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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大祥公安局法制大队、城南派出所如此办案?

时间:2015-09-19

涉及单位:大祥公安分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九问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城南派出所如此办案、党纪法纪何在!!!

(案情真相) 4月4日,在邵阳市大祥区敏州东路华谊名都大酒店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唐芬芳(女)以曾经相识交过朋友将受害人唐某骗到邵阳,趁受害人休息时实施抢夺钱包后被夺回,后趁受害人熟睡时盗走手机及银行卡一张盗刷人民币22325元并窃取了受害人手机信息资料。受害人唐某醒后找手机,发现银行卡也不在了,马上到酒店前台先后四次拨打手机无法接通,在受害人找寻手机及银行卡的同时,犯罪嫌疑人通过酒店清洁阿姨把手机及银行卡送往酒店大堂登记处然后逃离现场,受害人打开手机后接到银行消费短信,马上给犯罪嫌疑人打电话是怎么回事?受害人唐某本着朋友一场告知这是盗窃罪,苦劝把盗刷金额返还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伙同所谓的另一犯罪嫌疑人(表姐)态度嚣张,颠倒是非.4月9日,受害人唐某苦劝无果,经110指挥中心告知到大祥区城南派出所进行属地报警,由李姓民警负责录用口供,告知等通知,三天没有结果,受害人返回了家乡永州,4月16日再三追问案情进展,该案情已交给社区民警宁警官负责,听取犯罪人之微词没有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后口头回复不予立案,受害人唐某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最后再三催促在5月12日出具大祥区公安局[2015]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在此期间受害人还积极配合城南派出所在告知不立案情况下又进行了三次笔录口供,而所做笔录全部是围绕与犯罪嫌疑人是什么关系?经济纠纷?发生关系?

一问:案情处于公安调查取证阶段,城南派出所所长宁艳兵不但不进行证据采集竟向大祥区检查院侦察监督科吕科口述汇报案情,合法合规吗?正当程序应该是补充证据书面交于检察院侦察监督科进行裁定报公诉科!以致最后办案倾向按经济案进行侦察补录材料,这不是典型的偏袒罪犯及违规吗?(附件大祥区检察院回复均可体现)

二问:5月12日下达不立案通知书,受害人马上向大祥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刘队长提出复议递交了复议书面材料,至今未收到书面复议决定书,这符合公安部关于办理案件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规定吗?7月28日受害人到大祥区法制大队询问案情进展及复议决定书,法制大队根本忘记递交过复议书!城南派出所为何不跟踪处理下达复议决定文件让受害人及时到检察院立案监督?最后导致7月28日受害人实在不能再拖才自行到邵阳市大祥区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这不是有意拖延案发时间吗?

三问:既然城南派出所宁艳兵有意听从犯罪嫌疑人所谓的经济纠纷,信口开河,不依法采集盗刷案情事实进行侦察补录证据,为何暂时听从宁艳兵按其意自行到法院进行自诉时不让律师调取案卷,没有案卷又如何能到法院立案?目

四问:城南派出所宁艳兵相后几次口述,同时结合大祥区公安分局纪委给予817向红网反映回复:案情与大祥区法制大队,检察院侦察监督科研究过案情!研究案情肯定要根据案卷,为何7月28日侦察监督科吕科口述根本没有看到任何案卷,只是宁向其口头汇报两次!难道研究案情竟凭口头?而且7月28日分管法制的刘副局长还通知城南派出所送案卷到法制大队准备第二天与检察院侦察监督科研究案情?(见附件二)

五问:无论双方处于什么关系,盗窃犯罪能等同经济纠纷,何况没有经济纠纷,即使有不能以经济纠纷与犯罪相抵充,这又不是偏袒罪犯又是何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依法办案?

六问:人民警察是行政执法机构,是知法懂法,公民向上级机关反映事实本质是合法合规,为何在8月17日受害人感觉不秉公执法徇私舞弊向红网及党政机关反映案情时,宁艳兵打电话发送短信进行恐吓威胁,要凭个人能力制裁我?素质?又不得不联想办案时的作风?这又体现如何人民警察的形象素质!!(见附件三)

七问:既然贵所在4月16日通知我,都决定不予立案为何还要在催不立案通知书过程期间补录口供?补录的口供与案情盗窃本质根本无任何关系,这又是为何?(见笔录)

八问:受害人先后到大祥区法制大队三次当面反映情况,为何不督促办案单位进行证据补录,为何在回复红网问证时还隐瞒事实说与大祥区检察院多次研究案情,如果多次研究案情为何检察院回复的认为大祥区公安局认为唐芬芳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结论不当,建议补充调查??!!!

九问:犯罪嫌疑人一共两名,至尽逍遥法外?办案单位竟以联系不上或不知道地址而让受害人提供犯罪嫌疑人联系方式,居家地址?那前面办案又是怎样知道居住地址,还口述去过其家询问过案情?案件发生5个月以来,办案单位竟然不采取任何行政措施进行补充调查办理案情,相反受害人相后4次到派出所进行口供补录,相后14次往返邵阳督促案情进展?!!!

坚信在法制中国的背景下,不允许任何人玩弄践踏法律尊严,不允许任何一个罪犯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去破坏社会主义的良好法制环境。

敬请各级有正义的各界人士关注此案。(附录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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