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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永兴县人民政府纠错之报告 期待公平正义归本源

时间:2016-01-18

涉及单位:永兴县林业局调纠办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为被强行霸占的山岭而呼唤

我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了,曾当兵扛枪保家卫国,性耿直而心怀正义。现在还在这个土生土长的山村里做代课老师,教育着四十多个留守儿童,老老实实守着本份。

原本想着可就此安享晚年,未曾想到这盛世太平中隐藏险恶,法制社会里弱肉强食!且看这山村恶人如何与官眷勾结强占我山林,原本政府集体分给我的承包自留地界线清楚,毫无争议,后竟被当地恶人仰仗官亲无故挑起事端,置当地政府调纠处理意见于不顾,强行闹到其官亲县城官圈。且看其怎样的玩权作势,官官相护,把老百姓玩弄于股掌之间,使民生怨愤、法治蒙羞。

现特向媒体公布真相,寻求正义。这是我第四次恳请永兴县人民政府纠错之报告。

第四回

期待巨擎拔迷雾 公平正义归本源

——申请永兴县人民政府纠错之报告

永兴县人民政府:

案由:由永兴县林业局调纠办拟定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一文(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然后以永兴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于2015年元月6日下发。该文中有些条款互相矛盾,而且有些条款严重违规违法。现请求永兴县人民政府予以澄清、纠错。举例如下:

矛盾之一:我方一九八二年三定林权证上对于荒头垅一山,其权属得到了两级政府的认定。为什么林权证上法定的茶山(油茶林)得不到认定呢?(以权代法)

矛盾之二:办案人员在《处理决定书》里写上我方“同意退让”的语句和划定退让的面积其日期在前面(2014年12月15日),而要求我方写“同意退让”的证明日期为什么会在后(12月31日)呢(办案程序颠倒)?另外,我方的“证明”为什么不敢作为“同意退让”的依据写进《处理决定书》里呢?没有依据又怎能写“同意退让”呢?“同意”退让的证明为什么会被捡头割尾呢?退让证明上的前提条件哪里去了?我方献出的是真诚,还来的是刺刀,被王惠东任意取舍,这合法吗?(肆意妄为)

矛盾之三:“同意退让”属于协议的范筹,怎么能用《处理决定》的手段来裁定“同意”退让呢?这是哪家的法?因此退让山林面积一事必须依程序重新协定。

矛盾之四:两级政府都认定对方的林权证对于荒头垅一山无效,怎么还有5.5亩的山林面积有效呢?岂不咄咄怪事!

矛盾之五:荒头垅一山因办案人员的乱作为所造成的局面是:对方无证反而有权占用,而我方有证反而无法使用。这不是制造上升的纷争吗?

综上例举,这些矛盾暴露了王惠东的什么问题?老百姓不仅要问:办案人员端国家碗、懂国家法,唱的是哪一曲戏?群众眼睁睁的看着:人们可以这样被愚弄,法理可以这样被践踏,权力可以这样被滥用,规章可以这样被罔视。滥用权力的人洋洋得意,老百姓唉声叹气,这明明是将我方的财产向对方交人情费。这种乱作为是在给老百姓的精神层面撒布雾霾,影响恶劣,于“正风肃纪”所不容。

反骨必露,对方的撤诉暴露了一切的一切,同时也是给了王惠东一记响亮的耳。,王惠东有很多“但是”来圆滑其说。但是的“但是”后面又是什么呢?(另外从对方的申诉到撒诉证明是一个有预谋的大圈套。)无论怎么狡辩,法规是硬道理!详情请看报告之二、报告之三。

综上浅述,我方强烈呼吁,请县政府和领导对《处理决定书》里面的违规违法、相互矛盾的条文进行纠错、予以澄清,做到事求是、理求真。我深信法理上也决不会允许王惠东的徇私情高于我方受法律维护的山林主权。为确保法的尊严,确保县政府的公信力不受污染,确保老百姓不受乱作为所造成的损失。呼吁县政府依理依据、从严从速正本清源,还我山林面积,还我茶山。

此致

敬礼!

具报人:郴州市永兴县鲤鱼塘镇

板桥村陈家组

山林承包人 李满林谨上

201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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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声在线郴州分站 2016-01-24 19:55:08

      因李满林网友的连续投诉,华声在线郴州分站非常重视,已与投诉人及永兴县林业局作了初步沟通了解。鉴于事情的复杂性,本站将作进一步调查并将持续关注事件处理进展。

      华声在线郴州分站

      2016年1月24日

      永兴县林业局 2016-01-22 15:33:55

      永兴县林业局关于调处荒头垅山林权属纠纷工作情况的回复

      针对鲤鱼塘镇板桥村荒头垅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一事,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受理和调处过程

      2012年5月10日,永兴县调纠办接到原千冲乡板桥村兰家组呈交的《关于恳请维持我组荒头垅山山林权属的报告》、原千冲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板桥村陈家组李满林、兰家组兰光明荒头垅山山林权属纠纷一事处理意见》复印件、原千冲乡板桥村兰家组1982年9月16日登记的《山林权证》复印件等,请求调纠办予以处理。 调纠办受理后,组织专人调解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于2013年12月24日和2014年元月2日在县林业局进行2次调解,并提出2个调解方案(一是争议荒山部分归兰家组,争议油茶杉木混交林山权双方各一半,林木所有权归兰家组兰光明;二是争议荒山部分归陈家组,油茶杉木混交林划归兰家组,林木所有权归兰光明)。由于兰家组方不接受,争议双方未提出其它协议方案,互不让步,使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化解矛盾,达到协议调解目的,县林业局先后2次召开此案专题会议,研讨调解对策,并多次接访李满林做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因双方积怨太深,拒不相让,使该纠纷无法调解。为此,调纠办于2014年10月8日起草了《关于荒头垅山林权属的处理意见书》报送县政府审阅核定,于2015年1月6日由永兴县人民政府下达永政林纠字(2015)第1号《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调查工作开展与处理方法

      此案调查工作以调纠办为主,当地乡(镇)、村干部配合,先由双方提交依据和相关资料,然后由调纠办调查核实。为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工作人员先后10多次到当地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倾尽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当地群众很多是怕得罪人,知情不讲,不予配合,给调查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因素,使调查开展困难。 调纠办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经县法制办审定认为“荒头垅山”界线争议是因陈家组李满林在分山到户后,没有对“荒头垅山”争议面积进行经营管理,而是由兰家组兰光明在1985年开始经营管理至今所产生的。这个事实认定符合实际,鉴于双方不能协商调处,报请县政府把争议山5.7亩其中2.6亩确权给兰家组,林木所有权确权给兰光明,这是坚持“依照历史,兼顾现实,方便管理,化解矛盾”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偏袒任何一方,更不存在暗箱操作和违法、违纪等腐败办案行为。

      三、目前存在难以调解的问题

      “荒头垅山”争议通过县政府处理后,其中3.1亩山权归陈家组,但林权属兰家组兰光明,李满林要经营本组这3.1亩山就必须先要处理好兰光明的林木。现李满林既不愿意出钱补偿,又想得到3.1亩的油茶树和杉木幼树;而兰光明也不想出山价款,又想长久经营此山油茶,其次就要李满林按市场价全部购买山上的油茶树和杉树。目前双方对陈家组3.1亩山上的林木处理产生新的争议,这本属民事纠纷,不属调纠办调处,但为化解矛盾,消去争议,调纠办也做了双方不少工作,因双方都没有诚意协商处理,调解工作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反而落了个两面不讨好,遭到双方的指责。

      四、对李满林提出几个问题的说明

      1、调纠办工作人员与当事双方不存在任何私情和利益关系,没有偏袒任何一方,也没有掩饰徇私情等等。县政府把山上林木确权给兰光明是有依据的,山上的林木是兰光明家经过30多年栽植和培育的,应受到法律保护。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而油茶林属经济林范畴,工作人员多次向李满林本人解释很清楚,并没有笼统和含糊不清。工作人员在做李满林思想工作中,是说茶树补偿问题不会依照对方过高要求的意思。

      2、工作组是严格按照合法程序办理此案,不存在以权办案,在确权中,调纠办和县法制办都在县政府下达《决定书》之前就明确告诉李满林对争议山林权属的处理意见了,并得到陈家组和李满林的认可,只是县法制办在审理此案中,李满林为探听处理进度情况,主动找县法制办工作人员说愿意退让一部分面积求得尽快解决问题(有文字取证依据),因陈家组的《山林权证》登记争议山界线很难确认,也不是有充分的理由足以证明争议山属陈家所有,只能说陈家组在处理这个争议山上有让步的姿态,有利于争议山的处理。

      3、林木采伐期限不属县政府确权,是属民事纠纷,只能组织双方达成协议。由于当事双方态度强硬,互不让步,使调解多次无效,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当事双方是应负主要责任的。

      4、争议山面积507亩是当事双方认可的,有当事双方签字现场勘验依据证明。

      5、李满林办新《林权证》中,因山中的林木属兰光明所有,所以李满林只能登记林地,工作人员并没有威胁他要写什么承若书。

      综上所述,调纠办工作人员是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此案,从不接受当事双方的任何请吃和礼金、礼物等,都是为有利于消去双方的矛盾,最终解决此山的争议,在处理中不偏向任何一方,没有腐败办案。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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