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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湖南省纪委、省政法委督促法院重新审理陈唐案

时间:2015-10-15

涉及单位: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强烈呼吁湖南省纪委、省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督洲两法院重新审理轻判经济重案要犯陈喜兰、唐兆果各贪腐上千万元 重新判决未判的滥用职权挪用银行资金10亿元损失1.35亿元惊天大案

湖南省纪委、省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0月湘潭市商业银行原两任董事长陈喜兰和唐兆果先后接受湖南省纪委调查, 2009年12月23日,攸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唐兆果。2009年12月30日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决定逮捕陈喜兰和唐兆果。攸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初步查明,计算到2009年9月止,唐家庭财产总额折合人民币1500余万元,扣除其家庭成员的工资福利等合法收入及可说明来源的财产,尚有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至2004年,犯罪嫌疑人唐兆果担任湘潭市商业银行行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委托证券公司投资理财造成湘潭商行经济损失1.6亿元。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0]248号、株芦检刑变诉(20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喜兰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喜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湘潭市商业银行任职期间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三宗罪并提起公诉。2010年11月23日,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唐兆果共受贿153余万元,同时认定唐兆果有18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院一审以唐兆果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陈喜兰在案发时被查获家庭财产共计1122.703074万元及0.7万元美金。除家庭合法收入354.93488万元、受贿金额183.94616万元、0.5万元美金及能够说明其来源的367.804132万元外,陈喜兰对216.017902万元、2000元美金的财产不能够说明其合法来源。2011年4月29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正处级)陈喜兰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喜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陈喜兰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但法院判决书称陈喜兰、唐兆果两人被查时各有家庭财产上千万元,其中各有合法财产约300多万元,在计算两人合法收入时没有剔除两个家庭平时日常支出部分,他们两个家庭成员平时不需要吃喝缴用吗?难道他们都是神仙?其实大家都知道加拿大留学费用极其昂贵,陈喜兰的儿子在加拿大留学期间产生的巨额学费、学杂费及日常支出部分难道不是他们家庭收入支付的吗?或全部是受贿而来?陈喜兰家庭所谓的合法收入只能供她儿子在加拿大的留学费用;唐兆果有个患重病的儿子,据原湘潭市商业银行知情人士讲,当时唐为其儿子每天的治疗费用约2000元左右,这些支出难道不是用家庭收入支付的吗?或是别人行贿的?这是明显的大事化小的卑劣行为。
株洲检察机关指控两人滥用职权、挪用10亿元银行存款造成1.35亿元损失的惊天大案犯罪事实在量刑时竟然被株洲两法院以两人在湘潭市商业银行任职期间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喜兰、唐兆果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为由,判决书量刑时只字不提,一笔勾销。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也是同样规定。该会议纪要同时也认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根据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被告人陈喜兰到商业银行任职是先由湘潭市人民政府提名,然后通过董事会选举,再由湘潭市政府同意选举结果、同意对其职务的任命,该情形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情况,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湘潭市商业银行任职期间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喜兰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对被告人陈喜兰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喜兰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辩护本院予以采信。
其判决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追究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的规定和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也是同样规定。该会议纪要同时也认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规定背道而驰。摘录陈喜兰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党字[1997]1号文件、《关于提名陈喜兰同志任职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向人民银行湘潭分行转发总行关于筹建湘潭城市合作银行的批复》、《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公证书》、《关于变更湘潭市合作银行董事长及主要负责人的请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湘潭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关于陈喜兰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关于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任职的报告》、《关于陈喜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商业银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举结果及行长、副行长职务聘任的通报》证明:湘潭市商业银行成立的过程及陈喜兰和唐兆果的工作履历情况;
2、湘潭市商业银行的章程及营业执照,证明该行属于国家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湘潭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湘潭城市合作银行,其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股:湘潭市财政局占股比例为24.38%。1997年5月25日,湘潭市人民政府以潭政党字[1997]1号文件的形式向中共湘潭市委报>主要内容为:“经市政府党组研究同意,推荐拟任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董事长及主要负责人人选如下:陈喜兰,现任职务省信托投资公司湘潭办事处总经理,拟任职务湘潭城市合作银行董事长。李笃华,现任职务市财办副主任、党组成员,拟任职务湘潭城市合作银行行长。唐兆果,现任职务市人民银行营业部主任,拟任职务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副行长。”1997年6月5日湘潭市委《关于提名陈喜兰同志任职的通知》内容如下:“市人民政府党组:经市委研究,同意提名:陈喜兰同志任湘潭城市合作银行董事长;唐兆果同志任湘潭城市合作银行副行长;”1997年8月10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向湘潭市委出具了《关于变更湘潭市合作银行董事长及主要负责人的请示》,内容为:“五月二十五日经政府党组研究,呈报陈喜兰同志为湘潭城市合作银行董事长,李笃华同志为湘潭城市合作银行行长,并已经市委常委研究同意。但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时,鉴于李笃华同志没有从事本业(银行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不同意担任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行长。后以省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反复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汇报,银行司领导考虑陈喜兰同志有近2年从事金融工作经历,同意陈喜兰同志改任任长,李笃华同志改任董事长,副行长人选不变。”1997年8月12日湘潭市委作出了同意以上请示内容的批复。1997年12月15日、22日湘潭市委、市政府先后公布了湘潭城市合作银行董事会、会选举结果及行长、副行长任职的通知:“湘潭市城市合作银行首届股东大会选举、聘任结果如下:董事长:李笃华、行长:陈喜兰、副行长:唐兆果……”1998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同意湘潭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湘潭市商业银行。2000年11月1日,中共湘潭市委出具《关于陈喜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内容如下:“经市委研究同意:陈喜兰同志任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2001年3月23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商业银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选举结果及行长、副行长职务聘任的通报》内容如下:“湘潭市人民政府同意湘潭市商业银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湘潭市商业银行第二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结果:湘潭市商业银行董事会董事长:陈喜兰;”。
三、公诉机关指控, 2001年初,湘潭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在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邓巨山(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陈喜兰提出通过委托理财谋取高额回报,以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在商业银行年度经营计划工作会、行长办公会上,被告人陈喜兰与商业银行行长唐兆果(另案处理)、副行长曾佳伟(另案处理)、邓巨山(另案处理)都同意并决定在当年度要与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每一笔投资协议都由陈喜兰或唐兆果在协议上签字。2004年,大鹏公司因违规操作,被中国证监会查处,湘潭市商业银行分别于2003年12月30日、2004年3月2日、2004年3月18日、2004年7月7日投入大鹏证券公司的资金共计2亿元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经湖南省天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商业银行尚有13457.156206万元资金无法追回。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0)芦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以陈喜兰在湘潭市商业银行任职期间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喜兰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能成立。陈喜兰、唐兆果两人是由湘潭市政府提名、同意并以文件形式任命的,完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性质;企业的经济属性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而不是由法院裁定,湘潭市商业银行股份中湘潭市财政局占股比例为24.38%为最大股东,是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判决书中所说的“非国有股份公司”。据华融湘江银行一位消息灵通人士透露:陈喜兰、唐兆果他们滥用职权挪用10亿元银行资金造成1.35亿元损失,全部是湘潭市政府拿国家的钱补这个大窟窿。他们的后台仍然逍遥法外并拼命力保原湘潭市商业银行被抓的贪腐官员,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告人的利益勾当,湘潭市委前任书记和原人大常委会主任符永梅等人至今仍然霸占了原湘潭市商业银行家属区受贿的豪宅。陈喜兰等人滥用职权,损失1.35亿元是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出资赔偿损失,足以证明湘潭市商业银行是国有股份制公司。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株洲攸县人民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唐兆果有期徒刑一年;芦淞区人民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陈喜兰有期徒刑一年。这两家法院在判处陈喜兰和唐兆果两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认定两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都是在湘潭市商业银行任职期间所犯的罪行;另一方面株洲两法院审判陈唐两人滥用职权罪时,以两人在湘潭市商业银行任职期间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为其开脱罪责是明显自相矛盾的表现,株洲两法院对两人的判决书是彻头彻尾为陈喜兰、唐兆果滥用职权、挪用银行资金10亿元、损失1.35亿元惊天大案开脱狡辩、包庇罪犯、避重就轻、瞒天过海、前后自相矛盾、侮辱公众智商、亵渎、践踏法律和纵容犯罪。
另外,滥用职权挪用10亿元银行资金造成1.35亿元损失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曾佳伟,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喜兰与商业银行行长唐兆果(另案处理)、副行长曾佳伟(另案处理),(曾佳伟在检察院审讯中招认了在陈喜兰、唐兆果挪用银行储蓄资金10亿元、损失1.35亿元案件中收受了巨额贿赂的事实)。事实上不但至今未追究曾佳伟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而且在他根本没有达到规定的内退年龄的情况下,原湘潭市商业银行负责人竟然偷偷摸摸为他办理了内部退养的手续,享受内部退休人员的待遇。此事曝光后更名后的单位竟然若无其事、堂而皇之安排他在湘潭分行继续上班。株洲两法院对陈喜兰、唐兆果等人经济重案犯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上亿元巨额经济损失轻判是个奇迹,现在陈喜兰、唐兆果两人判刑后又被立即保外就医,这两个罪犯目前住在省会长沙市享受着贪腐带来的豪华舒适生活,这是湘潭市的老百姓早在他们两人被双规时就预测:两人轻判后会立即保外就医,此结果在社会上和老百姓心目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这无异于纵容犯罪和把党纪国法当作儿戏,是一种对党和人民的严重欺骗,由此可见株洲芦淞区法院和攸县法院判决经济重案犯陈喜兰、唐兆果案避重就轻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践踏和纵容犯罪。这与党中央:“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背道而驰;以及与其他省市对经济犯罪重犯的量刑结果相差甚远,法律岂能儿戏,治贪必须严刑重典。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2014年3月6日,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严格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遏制、防范以权、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的问题。司法部就贯彻落实这个指导意见作出部署。司法部将对近三年监狱办理的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逐案复核,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请办理,是否有编造考核材料,组织虚假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失职渎职以及相关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会坚决地整改依法纠正,严格的追责。
中纪委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重点要求:“必须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把反腐利剑举起来,形成强大震慑”。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彰显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和魄力。陈喜兰、唐兆果等贪污腐败分子,动辄挪用上10亿元银行资金,各贪腐上千万元,他们有恃无恐,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1.35亿元巨额经济损失,强烈呼吁湖南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最高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株洲两法院对陈喜兰、唐兆果和曾佳伟等经济重案犯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1.35亿元巨额经济损失惊天大案应当重新、从重、从严判决!收监并没收全部财产,并向社会公布重新判决结果。

附件:网络媒体报道链接:陈喜兰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http://www.fsou.com/html/text/fnl/1178543/117854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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