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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桥河镇政府到杨林坳村供销社拆地行为的探讨

时间:2016-03-10

涉及单位:新桥河镇政府及杨林坳村委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尊敬的领导:

新桥河镇政府于3月7日来了20多人,对我家从田家村供销社交易来的土地进行强拆,然此次征用过程显得匆促,事先没有批文,也没有就补偿与我家达成一致而定好书面合同。之前虽有村委和镇上的干部来过几次,都是劝说我们应当便宜卖地,支持美丽乡村建设,也没有一定要在什么时候征收的告示。直到3月6日晚,村委的人来我家通告,我们才知道。

我不敢攻击任何人,只是心平气和的探讨对此次我家的土地征收的几点疑问?我家人是很相信党和政府的。我是一个认规则认法制文件的人,如果心中有疑惑,会食不甘味,夜不能寐。为此,斗胆询问,如言有不当的地方,欢迎批评指正。

一、不需要文件就可征收吗?

此次新桥河镇来我家征地,没有出示批文,只有一个要求“强拆”的合同,我并没写错,他们的那张纸上就是这样写的,还有甲方、乙方,甲方是杨林坳村委,乙方为我家。他们还说要拆除房子的理由是安监局认为我家的房子不安全了,应当拆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人斗胆问乡镇政府在没合法合理的批文下,能不能征收征用我家的房子?个人认为,如果镇政府不能出示上级政府批文,其行政行为不合法定程序,就不能进入与我们商量补偿标准和进行拆建的环节。而现在,我家与村委(政府)并没有定好合同,当时在他们的威压和调解下,我家人和他们只就补偿标准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而按正常程序,应当定了合同,才进行拆建。否则,对弱势方没有足够保障。也只有有了批文和合同,政府的行为才显得得体合理。应此,在没有批文和没有定好合同的情形下,村委和镇政府应当暂停拆建的活动。3月8日,我特意去了新桥河镇政府,问批文的事,有干部说这本来就没有批文,是村委要买我家的土地,镇政府只是起调解的。然调解的话,镇上何必兴师动众,出动20多人,难道政府机关就如此清闲吗?由此可见,镇里因没合法名义征地,只好由村委出头来买地,然担心村委没权威,就伙同村委一起吓我们家,以让我们贱卖土地让他们建设项目。因此,如果村委和镇政府给我们的补偿太不合理,我们还有拒绝鉴定合同交易土地的权力。

二、我家与原供销社的土地交易是写的租赁,为此,政府征收时就可免除对土地的补偿而只要付房子部分的补偿吗?

此次,我见到新桥河胡镇长、李镇长等大人物,他们阐明对此补偿不高的原因是因我家与供销社的合同上没有写转让,不必付对国土的补偿。那么,按此逻辑,国土的使用权应当仍在原供销社。当租期满后,原供销社还有收回或要求补上土地转让金的权力。为此,我咨询过12348法律热线,说在租赁期未满强拆,可向政府要求民事赔偿。

三,就算只要付房屋的补偿,我家的建筑面积多达几百平米,面积大有很多村人能证,目前政府去拆时,剩下的面积也多达几百平米。我家原准备建房子的,因此早拆除了一部分低矮的。按砖瓦房400-500一平米的标准,也不是目前政府愿意给我家的补偿能比的。

且按国土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以上所说拆房子的过程,为我亲历。查网络,基层政府违规拆房的案例多发,希望上级党委、政府对基层政府违规的行为管一管。也希望镇政府在与百姓谈买卖时,能放下居高临下的姿态,公平地谈交易,不能强制交易。我们家不是钉子户,大家是觉得我家太好说话,因此才有人来欺负。如果政府真心想买地,要拿出诚意来,给较合理的补偿。政府如果能以好的态度打动人,解决我们生活的实际困难,则我们把土地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政府,吃一点亏,也未尝不可。反之,如果用压制的办法,与民争利,则会弄得民怨冲天,民意沸腾。如果政府和村委能给较公平合理的条件,我们是可和解的。万一要诉诸法院,先不说输赢结果。万一遇到有良心的法官,也可能赢。然在多数情况下,政府有众多的资源,作为弱势方的草民是难打赢的。然“赢得官司,输了形象,失了民心”,短期看政府得到了利益,从长期看,这笔账到底值得不值得,还请政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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