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23
涉及单位:芜湖县农委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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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芜湖县公安局尽快立案的报告
我叫吴尚根,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芜湖县花桥镇成村行政村政村河东自然11号。2003年我与刘朝发签订田亩长期转让协议,约定“将芜湖县花桥镇成村村票民刘朝发承包地2.6亩转让给我。如果刘朝发收回,一切费用由刘朝发了土按200%赔偿。如本人不承包的情况下,恢复田亩;如想继续承包,不得由他人干涉。”2004年芜湖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此,本人依约承包方上述田亩用于养殖鱼,虾,蟹,甲鱼等水产品至今。
2013年4月4日,5日两天,至到2015年3月24日刘朝发等人在我未与我协商且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伙同其他老婆陈志英,儿子刘本华,媳妇丁三妹,女婿胡兴起将我承包的田亩严重破坏,导致塘所养水产品逃的逃,死的死。所养的鱼虾蟹全部毁损,造成经济损失六万余元。后我即报警,黄池派出所出警、现场调查。后不了之。
综上,我认为:刘朝发,刘本华父子,女婿胡兴起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黄池派至今未予以处理,显然不当。
为此,我特向有关部门反映,敬请督促芜湖县公安局立即案侦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人:吴尚根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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