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2
涉及单位:郴州市卫生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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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22
涉及单位:郴州市卫生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至湖南省新闻媒体
我叫肖洋生,肖海燕,肖纯坤,系2013年9月在湖南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中死亡患者唐电英的家属(下称患者)。
2013年9月1日,唐电英因患颅内右听神经肿瘤入住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下称医方),该院以邀请湘雅马教授来院会诊为名骗取患者签名,然后由马教授2013年9月6日下午主刀为唐电英切除颅内肿瘤;唐电英住院经主治医生罗忠平等术后不执行医嘱,不尽基本的医护职责,对唐电英病情逐渐恶化长时间放任不管,致唐电英死亡,由此酿成纠纷。
上诉纠纷诉至法院后,在医疗过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方第一次提交法院的,盖有医方公章的罗忠平的医师执照证复印件显示:罗忠平的执业地为嘉禾县人民医院,执业证书无变更注册记录。第一次鉴定资料质证后,现提交法院的罗忠平的医师执业证不仅有郴州市卫生局在2009年12月21日批准罗忠平变更执业地至湘南学院附属医院的变更注册记录;而且在执业证的第2页中添加打印“执业地点更至湘南学院附属医院,2009年12月21日,郴州市卫生局”字样。显然您委有人帮助医方造假,免除医方和罗忠平超范围行医造成唐电英死亡的责任,坑害弱势群体。
基本上述情况,今特向领导汇报:恳请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造假、坑害弱势群体的郴州市卫计委工作人员,以行动践行法治、公正的价值观为盼。
当否,敬请批示
报告人;肖洋生13786570463
肖纯坤13975552005
2015年12月22日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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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附属医院 我院现将相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罗忠平医师执业变更情况。罗忠平医师原工作单位是嘉禾县人民医院,于2009年来我院试用后正式调入我单位工作。2009年10月28日,罗忠平医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地点变更申请,原郴州市卫生局于2009年12月18日批准变更,12月21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新执业地点:湘南学院附属医院。罗忠平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是根据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办理的,相关资料的原始记录可从郴州市卫计委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我院先后两次向法院提供罗忠平医师执业证书有关情况。罗忠平医师2009年刚来我院试用时交医务科存档的资料包含其当时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变更前)。我院第一次向法院提供的罗忠平医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是由于当时我院的法律顾问未认真核查,就将2009年存档在我院医务部的罗忠平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变更前)提交给了法院。后来第二次去法院质证时,我院医务部向法院提供了罗忠平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时才发现。
三、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用于鉴定的情况。2013年9月8日,我院医务科工作人员与肖洋生(唐电英家属)等人在医务科办公室对唐电英的病历原件进行了封存,但当时唐电英为在院病人,因此后续治疗须产生另一部分病历资料(未封存),同时患者家属只对患者在我院神经外科治疗上有争议,要求封存患者转入我院ICU病房前的病历资料。在《关于恳请调查北湖区法院在送检材料上作假一事》中提出:“在2014年鉴定时,有人偷换经医、患双方当庭质证用于鉴定的唐电英的病历资料······”我院表示从未听说过此事,亦从未做过此事,而且病历资料均是在医、患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或提交法院质证的(法院有质证笔录可调查核实),不存在偷换资料之说。其中还提到“北湖区法院先后两次邮寄的鉴定材料部分基本内容不同······”我院表示对于此事并不知情,但我院提交法院的材料均为唐电英相关的真实病历资料,针对此事,贵站可到北湖区法院求证核实。投诉调查函中还提到医方代理律师联系不上一事,是因为我院前法律顾问(即此案原代理律师)服务合同期满,人事变动后更换为现任法律顾问,并接任此案代理律师,委托代理移交手续当时即已办理,且现任代理律师手机一直保持通畅,并无联系不上一事。
湘南学院附属医院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