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11
涉及单位:永兴县招标局和永兴县粮食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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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11
涉及单位:永兴县招标局和永兴县粮食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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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月10日开标时,我们提出质疑,工作人员及评委未予以采纳,这是属于“渎职”!
2、按文件一级企业不能参加3000万以下的项目投标,怎么你们不按文件执行?
3、我公司为二级资质,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何要提出质疑?开标前参加投标的公司又没有公示,我公司如何能得知有一级企业参与投标?
关于“永兴县2.5万吨标准化粮食储备仓库建设项目” 招投标情况的说明
一、招标过程
永兴县2.5万吨标准化粮食储备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于2015年9月8日由业主单位及代理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了合法合规性评审,经评标专家评审通过后,于2015年9月15日在省、市、县三级监管网上公开发布了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以及监管方(永兴县招标投标管理局)三方均未收到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诉和质疑。因此,项目于10月10日按期开标。
二、投诉过程
1、第一次“投诉”。10月10日,在开标现场,投诉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招标人和监管人员提出口头质疑:“一级企业不能参加3000万以下项目投标”。工作人员将其质疑转述现场评委,评委经讨论后未予采纳。
2、第二次“投诉”。10月12日,投诉人同时向永兴县纪委监察局、永兴县招投标局、永兴县粮食局递交了《关于永兴县2.5万吨标准化粮食储备仓库建设项目招标问题的汇报》材料,就“一级企业不能参加3000万以下项目投标”再次投诉。
3、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是对招标文件的资质条件第一章“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含贰级)及以上资质”的异议。
三、处理过程
1、10月13日,我局接到永兴县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的口头通知,该项目暂停招标活动,相关单位接受并配合调查。随即,我局通知代理公司和项目主管单位(永兴县粮食局)暂停项目招标活动。鉴于该项目在调查期间,依照有关规定,未予书面回复投诉人。
2、11月4日,经永兴县纪委调查后,认为招投标活动中交易各方及有关单位招标活动中没有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一事,转交了永兴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和郴州市住建局(两个截然不同结果)的复函(附后),要求县招投标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3、11月5日,我局召开相关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意见,于11月6日将处理意见上报永兴县纪委。期间,投诉人询问处理结果,我局工作人员告之,在收到县纪委对处理意见回复后,再向投诉人回复书面处理意见书。11月23日,我局正式向投诉人湖南成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处理意见书,建议招标人依法完成招标工作。
四、该项目依法完成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提出”。
2、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1.10.3条:投标人对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发售的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否则视同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3、《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4、《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二)…;(三)…;(四)超过投诉期限或第五条规定的异议期限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据此,可以认定投诉人的“异议”和投诉已超出法定时效,项目业主(招标人)按程序完成招标工作。
永兴县招标投标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