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0
涉及单位:嘉禾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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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10
涉及单位:嘉禾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嘉禾法院审判长串通白茅村委光环下的罪恶谁来管
湖南省嘉禾县行廊镇白茅村现届白茅村委书记廖黄狗,村委主任廖金保、综治主任廖被生恶意串通嘉禾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全解军、光环下的罪恶、恶意制造社会恶性案件谁来管?
一、嘉禾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全解军因得不到私营天价鉴定15000元签定费,竞以审判长权力而恶意串通白茅现届村委书记主任、综治主任以私刻公章制造的农村“土地权属”虚假伪证证明,在判决书中再制造“土地权属”虚假证据10、11、12。瓜分廖荣华数百万合法森林投资财产及依法取得的林地。
1、枉法审判长竞以审判长权力无视国家宪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因分不到坐收渔利的天价15000元鉴定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以国家级林权证、村委会合同,村支两委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徇私枉法竞以私刻公章制造的土地权属全庭伪证,并形成无事实依据(2015嘉民一初字67号)法律沦丧,道德沦丧的判决。
2、枉法审判长竞以审判长权力除判决书外在红网鼓动,唆使黑社会行为的现届白茅村委、国家林业局摧毁廖荣华依法取得的承包合同,以及国家级确权林权证。枉法审判长因得不到坐收渔利,不劳而获的目的,人民法院竟然纵容、默许现届白茅村委私刻公章伪造土地权属虚假证据这一切强盗行为。在红网大肆蛊惑,白茅村委嘉禾县林业局。“在判决的同时,建议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督促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完善与廖荣华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彻底解决本村因林地承包产生的矛盾隐患同时建议嘉禾县林业局对廖荣华林权证登记的面积以及四至范围进行核查”的法院强盗言论。把本村因现届村委私刻公章伪造虚假土地权属所产生的矛盾、串通白茅恶性隐患进行转换。人民法院不但不对枉法审判长、白茅村委所制造的错误判决进行纠正,反而支持一个背信弃义私刻公章伪造虚假土地权属伪证的白茅村委,恶意串通的歪门邪道的虚假伪证。从而藐视国家法律法规故意回避合法权益的即林权证、承包合同、村支两委证明的“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事实。
二、白茅村委书记廖黄狗、村委主任廖金保、综治主任廖被生,三人犯罪团伙,以各自掠夺的光环权力在法院与审判长串通。竞以私刻公章为自己亲人伪造土地权属虚假伪证。廖荣华所庆幸的是私刻公章也刻错,真公章为“嘉禾县白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假公章是“肖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土地权属虚假伪证也84改87在审判长串通操纵下竟然以全庭虚假为证开庭4次:2014年12月15日、2015年3月12日、2015年6月18日、2015年8月19日 并形成“2015嘉民一初字67号”法律沦丧,道德沦丧的枉法判决。2015年11月18日下午3点并在郴州中院开庭,全庭也是这些虚假伪证,竟以私刻公章伪造的土地权属虚假伪证,在郴州市建设银行主任廖柏锋的交易下,以黑社会行为要求中院判决廖荣华赔偿。霸占白茅村,村支两委发包当时明确证明的廖土先在后龙山私占地,由村支两委全部无偿收回交由廖荣华30年可延期五年共记35年经营管理的林地,对廖土先进行精神损失3万元,误工费6000元的赔偿!?由法院对私刻公章制造的虚假农村土地权属矛盾隐患再次升级。
三、白茅现届村委书记廖黄狗是白茅的流氓书记,贪腐严重作风低劣。2014年掠得书记权力后,为还沦落期的风流债利用书记权力为情感专业户廖柏青制造虚假“土地权属”84改87数据图。
1、白茅现届村委主任廖金保,也是发包当时主任更是在承包当时鉴定承包合同上亲自签名的法定代表,本人依仗廖俊琪的势力范围专吃搓来之食在红网老党员廖灶才、廖平生举报中的“先进模范”。
①、利用官官相互势力、廖金保吃、拿、卡、要。
②、利用官官相互势力、以特困地区为由争取上级下拨款项再以20%-40%回扣作为低压贪污款(2014年3月镇政府开会决定)
③、以特困家庭为由,住嘉禾县保障房。
④、竞以私刻公章为自己劳改惯犯姐丈廖土先伪造虚假土地权属,竟然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支持自己姐丈,在法院不承认自己亲笔在承包合同上的签名,不承认林权证,是白茅最大的贪腐分子。不劳而活,想获取廖荣华数百万森林投资财产。
⑤、白茅村委现届综治主任廖被生、大家都知道是一个哧哧有名的大骗子,利用综治主任名片到处骗钱,在法院利用私刻的公章为自己姐夫劳改惯犯廖土先,擅自制造串户联名虚假伪证,大闹林业局。
要求摧毁廖荣华合法承包合同,国家林权证。
白茅书记,主任,综治主任串通枉法审判长全解军为了自己人情私欲,个人贪腐所困,以言代法,以私刻公章伪造虚假“土地权属”枉法,徇私枉法,自行其是,弄虚作假为所欲为。
白茅村委书记,主任,综治主任串通枉法审判长在法院肆无弃惮超越理智界限,凌驾如法律之上,徇私枉法,自行其是,胡作非为,把农村集体土地廖荣华合法林地视为自己的权力交易品,主任利用伪章捞取私利,书记利用私刻伪章制造土地权属虚假伪证满足自己的私欲,枉法审判长在法院充当土、恶、霸、匪、江洋大盗的帮凶,为所欲为。
综上所述,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年嘉民一初字67号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法院应当对白茅书记主任综治主任以及被告的证人,证言、证据进行查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应当查明现届白茅村委恶意作伪证,并且为被告隐匿罪证,如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认定白茅村委、被告以及审判长恶意、串通、伪造土地权属有罪的罪证应当进行依法处理。
根据嘉禾县人民法院在红网的回复除判决书外在红网大肆宣扬鼓动、唆使白茅村委在作出判决的同时…………要求核查四至范围与面积的法院强盗言论,根据判决人民法院纵容、默许了白茅村私刻公章伪造虚假土地权属这一切强盗行为,充当了古时江洋大盗角色,支持了白茅村委歪门邪道的虚假伪证。那么依法取得承包合同在承包当时报肖家镇人民政府公认,并加盖公章,而且依法取得国家林业局确权,廖土先私占地全部收回“白茅村支两委证明。廖荣华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今法院充当的角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综指。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作为人民政府,白茅村委制造的私刻公章,伪造土地权属虚假伪证的恶性,扰乱社会稳定的恶性问题,作为人民政府就要从根本问题上解决问题,不能把问题停留在口号上,要切实认真逐一解决,更不能让问题升级为矛盾,也不能让问题牵着团团转。政府要切实解决白茅村委私刻公章伪造土地权属扰乱社会安宁的恶性案件,社会没有法律就没有安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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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法院关于原告廖荣华与被告廖土先、廖柏青及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情况说明
湖南日报群众工作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贵单位于2015年12月24日转交我院关于调查网友投诉“请求政府严查嘉禾法院枉法裁判审判长全解军一案”情况的函后,我院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人员对网友投诉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廖荣华,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嘉禾县人,农民,住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237号。
委托代理人雷险峰,男,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廖柏青,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嘉禾县人,职工,住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1组41号。
委托代理人王期福,男,嘉禾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廖土先,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嘉禾县人,农民,住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3组。
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金保,系该村村委主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廖荣华与被告廖土先、廖柏青及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荣华及其诉讼代理人雷险峰,被告廖土先、廖柏青及被告廖柏青的代理人王期福,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廖金保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廖荣华诉称,2011年农历12月,原告经第三人同意从李德阳、周丰生处转包了第三人所有的后龙山222亩,牛神岭44亩,神冲岭(刑栓岭)32亩的林地承包使用权,用于开发以油茶树为主的经济林。事后,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2013年1月6日原告对以上三处承包林地依法办了《林权证》。在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及原告依法办理林权证后,原告和第三人多次要求被告廖土先将非法侵占的后龙山7亩多林地及被告廖柏青非法侵占的3亩多林地归还给原告使用并停止侵权。而两被告却拒不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有变本加厉之势,使原告对投资160多万元的前期投入和继续投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能依法公正审理该案,承办该案的合议庭还邀请嘉禾县林业局的工程师召集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争议的侵权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查。该案合议庭经依法审理查明了下列事实:
2009年9月29日,李德阳、周丰生与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2011年农历12月,原告廖荣华从李德阳、周丰生处转包了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后龙山222亩,牛神岭44亩,神冲岭(刑栓岭)32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用于开发以油茶树为主的经济林,并签订了《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但合同书上没有落款签订日期。该合同是继受李德阳、周丰生与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两份合同条款一致,其中第二条约定:“承包期限为叁拾年,即从2010年元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终止。”第四条约定:“承包界限:后龙山以山岭周围的公路、大路为界除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在外。”2012年11月25日,廖荣华要求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支两委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廖土先在后龙山非法占有土地现由村委会全部无偿收回,交由承包者廖荣华,30年可延5年期合法自主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侵犯。(经营期限2010年元月1日—2040年12月31日,可延期5年)。村委主任廖金保、承包人廖荣华、肖家镇驻村干部王太金均在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了村支两委的公章。2013年1月6日原告对以上三处承包林地依法办了《林权证》,其中后龙山的四至登记为:东与小路及本村田土为界南以石板路(本村3、4组山)及田土为界西以本村田土、村庄为界北以小路及本村田土为界。现被告廖柏青争议的地大约五、六分,种有茶籽树和一个晒坪现被告廖土先争议的地有4亩左右,种有橘子树和一间砖瓦房。两被告在原告廖荣华取得《林权证》之前已在争议的林地上耕种自留地。在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承包合同及原告依法办理林权证后,原告认为被告廖土先非法侵占的后龙山7亩多林地及被告廖柏青非法侵占的3亩多林地,于2015年1月29日向我院提起侵权之诉,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判令被告廖土先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被告廖柏青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廖土先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被告廖柏青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
我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两被告有没有侵权行为,侵权的范围及程度的界定,需要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资质的机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侵权范围及程度的界定的举证责任应当是由原告廖荣华来承担。而原告廖荣华放弃了对被告廖土先、廖柏青现耕种的土地是否在林权证登记范围内进行鉴定的权利。原告廖荣华与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约定:“承包界限:后龙山以山岭周围的公路、大路为界除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在外。”可见,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即使在廖荣华的《林权证》四至范围内,也不属于廖荣华承包经营林地。两被告在原告廖荣华取得《林权证》之前已在争议的林地上耕种自留地,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被告廖土先、廖柏青争议的土地是属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2012年11月25日,廖荣华要求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支两委出具的证明中“廖土先在后龙山非法占有土地”,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当庭表示是指廖土先办铁厂放机械设备那一块空坪,后已经收回,重新发包给廖荣华种上油茶树。且原告廖荣华对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法院对廖荣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了驳回原告廖荣华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告廖荣华不服一审判决,并先后多次向多家网站发帖认为:全解军在民事判决书中利用审判长职权“虚构审判过程”全解军在民事判决书中虚构被告证据全解军作出的民事判决结果无事实依据。
值得说明的是,我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依法引导原告廖荣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院也向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嘉禾县林业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嘉禾县肖家镇人民政府督促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完善与廖荣华签订的《后龙山、刑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彻底解决本村因林地承包产生的矛盾隐患建议嘉禾县林业局对廖荣华《林权证》登记的后龙山承包面积以及四至范围进行核查。
由于原告廖荣华不服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遂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的事实与我院一审所查明事实一致。并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廖柏青、廖土先是否违法侵占廖荣华承包的土地。从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廖柏青、廖土先在廖荣华取得承包的土地并办理《林权证》之前,已在涉案林地上耕种多年。原审第三人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亦明确认可廖柏青、廖土先所耕种的涉案土地属于廖柏青、廖土先的自留地。廖柏青、廖土先长期耕作的事实及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会的确认可以证明村集体已将土地承包给廖柏青、廖土先使用。此外,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廖荣华与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会签订的《后龙山、邢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约定:“承包界限:后龙山以山岭周围的公路、大路为界除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在外。”因此,到户的自留地、旱土和晒坪不属于廖荣华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内,廖荣华在履行《后龙山、邢栓岭、牛神岭承包合同书》时理应讲信用,恪守合同约定,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侵占他人利益。上诉人廖荣华认为廖柏青、廖土先违法侵占其承包的土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停止侵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嘉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结果出来后,原告廖荣华对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判决表示不服。为了促使该案能案结事了,目前我院仍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作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的工作,希望各方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有效化解纠纷。
特此回复。
嘉禾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