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6
涉及单位:永兴县人社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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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16
涉及单位:永兴县人社局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国务院关于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文件规定:对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都可“视同缴费年限”。凡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请问被判刑开除人员的工作年限该一笔勾销吗?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完毕时已接近甚至超过退休年龄,往往也很难再重新获得工作,如果将其服刑前的工作年限一笔勾销,使其在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基本的养老待遇、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不仅对其个人不公,对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对获刑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额外剥夺,与当前鼓励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大众认识和国家政策冲突,这种歧视对待还要延续下去吗?况且当前法律法规还没有硬性明确的规定,被判刑开除人员的工作年限该怎么处理。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社局仅仅就凭一个部门一个领导的批复就可以任意剥夺吗?就可以用一个新中国成立十周年的一个对此类问题的答复意见就能断章取义的套用现在新时代的问题吗?
“视同缴费年限”制度的本意,是政府履行本应承担的对劳动者的义务,补齐历史上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服刑、开除方式等因素否定劳动者多年的实实在在的工作,不具正当性。而且,这些歧视性规定多存在于位阶极低的各种文件中,包括部委和地方人社局、厅的各种批复、答复、通知,甚至是草案,是对职工养老保险权益的任性剥夺。司法机关对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的司法审查并不积极,相反较多地依赖于这些具体规定来判断工龄的计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权利剥夺职工的工龄,政府部门规章也不能随意剥夺劳动者的工龄,因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经法律任何人无权剥夺。政府部门不该侵犯公民权益,应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到侵犯,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这种错误的做法应当予以纠正,对判刑开除职工已受到的损失要进行赔偿。养老保险不计算视同工龄,是不符合党对实事求是的声音,又不合乎总书记的“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中国建设成为富裕、民主,文明的现代国家。
如果一个人被判刑开除之后没有经济收入。无能力缴纳社会养老金。到年老之时就没有生活来源保障,这是根本难以想象的悲惨景象。此种状况与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生的大力倾斜,全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方针是格格不入的,政府应该站在公平的立场协调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不应该再用不公正法规继续加重惩罚被开除职工的权利,因为这不是以人为本的政府行为。我们国家是和谐的社会国家。主席说的好:“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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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业华系网民李健之父,是马田镇政府原工作人员,1983年1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至2008年10月参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2008年因马田镇烟花爆炸案判刑被开除。
按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时间(1997年1月)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其参保前的工作年限可算视同缴费年限,而其父李业华2008年因马田镇烟花爆炸案被判刑开除,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因此1983年1月—1996年12月不能计算为李业华的视同缴费年限。同时我局就李业华的视同缴费年限处理问题专题请示了市人社局,市人社局的批复是视同缴费年限勾销。
网民李健就其父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曾经到县、市、省、国家信访局信访,我局都按规定进行了回复,并且县政府也非常重视,由县信访局组织人社局、相关乡镇、当事人进行了协调对话,但当事人对对话结果并不满意。
我局是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办事,如果网民李健认为我局对政策执行有偏差,损害了自身权益,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永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