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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政府严查嘉禾法院枉法审判长全解军一案

时间:2015-12-10

涉及单位:嘉禾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湖南省,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委书记、主任、综治主任为了残酷迫害合法荒山开发者廖荣华,瓜分廖荣华总投资300多万元的油茶森林投资财产不惜一切黑、恶、霸、匪手段在法院私刻“肖家镇白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制造伪证,恶意窜通土、恶、霸、匪骨干及法院审判长全解军,在法院公开叫嚣“我执政,听我的,”“万丈高楼从地起”。在法院公开不承认村委会书记、主任亲自签名镇政府盖公章公认与廖荣华承包合同书,更不承认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以及三十年一次性所交承包费。使用黑社会行为。鼓动、唆使自己骨干分子瓜分廖荣华数百万森林投资财产。白茅村委书记、主任、综治主任以私刻公章制造的伪证被审判长在判决书中再制造伪证证据10、11、12误导审判委员会,在法院制造无事实依据的《2015嘉民一初字67号判决》法院审判长恶意窜通白茅村委书记、主任徇私枉法的黑社会行为铁证如山,不容狡辩!

二 承包合同书

拟证明上诉人先经村支两委同意转让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又与村支两委签订了转让后的承包合同书。

三 通告

拟证明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大街小巷张贴通告,告知民众私占土地由村委会全部无偿收回,交由承包者廖荣华三十年可延期五年经营管理。

四 白茅村委会收费证明

拟证明上述人三十年承包费一次性交情。

五 林地权属变更前登记

拟证明上诉人依法依程序办理土地经营权证,同时证明发包当时群众无异议。

六 终止合同协议

拟证明上述人先经村支两委同意转让合法手续。

七 李德阳证明

拟证明上述人先经村支两委同意李德阳将土地依法转让给廖荣华,同时证明李德阳合同作废。

八 白茅村支两委证明

拟证明上诉人取得村支两委在发包当时明确证明廖土仙在后龙山私占地全部由村支两委收回交由上诉人经营使用。

九 民众私占地捐献给上诉人证明

拟证明上诉人深得民众,民众踊跃捐献土地、以表支持。同时证明白茅书记、主任的黑色会行为。

十 廖土仙非法强占图片

拟证明廖土仙侵占地是村委会发包当时划定界限内发包给廖荣华管理林地的事实。

十一 廖柏青私占地图片

拟证明被上诉人的私占地是由村支两委无偿收回交由上诉人管理的林地。

十二 嘉禾县人民政府证明

拟证明白茅书记、主任被上诉人私刻公章制造伪证属事实肖家镇人民政府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证明白茅村委书记、主任陷害廖荣华的铁证。

十三 嘉禾县人民政府证明〔2015年7月10日〕

拟证明白茅书记、主任、被上诉人私刻公章制造伪证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的黑社会行为也同时证明被上诉人制造的伪证无效。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私刻公章编写“伪证”伪造“法律文书”制造冤假错案”一事,回复如下:

一、信访人的主要诉求

查处廖金保私刻公章编写“伪证”伪造“法律文书”制造冤假错案。

二、公安机关办理该信访事项所做的主要工作

县公安局接到该信箱交办单后,立即安排县公安局普满派出所对对投诉人提出的要求严厉打击廖金保、廖黄苟、廖被生勾结的黑恶势力,瓜分廖荣华在村里承包山林的偷走财产等诉求,县公安局普满派出所民警正在进一步的调查落实和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后将依法打击和处理。

在此,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嘉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十四 嘉禾县林业局红网回复

拟证明自留地是指村集体与村民小组分配到户的5一7厘为自留地。

白茅书记、主任、综治主任私刻公章制造的伪证展示

一 白茅村委主任廖金保民事答辩状

根本没有与廖荣华签订过《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更不存在一次性支付三十年承包费,同时证明白茅书记、主任黑社会行为是事实。

二 白茅村委书记、主任、综治主任私刻公章制造的伪证。上述证据拟证明现届白茅村委的黑社会行为的铁证

1. 请求林业局负责同志收回我村廖荣华林权证的报告。

2.村委综治主任廖被生利用权力伪造串户联名签字摧毁合同、林权证的黑社会行为。

3.白茅书记、村委主任、综治主任利用私刻公章为廖土先制造土地权属假证明的黑社会行为。

<白茅村后龙山发包时村委书记同时也是现届秘书廖汉生对此真假公章证明如下>前者为私刻公章、后者为真公章!、

三 廖土先、廖建华的报告

现届白茅村委书记、主任、综治主任伪造廖土先、廖建华报告、伪造2006年10月30日白茅行政村发包6亩地并且每年上缴每亩500元的虚假证明。

四 伪造2014年9月2日会议记录

1. 该证明廖土先在法院公开讲了是假的,伪造的。

2. 诬陷廖荣华的承包合同盖章是为了到外地骗钱并不是村里与廖荣华签的合同,同时证明书记、主任、的黑社会行为是事实。

3. 廖金保说不管怎样土先的土地收回来由村里从新发包不归廖土先、廖荣华。

4. 廖土先自己承认土地收回交由廖荣华管理是对的但怪村干部。

5. 按村与李德阳签的合同生效。

〔以上事实在铁证面前白茅村书记、主任、综治主任全无人性的黑社会行为是事实〕

五 白茅村委书记84改87伪证数据图

拟证明现届白茅村委书记为还沦落期的风流债用集体土地、他人合法林地还情感债使用惨无人道的黑社会行为。

七 廖雪生的证明

廖雪生是廖柏青是亲家公是白茅村一般社员。

八 法院判决书《2015嘉民一初字67号判决》

1. 拟证明嘉禾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全解军以人民法院审判长的权力、因分不到15000元天价私营签订所签定费而恶意串通白茅书记、主任、综治主任,以及被告在法院竟以私刻公章误导审判委员会冠以伪证证据在法院虚构审判过程。 2.为被告再制造伪证10、11、12误导审判委员会 3.恶意串通被告现届村委违反规定私自办案误导审判委员会并形成《2015嘉民一初字67号》无事实依据的徇私枉法判决,铁证如山,不容狡辩。

九 嘉禾县人民法院法院在红网的回复内容

建议嘉禾县人民政府督促肖家镇白茅村民委员会完善与廖荣华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彻底解决本村因林地承包产生的矛盾隐患。同时建议嘉禾县林业局对廖荣华林权证登记的后龙山面积以及四致界限进行核查。

〔针对嘉禾县人民法院的回复∶拟证明作为人民法院已无司法公正可言 国家级林权证 村支两委承包合同 村支两委证明 肖家镇政府镇长王太金证明,在审判长串通操纵下无视党纪国法,无视《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网上除判决书外鼓动、唆使黑社会行为的现届白茅村委摧毁廖荣华合法承包合同,以及国家级林权证审判长徇私枉法的行为铁证如山、不容狡辩。

请问徇私枉法的审判长,你在白日做梦∶

1. 今天你有能力摧毁廖荣华的承包合同书吗?

2. 今天你有能力摧毁廖荣华的林权证吗?

3. 廖荣华数百万森林投资铜墙铁壁14亿国人审判你!

农村土地权属,只有农村本经济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才有权发包、确认集体土地的权属.

廖土先的强占地白茅村支两委发包当时明确证明,<廖土先在后龙山的私占地全部由白茅村委会无偿收回,交由廖荣华管理>.证明并在发包当时,报肖家镇人民政府公认、公证.并加盖村支两委公章,镇政府公章、镇长签字、签名、村委主任签名.在审判过程中审判长全解军亲自对王太金镇长进行笔录,再次进行发包当时情况,并对该证明进行了明确证实.请问枉法审判长因得不到15000元天价鉴定费,而随意否认你自己对肖家镇镇长王太金你自己的笔录证词?作为法院司法机构审判长为了自身的职权贪腐利益,怎么可以肆意曲解、滥用法律否定农村土地主权.白茅村支两委发包当时为廖荣华出据的“白茅村支两委证明”?国家级确权林权证、?枉法审判长利用审判长权力,因得不到15000元鉴定费,竟然支持一个背信弃义、全无人性、全无道德、私刻公章制造伪证的白茅现届村委主任、村委书记、综治主任以及被告的全庭伪证,并且以审判长权力恶意串通为被告再制造伪证证据,从而达到枉法审判长自己的目的,这样的机构与审判长作为人民法院怎样担当得起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

在法院审判长恶意串通白茅书记、村委主任、综治主任为庇护被告竟以私刻公章制造伪证,以审判长权力在判决书中为被告再制造伪证证据10、11、12等歪门邪道的黑社会行为蒙骗审判委员会、误导审判委员会并形成枉法、无事实依据的<嘉民一初字67号>法律沦丧、道德沦丧的判决.

嘉禾人民法院在红网的回复∶

值得说明的是,本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嘉禾县林业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督促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完善与荣华签订的《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彻底解决本村因林地承包产生的矛盾隐患。同时建议嘉禾县林业局对廖荣华《林权证》登记的后龙山承包面积以及四至范围进行核查。

特此回复。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怎么让人相信?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本来是维护公民在社会的公正权力、公正司法.在枉法审判长的利益操纵下,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正义、人民群众在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都被贪腐、枉法审判长、白茅书记、主任所攻破.作为法院国家社会秩序又如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将遭受如何的枉法蹂躏?难道枉法审判长因得不到坐收渔利、不劳而获的目的,人民法院纵容默许这一切的强盗行为,竟敢充当古时江洋大盗角色?本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嘉禾县林业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督促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完善与廖荣华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彻底解决本村因林地承包产生的矛盾隐患.同时建议嘉禾县林业局对廖荣华<林权证>登记的面积以及四至范围进行核查的法院强盗言论.大肆宣言、串通、鼓动、唆使白茅村委变更廖荣华承包合同书.以审判长权力强迫林业部门摧毁<林权证>核查后龙山的承包面积.

根据红网的回复证明嘉禾县人民法院不但不对审判长、白茅村委书记、主任、综治主任私刻公章制造伪证的枉法行为及错误判决进行纠正,反而支持歪门邪道的虚假伪证,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故意回避合法权益的重要事实,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国法赋予的正当权益。蛊惑白茅村委、嘉禾林业局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林业局会听审判长的吗?廖荣华相信共产党领导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人民汪洋大海审判台一定会公平、公证.希望国家人民政府严查枉法审判长、白茅村委书记、主任、综治主任的非法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现届白茅村委为什么成为黑色会行为呢?成员简介!

一 白毛书记廖黄苟是白茅村的流氓书记《摘自白茅村综治主任廖被生向人民政府报告》

二 白茅村委主任廖金保是白茅村最大贪腐分子《摘自红网百姓呼声白茅老党员廖灶才、廖平生举报》、

1. 廖金保吃。拿。卡。要。

2. 竞以特困地区为由争取上级下拨款项再以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四十作为回扣缴纳贪污款。

3. 身为村委主任家产数百万竞以特困家庭为理由住嘉禾县保障房。

三 综治主任廖被生是赫赫有名的大骗子,大家都知道白茅综治主任到处都不敢出门只要给别人看见了他有什么别人就要什么!

四 劳改惯犯廖土先与廖金保是子妹与廖被生是子妹而廖被生与廖金保是兄弟。

五 廖柏青是书记廖黄苟的情感专业户,廖黄苟为还沦落期的情感债不惜一切手段瓜分集体土地、他人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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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禾县人民法院 2015-12-29 15:09:49

      嘉禾法院关于原告廖荣华与被告廖土先、廖柏青及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情况说明

      湖南日报群众工作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贵单位于2015年12月24日转交我院关于调查网友投诉“请求政府严查嘉禾法院枉法裁判审判长全解军一案”情况的函后,我院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人员对网友投诉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廖荣华,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嘉禾县人,农民,住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237号。

      委托代理人雷险峰,男,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廖柏青,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嘉禾县人,职工,住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1组41号。

      委托代理人王期福,男,嘉禾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廖土先,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嘉禾县人,农民,住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3组。

      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金保,系该村村委主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廖荣华与被告廖土先、廖柏青及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荣华及其诉讼代理人雷险峰,被告廖土先、廖柏青及被告廖柏青的代理人王期福,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廖金保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廖荣华诉称,2011年农历12月,原告经第三人同意从李德阳、周丰生处转包了第三人所有的后龙山222亩,牛神岭44亩,神冲岭(刑栓岭)32亩的林地承包使用权,用于开发以油茶树为主的经济林。事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2013年1月6日原告对以上三处承包林地依法办了《林权证》。在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及原告依法办理林权证后,原告和第三人多次要求被告廖土先将非法侵占的后龙山7亩多林地及被告廖柏青非法侵占的3亩多林地归还给原告使用并停止侵权。而两被告却拒不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有变本加厉之势,使原告对投资160多万元的前期投入和继续投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能依法公正审理该案,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还邀请嘉禾县林业局的工程师召集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争议的侵权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该案合议庭经依法审理查明了下列事实:

      2009年9月29日,李德阳、周丰生与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2011年农历12月,原告廖荣华从李德阳、周丰生处转包了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后龙山222亩,牛神岭44亩,神冲岭(刑栓岭)32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用于开发以油茶树为主的经济林,并签订了《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但合同书上没有落款签订日期。该合同是继受李德阳、周丰生与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两份合同条款一致,其中第二条约定:“承包期限为叁拾年,即从2010年元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终止。”第四条约定:“承包界限:后龙山以山岭周围的公路、大路为界除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在外。”2012年11月25日,廖荣华要求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支两委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廖土先在后龙山非法占有土地现由村委会全部无偿收回,交由承包者廖荣华,30年可延5年期合法自主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侵犯。(经营期限2010年元月1日—2040年12月31日,可延期5年)。村委主任廖金保、承包人廖荣华、肖家镇驻村干部王太金均在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了村支两委的公章。2013年1月6日原告对以上三处承包林地依法办了《林权证》,其中后龙山的四至登记为:东与小路及本村田土为界南以石板路(本村3、4组山)及田土为界西以本村田土、村庄为界北以小路及本村田土为界。现被告廖柏青争议的地大约五、六分,种有茶籽树和一个晒坪现被告廖土先争议的地有4亩左右,种有橘子树和一间砖瓦房。两被告在原告廖荣华取得《林权证》之前已在争议的林地上耕种自留地。在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及原告依法办理林权证后,原告认为被告廖土先非法侵占的后龙山7亩多林地及被告廖柏青非法侵占的3亩多林地,于2015年1月29日向我院提起侵权之诉,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判令被告廖土先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被告廖柏青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廖土先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被告廖柏青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

      我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两被告有没有侵权行为,侵权的范围及程度的界定,需要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资质的机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侵权范围及程度的界定的举证责任应当是由原告廖荣华来承担。而原告廖荣华放弃了对被告廖土先、廖柏青现耕种的土地是否在林权证登记范围内进行鉴定的权利。原告廖荣华与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约定:“承包界限:后龙山以山岭周围的公路、大路为界除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在外。”可见,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即使在廖荣华的《林权证》四至范围内,也不属于廖荣华承包经营林地。两被告在原告廖荣华取得《林权证》之前已在争议的林地上耕种自留地,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被告廖土先、廖柏青争议的土地是属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2012年11月25日,廖荣华要求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支两委出具的证明中“廖土先在后龙山非法占有土地”,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是指廖土先办铁厂放机械设备那一块空坪,后已经收回,重新发包给廖荣华种上油茶树。且原告廖荣华对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法院对廖荣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了驳回原告廖荣华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告廖荣华不服一审判决,并先后多次向多家网站发帖认为:全解军在民事判决书中利用审判长职权“虚构审判过程”全解军在民事判决书中虚构被告证据全解军作出的民事判决结果无事实依据。

      值得说明的是,我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依法引导原告廖荣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院也向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嘉禾县林业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督促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完善与廖荣华签订的《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彻底解决本村因林地承包产生的矛盾隐患建议嘉禾县林业局对廖荣华《林权证》登记的后龙山承包面积以及四至范围进行核查。

      由于原告廖荣华不服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遂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的事实与我院一审所查明事实一致。并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廖柏青、廖土先是否违法侵占廖荣华承包的土地。从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廖柏青、廖土先在廖荣华取得承包的土地并办理《林权证》之前,已在涉案林地上耕种多年。原审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亦明确认可廖柏青、廖土先所耕种的涉案土地属于廖柏青、廖土先的自留地。廖柏青、廖土先长期耕作的事实及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的确认可以证明村集体已将土地承包给廖柏青、廖土先使用。此外,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廖荣华与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会签订的《后龙山、邢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约定:“承包界限:后龙山以山岭周围的公路、大路为界除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在外。”因此,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不属于廖荣华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内,廖荣华在履行《后龙山、邢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时理应讲信用,恪守合同约定,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侵占他人利益。上诉人廖荣华认为廖柏青、廖土先违法侵占其承包的土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停止侵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嘉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结果出来后,原告廖荣华对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判决表示不服。为了促使该案能案结事了,目前我院仍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作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工作,希望各方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有效化解纠纷。

      特此回复。

      嘉禾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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