告,请求依法对打人凶手吕银华尽快予以严惩!

一、立案过程

2015年10月17日07时许,受害人李文平在双峰县检察院旁自家房屋工地上,被双峰县法院副院长吕银华手持钢管打伤。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于当天接警后,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经双峰县公安局局领导批准,于2015年11月19日立为故意伤害(轻伤)侦查,并于2015年11月24日出具双公(永)立字[2015]2819号立案决定书。2015年12月2日,双峰县公安局出具双公(永)鉴通字[2015]036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受害人李文平的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2015年12月24日,受害人李文平在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娄星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552号鉴定意见书所载,受害人李文平之损伤构成玖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壹万伍仟元等。

二、侦查过程

本案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并未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吕银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此,受害人李文平及家属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必须依法拘留吕银华的正当请求,但是公安机关对此置之不理,放任吕银华恣意逍遥法外。受害人李文平委托律师代为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2015年12月17日,受害人李文平律师分别向永丰水陆派出所、双峰县公安局、双峰县检察院、双峰县政法委、双峰县纪委、双峰县人大等相关职权部门递交书面请求,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吕银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请求检察院、政法委、纪委、人大依法对公安机关履行监督权,如公安机关怠于行使侦查权时,应当立即责成其从快从严立即侦破此案。

李文平律师在申诉控告过程中,经了解本案的侦查机关永丰水陆派出所并未依法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吕银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此,2016年1月7日与2016年2月26日,李文平律师先后两次前往永丰水陆派出所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1.在规定的时间内侦查终结本案;2.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吕银华采取拘留措施。

三、受害人诉求

犯罪嫌疑人吕银华自恃法院副院长的身份,加之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更助长了其嚣张气馅。而且吕银华还打电话威胁永丰镇镇长,要他们少管闲事。在受害人李文平住院期间,永丰镇群工站领导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到吕银华家沟通,吕银华不仅没有一丝歉意和悔意、没有一句问候和一分赔偿,甚至还大放厥词说“我打了你,你有本事就去告我,看你告不告的赢我,告赢了我也不会赔给你”。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吕银华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堂堂人民法院副院长知法犯法,因为琐事对受害人李文平暴力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并玖级伤残,除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还应依法对受害人李文平承担拾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吕银华在刑事立案之后,态度仍然极为嚣张,拒绝道歉拒绝赔偿拒绝调解,至今逍遥法外。对于如此藐视法律、践踏他人人身权利的打人凶手,决不能纵容姑息!必须依法尽快予以严惩!还我们老实本分、遵纪守法之人一个公道,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会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

受害人:李文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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