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端被人侵害私有财产,依法维权反遭执法不公!
荒唐!如此“调解” 置法律尊严何在?
申诉!枉法者欺我不懂法糊弄我 谁来管?
尊敬的上级领导: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是一件惠农好事,也可谓是“有油水”的工程。私下里由村党支部书记满延广和其铁哥们王军章承包,这本身就变成了一种利用职权大肆捞取个人好处的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因为电线杆位坑的原因,满延广竞依仗其书记的身份,指使其兄满延容和施工工人王友章两人拿工具殴打我,致我腰部疼痛难忍,后经慈利县零阳镇卫生院和慈利县人民医院的x线检查,示第二尾椎脱位,慈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现正在慈利县零阳镇卫生院接受治疗。其具体经过如下:
因为其中的一根电线杆要埋在我家屋后的山地里,在未测杆位、未通知其所有人的情况下,以树木遮挡电力线路为由,王军章、王家满已将该处部分树木分两次砍伐,而该处的树木是我丈夫做景观林木生意而暂时存放培植在此,根据线路走向,在可以避免更大损失的的情况下,我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杆位。4月26日早上,施工工人王家满及满延广等先后到场,喊我丈夫王育杭,在我家屋后面,商议在什么位置挖坑埋电杆的事宜,我丈夫王育杭在当日上午就按照商定好的地点打好了杆位坑以及拉线坑。
27日早上,满延容,王友章以及三个架线工5人来到我屋后打坑埋杆拉线,可是,他们却没有按照26日早上商议好的地方埋杆拉线,而是改变方位,这就意味着又要损毁很多大小树木,对此,我儿子王国志就说:“你们怎么不按商量好的地方埋杆子?你们把昨天参加商量的那班人喊来后再埋杆拉线”。于是,满延容等与我儿子发生争吵,满用右手卡住我儿子的脖子,恶狠狠的说“老子今朝就是要从这里架线,你又能怎么样?!”这时,我走过去说:“你是大人,他是个伢儿,你卡他脖子搞么得?!”个子高大,身强力壮的满延容又马上用左手卡住了我的脖子,他两只手同时用力,把我母子二人重重地摔倒在地,双手不放,同时,站立一旁的王友章也动手用拳头打我胸部,还用爬树的铁链子打我腰腹部,我倒在地上感到腰下部剧烈的疼痛,大声哭喊,王友章才肯放手,满、王二人见我喊叫厉害,意识到惹了祸,就朝唐会欣的屋垱头跑去了。
我无法动弹,躺在地上痛哭了有个把小时,丈夫上山背柴禾去了又不在身边。我儿子王国志叫来了杨柳铺医院的救护车,但是车行至王家立的门口(架电承包人王军章的父亲),王家立站在路边拦车刁难司机,不允许车辆通过,耽误了至少40分钟。事情发生几个小时后我才被自己丈夫和儿子送进杨柳铺医院,在没有拍片检查的情况下,村书记他们就放话说:“她是假装的,只是软组织挫伤。”
28日下午,我仍剧痛不止,转入慈利县零阳镇卫生院(即环城医院),经拍片诊断为尾椎骨脱位0.5cm。可是,东岳观派出所的赵群志副所长却说环城医院的拍片诊断不可靠。又把我送到县人民医院再拍片,结果显示第二尾椎滑脱5mm,并由慈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就在伤情诊断结论出来以后,网改工程承包人、书记满延广,肇事者王友章,以及满延容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急忙到处活动,拉关系,以求掩盖事实真相,逃脱法律的制裁。
4月30日,杨柳铺乡司法所邓兆庭和东岳观派出所赵群志副所长等6人,在零阳镇卫生院病房对我录口供;在我没有与王友章见面的情况下,欺上瞒下,黑着良心违规操作,竟然有预谋的编造了一个所谓“调解协议书”,也没有宣读协议书的内容,就催促我女儿王化丽签字,邓兆庭、赵群志等人说:“天快黑了,我们要回去,你快点签字”。赵群志并说:“快点签,不签我们就不管了 ,让你得不到药费,慢慢的去打官司”等恐吓胁迫的话。派出所指导员曹鹏又抓住我的手在所录口供上按指印。从“协议”来看,是不合符法律规定的,所写的内容是不符合实际事实的,草拟协议的人与村书记及肇事者串通了之后所编造的。
5月12日上午11:00左右,东岳观派出所民警赵群志、曹鹏两人以录4.27纠纷口供为由,将我丈夫王育杭带至派出所,随即以涉嫌故意殴打他人(对方为轻微伤)为由,将其拘送慈利县公安局,期间被人殴打致胸部软组织损伤,当日下午在慈利县公安局三楼,赵群志、还有县公安局一李姓民警对我女儿王化丽说:两条路自己选,一是在传唤通知书上和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签字,人放回;二是不签字,就将人关起来。
请问:一、伤势还在治疗之中,谁能肯定住院要多少天呢?这又怎么能以9000元草草了断呢?出院了是否会留下后遗症呢?
二,协议书应该是当事人双方协议达成,怎么能预先写成?所录口供不宣读内容,不经当事人的认可就能催促当事人签字按指印?法律尊严何在?人权何在?
三、我还在住院治疗之中,主治医生吴军权也说:“尤其是年龄较大的人尾椎骨脱位是不可能回复原位的,出院后也不敢保证不留下后遗症。”现在9000元已经花完了,伤情还需要治疗,往后的治疗费用应该怎么处理?
四、邓兆庭,赵群志副所长等人的所作所为,是否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应有的立场?
我强烈要求:
一、请求上级主管领导督办此案,依法查处,还法律和事实以公道。二、欧打致伤的过程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发生,是肇事者的全部责任,住院治疗期间,应由肇事者负责所有医疗费,并依法计算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赔偿费。
三、女儿王化丽在广州开办三个店面的大型美容厅多年了,每月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可查证),因为我的事回来参与处理,耽误接近一个月,其陪护工资应按个体工商户计算(这是有法可依的)。
四、赔偿费至少在六万元以上(这也是有法可依的,法律有明文规定)因为我没有动手打伤对方。
五、王育杭为什么会在民警问话期间被人打伤?谁打的?
我为以上所说的话负责,句句属实,绝无伪造。恳请上级领导主持公道,纠正办案人员的不当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尽快支付医疗费用。
申诉人: 慈利县杨柳铺乡康庄村 唐艳梅 13317440728
代申诉人:慈利县杨柳铺乡康庄村 王国志 15874417906
二OO九年五月十五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