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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公安局民警贺飞阳红颜红双胡作非为

时间:2016-03-16

涉及单位:邵阳县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公安局民警贺飞,阳红,颜红双,为了帮助张建中夫妇陷害刘凤珍,伪造证据,以故意伤害罪,损坏财产罪羁押受害人,由于证据做假罪名无法成立,后来事情败露民警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来个换汤不换药的思路继续陷害刘凤珍,在原有做的假的证据上换个罪名以侵犯住宅罪羁押刘凤珍二年之久,由于当事人多次在检察院控告犯罪事实,上访中央,省市县有关部门,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立案侦查,县公安局在对民警已犯法的事实,已造成受害人坐牢二年,对身体社会影响家庭影响遭到严重影响,长达四年上访换来的结果是公安局对民警来个行政警告,检察院给予的是民警犯罪事实不给予立案,现在我在这里恳求领导帮我做主,民警犯罪证据确凿,原因是私自伪造证人张小华的签名,毁灭证人的问话记录,另外一个证人张光泽已经出庭做证他没有看见刘凤珍打张建中夫妇,他的问话记录是民警编造让他签字,出庭已做出解释清楚,刘凤珍的问话记录和刘清保的问话记录时间相差六分钟,同一个时间段问话,同是他们三个民警,刘凤珍问话地点看守所,刘清保问话地点白仓最少要一个小时的车程他们六分钟之内问完话简直是无奇不有的办事效率。对方当事人张建中老婆的问话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刘凤珍丈夫问话记录有二份另外一个不是本人签名所问等等,更多的犯罪事实请领导成立调查组还刘凤珍一个清白将犯罪分子绳子于法。将犯罪事实告示社会欢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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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邵阳县公安局 2016-03-28 14:46:48

    关于投诉直通车反映我局民警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情况说明

    2013年8月22日,白仓镇三门村村民张宗仁到县局信访室上访反映白仓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刘凤珍故意伤害致魏秋群轻伤案时伪造调查笔录。接到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后,县局高度重视,局领导立即安排局纪检监察室进行调查。

    一、调查情况

    1.刘凤珍故意伤害致魏秋群轻伤案的基本案情 自2011年7月份至2012年4月份,白仓镇三门村村民刘凤珍以追讨医药费为由,3次未经被害人张建中、魏秋群夫妇允许非法进入被害人住宅,持锄头、钢管等工具打烂被害人的门、电视、冰箱等物品。期间,2012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刘凤珍进入魏秋群住宅后用钢管打东西,魏秋群上前阻止,两人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刘凤珍用钢管将魏秋群的左膝打伤,经鉴定,魏秋群构成轻伤。

    2.刘凤珍故意伤害致魏秋群轻伤案办理过程 白仓派出所受理该案后,安排民警开展侦查。2012年11月7日,将犯罪嫌疑人刘凤珍刑事拘留,2013年1月21日,依法宣布对刘凤珍实施逮捕。2014年1月24日县法院下达2013阳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提出张小华的证词未采信,刘凤珍故意伤害致魏秋群轻伤的证据不充分,指证不成立,宣布刘凤珍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处理意见

    经查,办案民警在搜集证据过程中有瑕疵,但该材料不影响案件的判决。为严肃纪律,经我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民警行政处分。

    邵阳县公安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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