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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法院炮制的冤假错案 黄振扬的申诉之路如何走下去

时间:2016-01-20

涉及单位:桂东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

36岁那年,他因诈骗罪被判刑10年,从判刑的那一天起他就不服。今年67岁的原桂东县邮电局职工黄振扬对网友说:“我已经申诉30多年了,接下来的路不知如何走,在死之前我希望自己能看到自己的冤案能得到纠正”。

黄振扬的儿子黄枭腾为了能让老人将来百年之后闭上眼睛,2009年开始也帮助父亲申诉,期间引起原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督导,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法学专家朱培立教授的关注,朱教授在“湖南在线”撰文《建议郴州黄振扬案纠错》。

黄振扬的案子并不复杂,因为一件合同的履行由“倒爷”变成了“诈骗犯”。

罪起一桩锡锭买卖

改革开放随着搞活经济的大潮,1985年36岁的桂东县邮电局职工耐不住家庭的贫困也想到商品经济中赚点钱。他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时任邮电局领导,得到了领导的默许。黄振扬借用私营企业桂东县综合供销公司胡石成的名义开始做生意。

1985年中,福建省寿宁县外贸局张世明认识了黄振扬,张世明给他出具了一份盖有“寿宁县外贸局”公章的委托书,要求他代办一桩锡锭买卖生意,为了货款进账到一家国有企业,黄振扬借用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公章和银行账户与福建省寿宁县外贸局签订了一份销售锡锭15吨,总金额54万元的合同。7月20日货款到账后黄振扬于1985年7月31日从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账户上转人16万元到自己私人账号,其余38万元转到衡阳市卫生塑料厂劳动服务公司。

此后几天便忙于货物,由于价格和型号分岐,张世明于8月5日从衡阳发电报给黄振扬“有货都不要了,立即退款”。接电报后黄振扬从个人账户上将15.5万元第2天即按张世明的要求退还寿宁县外贸局。剩余的钱因其它原因被银行冻结。1985年8月下旬,桂东县工商局作出处理,查收桂东县综合供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罚寿宁县外贸局2.6万元;罚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胡某300元。

1985年12月28日,因诈骗一案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东县人民法院(1986)法刑字第47号,黄振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0年来不停的申诉

黄振扬说判刑后他就不服,明明是很简单的经济纠纷,为什么被当成诈骗罪判刑?他从投入劳改后就给法院写申诉,石沉大海。

1993年坐了7年零6个月牢(期间减刑2年6个月)出来后,就给原审判机关桂东县人民法院写申诉信,被驳回;

1997年又给桂东县人民法院写申诉信,又被驳回;

1999年经济好转的黄振扬请律师复印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帮助下给时任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杰写信,引起了欧阳主任的重视,欧阳主任批示给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欧阳主任快到退休年龄,郴州市中院拖到批示的人大领导退休也没有办理回复;

黄振扬不停的申诉也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关注。2008年底,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督导朱培立教授为此撰写的《建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在《红网.百姓呼声》登出。2009年3月该网记者谢作钦调查采写了《郴州黄振扬蒙冤有据 律师愿意提供法律帮助》。文章称桂东县人民法院于2月13日对《建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作出答复“黄振扬及其亲属可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定程序就黄振扬诈骗罪一案进行申诉”。

该网法治在线《民情通道》栏目发表了《黄振扬诈骗冤案到底该怎样申诉?》的帖子,引起了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原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甲初的关注,胡律师对黄振杨的遭遇深感同情,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10月1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黄振扬犯诈骗罪一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0年7月6日判决维持原判;

黄振扬对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决定不能接受,2011年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1年3月又被驳回;

2014年他从电视上知道湖南省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建教后,找上门寻求帮助,陈代表看了他的材料后,帮助他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24日将案件移交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3月24日申诉又被驳回。

申诉的路如何走下去

申诉一次次被驳回,岁月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在流失,黄振扬由一个年富力强的壮年变成了鬓染白发的老人,但他更加相信自己无罪,因为他从书本,从案例,专家那里学到了法律知识。

法律的救济途径他似乎已经走尽,明天他又将向何处申诉?现在黄振扬父子唯一希望的是案件能够异地再审,“不指望判错案的法院自己纠错”。

“依法治国”不单是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要求公民守法,其中也包含拨乱反正,纠正冤假错案。朱培立教授不仅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还是湖南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商会频道将他的《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黄振扬案纠错》的意见摘要登出,专家意见希望能给这对伸冤路途的父子以帮助,也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关注。(上官云开)

附朱培立教授意见:

第一,该案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事前、事中及事后均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地讲就是没有故意犯罪的想法。

第二,该案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行性:当时黄找的单位确实有货源,只是由于产品规格和含量及价格等因素不符合需方要求而没有成交。

第三, 该案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积极主动退还货款,当购货方经过折腾后,提出“就是有合格的货源也不再要了”,第二天黄振扬便积极主动地退还了货款,只剩1000多元没有退到位(当时余款全部用于联系货源开支),也没有因黄的行为给购货方造成损失。

第四,法院认定假冒其他单位公章,是错误的,合同担保盖章的公章是法院食堂真实印章的部分显现,盖章时有法院食堂管公章的人在场,未经其同意是不可能盖这颗印章的;而且该印章自始就未被认可,随后又补盖了合符需方要求的公章,所以不存在假公章一说。

第五,该案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未向购货单位的业务员隐瞒自己是邮局职工的身份和“提篮子”(中介)做生意的行为,购货单位的业务员也明知黄的身份,完全是利用黄的人际关系进行中介、“过桥”获取货源和防止风险。所以更加谈不上黄振扬有诈骗的故意。

第六,黄振扬锡锭案和法院食堂担保盖章的问题,当时已被工商管理部门作出了处理,给购、销双方和黄振扬及管章人都给予了处罚。

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侵害的事实,黄振扬一案中犯罪构成的两项基本要件都不具备,自然犯罪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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