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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永兴四名官员合伙将非法砖厂转卖给百姓

时间:2015-12-20

涉及单位:县发改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尊敬的媒体领导:你们好!

我是湖南省永兴县湘阴渡镇松柏村野塘组村民李超,身份证号码:431023198508175138。现向你们诉说一事,去年,永兴县四名官员将一非法砖厂转卖给我,导致我们损失惨重,跪求媒体介入调查将他们的劣迹曝光出来。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底,在朋友的介绍下,我认识了龙形市联办机砖一厂的原始股东廖笙财(永兴县纪委干部),何立军(发改局副局长、兼沉陷区主任),王文健(沉陷区副主任),朱能言(永兴县城郊工商所干部)。

当时,永兴县发改局副局长何立军告诉我,他们所经营的龙形市联办机砖一厂需要对外承包,价格比较优惠。看到对方股东全部是领导干部,我就很快答应,并与其他村民一起凑资接管龙形市联办机砖一厂。

今年4月25日,我与他们签订了“龙形市联办机砖一厂出售协议”。当时他们四人全部在场,但在协议落款时他们又写朱军、刘鑫、何政斌、郭海霞的名字。我看到他们在协议上写别人的名字时就表示不同意,

何立军哈哈大笑称,现在中央反腐这么严我们敢写自己的名字吗?并说他们都是永兴官员也不会为了这点小钱潜逃,他们另外的三人也点了点头表示不会乱来。为了让我相信他的话,他们其中一人还在别人的名字上按了自己的手模。

在协议签订付款以后,我全部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何立军他们一伙就不守信,不按照协议移交砖厂有效证件及龙形市乡政府的联办协议书。我们曾多次问要相关手续,都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一推就是几个月。看到他们是官员,我们几个股东也就相信他们不会乱来,就在砖厂投入百多万搞各项建设及设备更新。

谁知我们刚正式投产没多久,龙形市乡政府和国土部门就下达一纸通知说我们的砖厂是非法的,并在砖厂要件部位贴上封条。这时我们犹如晴天霹雳,怎么也不相信四个官元卖给我们的是一个非法的砖厂。正当我给何立军打电话问原因时,他开始变脸不认帐,并多次电话和短信恐吓我们。经过我们一查,原来这是一家早已被注销工商登记的砖厂,更别说其他手续。

从那开始,我们一落千丈由砖厂老板变成了访民。我们一边到县市各职能部门上访告状,一边给永兴县委书记写信投诉,但这一切都是徒劳,都是遭遇踢皮球。我们也去过几次公安局,去过法院,公安局说直接起诉,法院说去公安局报案。

是什么原因造成我们农民想通过正规渠道维权都这么难?难道就是因为他们是永兴身居职能部门的领导、有权、有职的国家干部吗?现在我们负债累累,走投无路,身边亲戚朋友都投了股金在厂里。至今,我们投入的160多万已经是血本无归,现在跪求媒体介入调查。也希望公安局机关可秉公办理原砖厂老板金融诈骗一案。望领导给小民做主,主持公道。叩谢!

投诉人:李超 13975588688

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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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静致远123 2015-12-22 11:13:22

      关于龙形市联办机砖一厂现任老板李超反映何立军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办非法砖厂并合同诈骗情况的说明

      永兴县龙形市联办机砖一厂现任老板李超多方反映何立军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办非法砖厂并合同诈骗情况,为让相关部门乃至社会了解真象,不被其一面之词所蒙蔽,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该砖厂简介说明。龙形市乡刘家砖厂位于龙形市乡刘家村坳头组,占地面积5亩,是龙形市乡政府招商引资的一个企业,现承包业主为李超。该砖厂生产页岩砖,有营业执照,于2008年投产,得到市墙改办的验收合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15年下半年因政府抓安全生产暗访,经永兴县安委会和龙形市乡安监站查实为无证开采(手续不全),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相关执法部门于2015年10月份依法对刘家砖厂进行了关停和取缔处理。

      二、关于帖文反映该砖厂何立军等人参与办厂的说明。建设该砖厂也是当地人们所需,周边3个乡镇当时只有这一家生产页岩砖的砖厂。该砖厂只是还未办到采矿许可证,但事出有因。该砖厂与该乡大枧村现在有采矿许可证的鑫兴砖厂原是同一伙股东合办,并与龙形市乡政府签订了联办协议,当时该砖厂叫一厂,鑫兴砖厂叫二厂,几个股东分开承包。2011年在申办采矿许可证时,前期手续都是该砖厂承包股东何长春一手经办,但后来要交钱时,一厂的股东一时不愿出钱,二厂的股东便把钱交了,并把采矿许可证办在了鑫兴砖厂名下。基于这一情况,县国土资源局已安排着手整合。2013年,因股东内部不和,该砖厂老板何长春想卖厂,于是发改局何立军、纪委廖笙材(龙形市人)等人的亲戚李俊萍等人,从其手中转来。大概经营不到一年时间,砖厂已亏200多万, 2014年上半年,李俊萍等股东商议把砖厂无偿给李超经营到2017年,由厂长朱军与李超签了协议。2014年下半年,因砖厂欠帐10多万元要付款,李俊萍等股东便商议把砖厂卖给李超,欠账归李超还,李超再付股东李俊萍等25万元。

      三、关于帖文反映利用职务之便为砖厂谋取非法利益的说明。李俊萍等股东入股接手该砖厂,仍然是按照砖厂以前的惯例,该向相关部门交的费用一律在交,何立军等人并未打招呼。介绍亲戚入股的几名单位工作人员既不是国土部门也不是安监部门的,无利用职务之便为砖厂谋取非法利益一说。

      四、不存在合同诈骗。李超签订该砖厂转让合同之前,已经营该砖厂几个月,熟悉该砖厂的情况。该砖厂资产几百万元,仅50万转让给他,他心里清楚是手续不全。几个股东与李超洽谈转让协议的时候,把砖厂的情况如实详细告诉了李超。并且每次洽谈都有介绍该砖厂情况的记录录音录像。砖厂停产,违背了合同,可索赔,因股东意见不一致,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谈拢。李超等股东应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歪曲事实到处发布不真实情况,影响公务员队伍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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