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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布黑幕 官官相护造冤情

时间:2016-01-08

涉及单位:永兴县林业局调纠办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为被强行霸占的山岭而呼唤

我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了,曾当兵扛枪保家卫国,性耿直而心怀正义。现在还在这个土生土长的山村里做代课老师,教育着四十多个留守儿童,老老实实守着本份。

原本想着可就此安享晚年,未曾想到这盛世太平中隐藏险恶,法制社会里弱肉强食!且看这山村恶人如何与官眷勾结强占我山林,原本政府集体分给我的承包自留地界线清楚,毫无争议,后竟被当地恶人仰仗官亲无故挑起事端,置当地政府调纠处理意见于不顾,强行闹到其官亲县城官圈。且看其怎样的玩权作势,官官相护,把老百姓玩弄于股掌之间,使民生怨愤、法治蒙羞。

现特向媒体公布真相,寻求正义。这是我第二次向政府部门投诉的报告。

第二回

隐瞒真相布黑幕 官官相护造冤情

事由:一桩严重违规违纪,严重侵犯合法主权,严重损毁县政府公信力的案中黑、案中案。

申诉方:郴州市永兴县鲤鱼塘镇板桥村陈家组山木承包人李满林。

被申诉方:郴州市永兴县林业局调纠办办案人员王惠东。

第三方当事人:郴州市永兴县鲤鱼塘镇板桥村兰家组兰光明。

本案特点:办案人员将有依有据的案件办成了案中黑、案中案,黑在用巧妙的手法,主题肯定,但在细则问题上却向主题问题“抽血”,架空主题,给兰光明获得了违背原则的袒护。造成条文之间互相矛盾,办成了糊涂案、荒唐案,悬而未结的案中案。

故老百姓强烈呼吁,从严从速查办永兴县林业局不作为乱作为的办案人员调纠办主任“王惠东”,确保县政府的公信力不受污染,还历史清白,还我方法定的茶山。

争议山林(荒头垅),因我方无劳力,长期被对方霸占。自我方申报后,历经6年对方于2015年4月28日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撤诉(见附件一),至此,原千冲乡人民政府永兴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山林权属认定生效,即两级人民政府都认定我方1982年三定林权证有效(见附件二和附件三,第3页第二款)。可奇怪的是,永兴县林业局办案人员王惠东借县政府的名义,利用职权和熟练的业务职能搞灯下黑,巧妙地给对方搞利益输送,办成了案中黑,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用笼统的概念掩饰徇私情

办案人员将我组1982年三定林权证上法定的茶山(油茶林)(见附件四,荒头垅一栏)毫无依据地塞进“林木”这一笼统的概念里划归对方(见附件3第5页第2行)即:“山上现有林木归兰光明所有。”“林木”这一概念根据森林法包含五大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材林。而每大类再分多种多样的林种,办案人员在下笔时为什么不选用林种,而选用“林木”这一笼统的概念呢?这里先说明一个前提,因为茶树稀疏的地方,补蔸的杉树是对方抢造的,办案人员借“谁造林,谁受益”之规定,有机可趁,借此意义将茶树捆进“林木”这一笼统的概念里划归对方,达到暗中利益输送,而王惠东主任事先又给我打麻醉剂,劝我方退让一步时,他曾两次当面跟我这样讲过:“杉树能采伐的给对方采伐算了,不能采伐的划界后各自管理,茶树(油茶林)不会采信对方的意见。”请看两种林种,他讲得很清楚。谁知这些言语是别有用心,言者有意,听者无音,造成我方在概念上的错觉,外行哪有内行精,我被蒙了。但“茶树给林木陪葬”了,成了一大矛盾。既然我方1982年的林权证有效,难道林权证上法定的茶山就不能生效吗?狼吃羊虽然有借口,难道这借口比法理还大吗?王惠东是想利用权力“借花献佛”徇私情。法理会答应吗?

二、不是按程序办案,而是以权办案

办案人员在没有征得我方的同意下,在无任何手续下,私自在《处理决定书》里写进我方“同意退让一部分山林面积给兰家组”的决定(见附件三第4而第11行)。老百姓不仅要问,退让的依据是什么?办案人员无法可写,也不敢写。这很明显地侵犯了我方山林主权,这又是一次赤裸裸地“抽血”。而无依据写“同意退让”,与权属认定相矛盾,与法理相冲突。因“退让”属协商的范筹,怎能用处理决定的方式来裁定有主权一方“同意退让”呢?

三、“林木采伐”不限期,造成纠纷延伸

办案人员巧妙地运用笔杆子,搅乱布局,转移焦点,制造纷争,乱中脱责,请看附件三第5页第3行写着“林木采伐后双方按上述权属划分分别进行经营”。这句话成了个悬案,而且又是向主题“抽血”。对方补蔸的杉树一百年不采伐,我方一百年不能经营。这与《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法定的生效时日相互矛盾,对方利用这句“采伐后”故意不采伐霸占我的山林,无证的反而有使用经营权,有证的反而无法使用经营,这不成了强盗逻辑——霸占有理吗?我方根据主权理应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这样使纠纷呈上升趋势,这就成了案中案之一。今年10月下旬我方摘茶子时证明了这一点,对方站在大路中间抢劫我方摘的茶子,当时向林业局问及此事,得到的答复是:“此事转为民事纠纷了,你们到当地政府和法院打官司吧”。请看明明是办案人员暗中袒护对方(乱作为)造成的局面,他倒来个金蝉脱壳一身轻。真的可以脱责吗?法理上讲不过去,何况现在办案是实行终身责任制。另外,腐败案老百姓会接受吗?看来这是有预谋的圈套。

四、划定争议山林的面积5.7亩与实际面积不相吻合

争议山林面积是11.2亩。有四点足以证明。

其一:争议山林的实际面积,永兴县林业局林改办永林改通[2013]01号文件有定性(见附件五)第1页表格第3栏,兰家组兰光明荒歹垅11.2亩。这个“歹”字说明一下,本地农用方言,将“头”的音说成“歹”音,对方当事人在2010年登记换发证时,因无老证作依据,故意精心寻找与“头”字的谐音,将“头”字改成“歹”字。但改了个字,搬不走山,反而欲盖弥彰,足见对方霸占他人财产的野心。但不知何因林改通[2013]01号文件程序分明,合理合法,后来却被夭折,可见林业局雾霾之浓厚,值得领导深思。

其二:永兴县林业局调纠办2014年1月2日在给我方的书面答复时里面的内容也证明了此山林覆盖面积(见附件六)。顺便补充一句,通过这篇书面答复,可以看出办案人员是怎样毫无原则地包庇对方的,但后来对方的撤诉现出了办案人员的丑。暴露了一切的一切。

其三:国土祥查和近年来的国土复查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实际亩积。(有双方签字的卫星图案,随时提供图案)。

其四:兰家组其后山(公山)于2010年登记换发证时也证明这一点,现出了庐山真面目,其界线与国土祥查图案线相吻合。(见附件十)

五、“抢造林木”有明规,办案人员王惠东武断裁决

对方长期霸占我方山林,其山价款和油茶林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办案人员在《权属处理决定书》里只字不提,更有甚者连“抢造的林木”有明文规定也视而不见,根据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十二条之规定,谁造林谁受益……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办案人员无视规章,将“抢造的杉树”全部划归兰光明所有,这又是一次明目张胆的“抽血”。

六、过桥抽板太卑鄙,隐瞒证明有玄机

此事被渎职人员拖了6年多,我从那个小山沟向县城往返了几百回,终于在一片正义的呼声下,在领导的督促下办案人员再也拖不下去了,于2014年7月份开始写《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进行权属认定,到2014年12月下旬才结束,够辛苦的。呈交县政府复核时,发现了问题,特别是“同意退让”这一问题通不过,但时间紧迫,据说上面要求元旦节前必须完成确权。办案人员于2014年12月30日下午打电话对我说:“争议山林确权了,认定你方1982年三定林权有效,但你方也要放点姿态,配合局里工作,将有关内容写张退让的证明来,明天上午赶到,否则,我们管不了啦,你们打官司吧”。我方在这种紧迫感下,按早就讲明过的退让条件写了张退让证明送去,通过办案人员过目后,叫我方签字画押(见附件八)证明日期清楚地写着2014年12月31日。而划分退让亩积2.6亩给对方是2014年12月15日(见附件三)第6页。两种日期一前一后,暴露无遗。而且这次还取消了我方到实地指定退让亩积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我方的退让证明给办案人员王惠东过了关,起到了法律效力,帮其解了围,但却对办案人员有两个至命点。

第一:从时间日期上暴露了办案人员不是按程序办案,而是以权办案。在交县政府通不过的情况下才叫我方补了张证明。

第二:我方的退让证明起到了法律效力,那么证明上的前提条件也随之生效,但这前提条件恰好摧毁了办案人员徇私情的内容。证明上明明写着“……得失互补,一刀切,不存在任何纠葛”。(见附件八)。既然这样就不存在用笼统的概念“林木归兰光明所有”,就不存在“林木采伐后”的词句了。可王惠东为避开这两个至命点,武断地把前提条件给删除,把“退让证明”隐瞒起来,只字不敢提了。这就是在《处理决定书》里面写“同意退让”的论点时,不敢写有证明为依据的真实原因。这是卑鄙的案中黑之一!但反过来讲,没有依据又怎能写“同意退让”的论点呢?联系“油茶林”一事,也是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将我方的“油茶树塞进林木”这一笼统的概念里,搭上方便车划给兰光明。

上面讲的是办案人员在笔杆子上的包庇,实际处理上也有很多露骨的包庇,背面的隐情总会在外表现象上体现出来,在此举最近二点例子:

例一:多次调解,任凭对方摆布,有几次不参加,也不问责,听之任之,象最近2015年10月28日下的通知:于11月2日到林业局调纠办调解有关事项(摘茶子与抢劫一事),这天对方不参加就是,而王惠东却泰然处之。

例二:对方当事人放个屁,办案人员就会唱回戏。如:兰光明要求去数杉树蔸数,办案人员立即于2015年8月6日去岭上数杉树蔸数,办案人员雷厉风行,于2015年10月28日又钻了一次山,直到下午2点15分才下山,跟随人员饿得肚子咕咕叫,而办案人员却说:“不仔细数,怕对方通不过”?(为什么就不怕原则通不过呢?这话很而人寻味。)还荒唐地作价要我方出钱给对方(后被我方拒绝)。老百姓不禁要问自己固有的林地,固有的茶山,还要出钱买,这是哪家的法?对方长期霸占,造成我方直接经济损失,办案人员为何只字不提呢?而对我方是如此的坑害,该办的林权证拖到2015年8月24日长达6年多才给我方办了张“光头”林地证,而且还是在我紧追不舍的情况下以及突破重重封锁线的情况下,[因兰光明的弟媳李桂枝(在鲤鱼塘镇政府工作)和兰光明在县政府工作的弟弟的强行干扰,结果办证的有关表格和报告在领导签字和盖公章上中途停止,两次都是书记、镇长分别坐阵才办到了手续。趁此我要给镇长、书记点个赞。王惠东还威胁我方写承诺书,“要求我方必须配合他的处理,否则光头林地证也要收回。”老百姓真不明白,当今法制社会,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请领导看看滥用职权的人,把老百姓欺压到何种地步,法理何在?但群众对这类腐败办案人员是这样画像的:“抹抹嘴巴作表决,转转圈子作决策,有些工作人员是不为工作所累,而是为潜规则受罪。”这些话还真讲到点子上了。

山林争论的核心问题是权属问题,办案人员在我方坚如盘石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最终认定我方1982年三定林权证有效,可是在细则上通过办案人员搞灯下黑,使一桩本来有依有据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越调越复杂化,越调纠纷越多且成上升局势,这就是永兴林业局调纠办王惠东主任的所作所为,值得领导严查。

反骨毕露,对方的撤诉暴露了一切的一切,不是对方有理由才纠纷6年,而是对方当事人有保护伞才造成了6年的纠缠。我组1982年三定林权证上法定的茶山(油茶林)及山林面积决不能成为腐败办案人员的牺牲品!老百姓吃的是粗粮,讲的是真话,看的是现实,凡是与实际不符的,老百姓决不认帐。

综上浅述,充分暴露了办案人员不是依法办案。多年来惯用的伎俩是借口推诿,虚假答复,久拖不办,程序空转,目的一个:趁机乱作为(徇私情),办案人员不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是放在自己的柜子里,要用就用,要拖就拖,要变就变,要黑就黑,权为私用。把权力当作欺压百姓的一种工具,是可忍熟不可忍!这类害群之马不清扫,老百姓“办事难”依然得不到解决。看来“上访潮”就是这些害群之马逼出来的。

尊敬的领导:构建和谐社会与公平、公正息息相关,相信领导对群众提出的实际问题在县一级会成为终点站。为此,现强烈呼吁上级领导:对办案人员在《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里面塞进的垃圾进行清扫,依理依据澄清条文中相互矛盾的内容,还《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的真实性、权威性,做到句句有责任,条条有依据,件件有落实。而且只有县政府有这份职责和权力。“反腐零容忍,反腐无禁区”。老百姓认为:如果对非法办案人员在《处理决定书》里面给县政府公信力抹的黑不清洗,这是县政府公信力的耻辱,是法理的悲哀。因此,老百姓强烈呼吁对办案人员王惠东这种肆意忘为、专横跋扈、以权办案的行为进行查处,给老百姓一个明白的答复,让政府的权威性不再成为害群之马的遮羞布。确保权力在阳光下操作,确保县政府的公信力“不受污染”,让政府的光辉形象、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展现在老百姓的喝彩声中。

谨此

致谢!

申诉方:郴州市永兴县鲤鱼塘镇板桥村陈家组

山林承包人:李满林

201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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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兴县林业局 2016-01-22 15:33:39

    永兴县林业局关于调处荒头垅山林权属纠纷工作情况的回复

    针对鲤鱼塘镇板桥村荒头垅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一事,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受理和调处过程

    2012年5月10日,永兴县调纠办接到原千冲乡板桥村兰家组呈交的《关于恳请维持我组荒头垅山山林权属的报告》、原千冲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板桥村陈家组李满林、兰家组兰光明荒头垅山山林权属纠纷一事处理意见》复印件、原千冲乡板桥村兰家组1982年9月16日登记的《山林权证》复印件等,请求调纠办予以处理。 调纠办受理后,组织专人调解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于2013年12月24日和2014年元月2日在县林业局进行2次调解,并提出2个调解方案(一是争议荒山部分归兰家组,争议油茶杉木混交林山权双方各一半,林木所有权归兰家组兰光明;二是争议荒山部分归陈家组,油茶杉木混交林划归兰家组,林木所有权归兰光明)。由于兰家组方不接受,争议双方未提出其它协议方案,互不让步,使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化解矛盾,达到协议调解目的,县林业局先后2次召开此案专题会议,研讨调解对策,并多次接访李满林做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因双方积怨太深,拒不相让,使该纠纷无法调解。为此,调纠办于2014年10月8日起草了《关于荒头垅山林权属的处理意见书》报送县政府审阅核定,于2015年1月6日由永兴县人民政府下达永政林纠字(2015)第1号《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二、调查工作开展与处理方法

    此案调查工作以调纠办为主,当地乡(镇)、村干部配合,先由双方提交依据和相关资料,然后由调纠办调查核实。为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工作人员先后10多次到当地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倾尽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当地群众很多是怕得罪人,知情不讲,不予配合,给调查工作带来很多不利因素,使调查开展困难。 调纠办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经县法制办审定认为“荒头垅山”界线争议是因陈家组李满林在分山到户后,没有对“荒头垅山”争议面积进行经营管理,而是由兰家组兰光明在1985年开始经营管理至今所产生的。这个事实认定符合实际,鉴于双方不能协商调处,报请县政府把争议山5.7亩其中2.6亩确权给兰家组,林木所有权确权给兰光明,这是坚持“依照历史,兼顾现实,方便管理,化解矛盾”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偏袒任何一方,更不存在暗箱操作和违法、违纪等腐败办案行为。

    三、目前存在难以调解的问题

    “荒头垅山”争议通过县政府处理后,其中3.1亩山权归陈家组,但林权属兰家组兰光明,李满林要经营本组这3.1亩山就必须先要处理好兰光明的林木。现李满林既不愿意出钱补偿,又想得到3.1亩的油茶树和杉木幼树;而兰光明也不想出山价款,又想长久经营此山油茶,其次就要李满林按市场价全部购买山上的油茶树和杉树。目前双方对陈家组3.1亩山上的林木处理产生新的争议,这本属民事纠纷,不属调纠办调处,但为化解矛盾,消去争议,调纠办也做了双方不少工作,因双方都没有诚意协商处理,调解工作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反而落了个两面不讨好,遭到双方的指责。

    四、对李满林提出几个问题的说明

    1、调纠办工作人员与当事双方不存在任何私情和利益关系,没有偏袒任何一方,也没有掩饰徇私情等等。县政府把山上林木确权给兰光明是有依据的,山上的林木是兰光明家经过30多年栽植和培育的,应受到法律保护。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而油茶林属经济林范畴,工作人员多次向李满林本人解释很清楚,并没有笼统和含糊不清。工作人员在做李满林思想工作中,是说茶树补偿问题不会依照对方过高要求的意思。

    2、工作组是严格按照合法程序办理此案,不存在以权办案,在确权中,调纠办和县法制办都在县政府下达《决定书》之前就明确告诉李满林对争议山林权属的处理意见了,并得到陈家组和李满林的认可,只是县法制办在审理此案中,李满林为探听处理进度情况,主动找县法制办工作人员说愿意退让一部分面积求得尽快解决问题(有文字取证依据),因陈家组的《山林权证》登记争议山界线很难确认,也不是有充分的理由足以证明争议山属陈家所有,只能说陈家组在处理这个争议山上有让步的姿态,有利于争议山的处理。

    3、林木采伐期限不属县政府确权,是属民事纠纷,只能组织双方达成协议。由于当事双方态度强硬,互不让步,使调解多次无效,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当事双方是应负主要责任的。

    4、争议山面积507亩是当事双方认可的,有当事双方签字现场勘验依据证明。

    5、李满林办新《林权证》中,因山中的林木属兰光明所有,所以李满林只能登记林地,工作人员并没有威胁他要写什么承若书。

    综上所述,调纠办工作人员是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此案,从不接受当事双方的任何请吃和礼金、礼物等,都是为有利于消去双方的矛盾,最终解决此山的争议,在处理中不偏向任何一方,没有腐败办案。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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