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1
涉及单位:华容交警事故中队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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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01
涉及单位:华容交警事故中队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本人投诉华容交警事故处理中心办案人文和平
文和平在处理2015年2月9日发生于华容东山镇塔市居委会21路段,粤TXS775面包车超速追尾,撞上停止在路边轻型货车一案中严重违背事实依据,写成与之相撞。试问,后车超速追尾如何解释断定为相撞?我车被撞至十米远遇石头堆才停,车头车尾均被损坏(有照片,现场人员为证)。根据道路法第43条,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办案人文和平武断我方为事故同责,并在出示认定书时,先让我方签名后才出示责任书,工作流程颠倒。办案人未考虑事故我方受损,严重偏袒对方,做出与事实不符的认定。我方无能力承担与事实不符的责任赔付!!望有关领导能还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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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诉华容交警大队办案不公的调查情况回复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2015年9月6日,我局收到贵站转来的群众投诉调查函[(函调字)第2015093号]。收到该调查函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当即指派督察大队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2015年2月9日18时40分,徐某驾驶湘F29E18货车与刘某某驾驶的粤TX5775小型客车在华容县东山镇塔市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粤TX5775小型客车上的乘客刘某保当场死亡,乘客刘某光、王某某二人重伤。我局交警大队事调中队民警经现场勘查及调查走访后,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第150319号),徐某对责任认定不服,并向岳阳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2015年4月27日,市交警支队作出复核(岳市公交事[2015]第028号)决定,结论为:维持华容县交警大队第150319号道路交警事故责任认定。 在该起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当中,未发现办案民警有违纪违规行为,事故责任划分清楚,处理适当。
华容县公安局
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