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2
涉及单位:北湖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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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22
涉及单位:北湖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关于恳请调查处理在送检材料上作假一事的
请 示
我们是2013年9月在郴州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下称医方)住院期间死亡患者唐电英的近亲属。北湖区法院于2013年10月受理我方起诉,由民三庭郭荣主审,至今已两年多,结案遥遥无期,可医方、法院个别人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在送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上作假,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诉讼秩序,人为造成本案长期无法审结。
本案在审理中,我方申请了医疗过失鉴定,医方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北湖区法院主审法官郭蓉均予以采纳,搞多重鉴定。在2014年鉴定时,有人偷换经医、患双方当庭质证用于鉴定的唐电英的病历资料,我方发现后,由技术室退回再重新质证,在送检,这一来,时间便拖一、两个月。在郴州市医鉴办首次医疗事故鉴定时,我方又发现医方篡改的唐电英的部分病历资料夹在双方质证的材料中,我方提出质疑后,由郴州市医鉴办致函北湖区法院处理,这样一来,几个月的时间又过去了。
今年12月,我为不服医疗事故技术初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可医、患双方于2015年12月16号在湖南省医鉴办抽选鉴定专家时,省医鉴办讲:北湖区法院先后两次邮寄此次的鉴定材料且鉴定材料部分基本内容不同。我方于医方当面核对发现:一套材料是医患双方质证的,另一套有部分材料是医、患双方未质证的,医方篡改的唐电英的病案资料且双方质证同意用于鉴定的部分材料未送作鉴定,我方向北湖区法院技术室请求解决,但因医方代理律师联系上后,就再联系不上了。
我方认为:提供伪证责任在医方,而民三庭、技术室一而再地更换用于鉴定的、经医患双方质证的检材,妨碍诉讼,严重影响公正司法问题在法院个别工作人员,故特向领导汇报并恳请及时调查处理,还弱势百姓一个公道,为盼
当否,敬请批示
请示人:肖纯坤,13975552005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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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现将相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罗忠平医师执业变更情况。罗忠平医师原工作单位是嘉禾县人民医院,于2009年来我院试用后正式调入我单位工作。2009年10月28日,罗忠平医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地点变更申请,原郴州市卫生局于2009年12月18日批准变更,12月21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新执业地点:湘南学院附属医院。罗忠平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是根据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的,相关资料的原始记录可从郴州市卫计委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我院先后两次向法院提供罗忠平医师执业证书有关情况。罗忠平医师2009年刚来我院试用时交医务科存档的资料包含其当时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变更前)。我院第一次向法院提供的罗忠平医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是由于当时我院的法律顾问未认真核查,就将2009年存档在我院医务部的罗忠平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变更前)提交给了法院。后来第二次去法院质证时,我院医务部向法院提供了罗忠平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时才发现。
三、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用于鉴定的情况。2013年9月8日,我院医务科工作人员与肖洋生(唐电英家属)等人在医务科办公室对唐电英的病历原件进行了封存,但当时唐电英为在院病人,因此后续治疗须产生另一部分病历资料(未封存),同时患者家属只对患者在我院神经外科治疗上有争议,要求封存患者转入我院ICU病房前的病历资料。在《关于恳请调查北湖区法院在送检材料上作假一事》中提出:“在2014年鉴定时,有人偷换经医、患双方当庭质证用于鉴定的唐电英的病历资料······”我院表示从未听说过此事,亦从未做过此事,而且病历资料均是在医、患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或提交法院质证的(法院有质证笔录可调查核实),不存在偷换资料之说。其中还提到“北湖区法院先后两次邮寄的鉴定材料部分基本内容不同······”我院表示对于此事并不知情,但我院提交法院的材料均为唐电英相关的真实病历资料,针对此事,贵站可到北湖区法院求证核实。投诉调查函中还提到医方代理律师联系不上一事,是因为我院前法律顾问(即此案原代理律师)服务合同期满,人事变动后更换为现任法律顾问,并接任此案代理律师,委托代理移交手续当时即已办理,且现任代理律师手机一直保持通畅,并无联系不上一事。
湘南学院附属医院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