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6
涉及单位:税务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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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1-06
涉及单位:税务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郴州市有关县市的“三私”税收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然而“三私”定义各地不同,但永兴县的“三私”包含了私人办学,可谓是一个民办教育的灾难,是否合符国家有关政策有待考证。查看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一审修改稿,民办学校享受五种税收优惠政策:一审修改稿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种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此看来,“三私”税收将私人办学(国家叫做民办)纳入征收范围,根本就是未经三思而作出的草率之举。“国之大计,教育为本。”望上级领导部门引起重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就投诉中所反映的问题,我局答复如下:
一、我局目前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开展的“三私”税收清理,其中针对私人办学的税款征缴,限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学校性质为社会团体非企业的有偿办学行为)和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是学校性质为个体的办学行为,以及学校性质为社会团体非企业的有偿办学,税后利润股金分红行为)两个税种,其他各税如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属于免税范围的,均不予征收。对此,我局在向纳税人分发的“三私”税收清理宣传资料中,已作出了较详尽的说明。
二、投诉中所列举的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均是营业税减免和符合相应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与我局依法开展的“三私”税收清理,并未发生矛盾冲突。
三、我局所开展的“三私”税收清理,涉及私人办学税收征收对象的有关税收法律依据如下:
1.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若对此答复还有疑惑和意见,可与我局税政法规科进行联系和咨询,联系电话:0735-5537295。
永兴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