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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物价局不认真调查乱收费,相反还帮忙撒谎狡辩

时间:2016-01-14

涉及单位:永兴县物价局、永兴县顺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永兴县物价局不认真调查永兴县顺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乱收费,相反还帮忙撒谎狡辩。

2016年1月5日,新车上户去永兴县顺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被告知要收费310元,该公司工作人员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230元,新车过磅称重(整备质量)80元,总共310元。当时我就表示怀疑为什么要收取310元这么多?收费是否合法合理?去年才100元检测费,今年为什么收取这么多?为什么没有收费公示?后来工作人员十分不情愿的拿出一张自己内部制作的温馨提示出来了(见照片),我说这里也没有说要交80元的过磅费啊,只写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230元啊。工作人员说:你交就交,不交就算了,你可以去其他地方检测啊。如果你到我们站检测,你就写个检测申请书并签你的名字,交230元钱就去检测,我说我交钱给你们就可以了啊,还要写什么申请书,你这不是逼着我要接受你们不合理的价格。工作人员说:那就是这样,你不写申请书不签名,就到其他地方去检测。我因为考虑该公司就在车管所院内,来回跑不方便,没有办法只好交230元并签名检测了。

之后我打电话到永兴县物价局物价投诉办公室反映此事:一是没有价格公示,二是收费标准是否在物价部门的核准范围内。1月6日并把该公司的收费票据送到物价局,1月13日物价局回应说:该公司确实是乱收费,但只多收取你10元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140元,80元过磅称整备质量,总共220元,多收取了你10元,这10元可以退回给你。

当时我就表示怀疑:一:发票显示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230元,并没有所谓的80元称重项目收费,不包含这个在内。二:该公司根本就没有进行过过磅称重,如果进行了就会有一个过磅单提供给我。三:过磅称重是强制性的?还是自主自愿的?四:收费没有公示(见照片)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收费不敢公示说明是见不得人的,其动机是不纯的。为什么人家车管所收费都有公示(见照片)并严格按照公示价格收费,这点做的很好。为什么该公司不公示?还是你们物价局失职没有进行查处?还是另有隐情?去年因为该公司同样的乱收费,没有公示,已经向物价局反映过了,已经把多收取的钱退回了,物价局说对该公司已经责令整改了,今年又是同样的问题,为什么还存在?去年因为乱收取60元的里程表检测费,湖南经视已经曝光了,已经全面叫停了,今年又玩出这样的新花样了。

后来我打电话向郴州市市长热线投诉,没想到也是在帮着说谎狡辩,这就难怪了,原来有物价和政府部门撑腰啊。

其实这样的谎言狡辩,说的太没有技术含量了,如果可以收取140元的检测费和80元的过磅称重费,这两项加起来是220元,为什么要收取230元?到底是你们数学没学好?还是我数学没学好?我记得我的数学课是数学老师教的啊,难不成你们数学课是体育老师教的?这是很明显的狡辩之辞,物价局一工作人员狡辩说:是该公司工作失误造成的。听起真的好笑,谁也不是三岁小孩,现在是讲证据、讲法制的社会,不是你们想咋样就咋样的。从永兴县顺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临时收费收据和税务发票(见照片)中有哪项收费是显示过磅称重的,既然说是包含在230元中,为什么刚开始的时候要收取310元?为什么后来又只收取230元?按照郴州市物价局的最新文件规定:3.5吨以下的货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是140元,这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除了这个收费没有其他的费用了,文件中还规定不能收取拓印费等其他不合理的费用,但是该公司还是收取了我10元的拓印费,还有不明原因的10元钱,这些小钱我开始都没有提出来了,在这里逼不得已要说出来,不是我小气心疼几个钱,而是不能纵容这种违法行为,况且一台车几十元,这么多的车就不是个小数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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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01-21 16:44:01

    关于对“永兴县物价局不认真调查顺安机动车安检公司乱收费一事”的情况回复

    2016年1月18日,举报人在华声在线上发表了“永兴县物价局不认真调查顺安机动车安检公司乱收费”的帖子,我局对帖子所举报的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我局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举报的起因

    2016年1月5日,我局“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受理了投诉人反映的“永兴县顺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责任公司乱收费”的价格投诉件后,立即做了举报登记并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进行了批示。随后进入调查阶段,首先,我局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进行联系,要求提供证据,举报人于1月6日到我局提供了230元的机动车安全监测费的税务发票。然后,1月13日我局安排了价格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到顺安机动车安检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对该站的站长康杞佑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作了询问笔录,康站长在询问中回答由于办事人员的工作失误,向该车车主多收了10元。我局查找了相关的收费文件,根据2015年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郴发改发〔2015〕195号)文件,文件第三条规定:“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摩托车80元/车•次,小型车140元/车•次……;其中,根据职能部门要求进行整备质量检测的,不论车型单项收费80元/车•次”。经与举报人确认和查看顺安检测站提供的检测报告确定举报车辆属小型车。因此,该车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按140元/车标准收取,同时我局与县交警队进行了业务询问,该车根据交警部门要求需进行整备质量检测,按文件80元/车收取。两项相加共计220元/车•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票据和当时在我局的陈述,其交纳的费用为230元,比文件规定多收了10元。对多收价款我局当场要求顺安检测站退还给我局工作人员,由我局工作人员再向举报人进行清退。同时,对该站的乱收费行为先口头告知了要进行处罚,并于1月18日采用简易程序向顺安检测站下达了《永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站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我局与投诉人联系将多收10元退还给他,投诉人表示不满意,不愿清退,转而向华声在线进行了再次投诉。

    二、案件的处理

    我局受理华声在线的举报后,对我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的整个受理处理举报过程和所依据的收费文件进行了调查核实,整个案件的调查处理合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程序,并且事实清楚、处理恰当:

    一是举报受理及时,按照正规程序进行了及时受理,有举报登记表及领导指示为证;

    二是调查过程中依法依规,在与举报人联系并取得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后,立即到顺安检测站进行了调查,亮证执法,调取了举报车辆的检测报告,制作了询问笔录及检查登记表;

    三是案件定性准确,我局确认顺安检测站可向举报人收取220元,是严格按照市局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计算确认的,该站多收的10元钱我局将其定性为违反了《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为高于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检测费的违法行为;

    四是行政处罚恰当,我局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该检测站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是同时下达了提醒告诫函,在调查中,我局发现该检测站收费未进行公示并且工作人员对收费标准不清楚,当场已向该公司指出,并于2016年1月18日下发了《提醒遵守价格政策维护价格秩序的告诫函》,要求该公司自收到告诫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我局进行申报核准,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验检测检定频次、服务承诺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在该公司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告知,在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价格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秩序,严禁多收费少服务、价格欺诈、擅自提高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如再发现该检测站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永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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