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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不作为

时间:2015-08-20

涉及单位:桂阳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请求新闻媒体监督的报告

华声在线:

我系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张双喜,我与被执行人秦臻离婚纠纷一案,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6日终审判决我对婚生小孩张皓然有探视的权利,被执行人秦臻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公休日的第一天,且被执行人秦臻应给付我现金153369元。2014年4月3日,我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桂阳法院受理案号为( 2014)桂阳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后,我曾三次主动到被执行人秦臻家中探视小孩张皓然,均遭被执行人秦臻及其家人无端谩骂,致使我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利,今年以来,被执行人搬到郴州居住,电话又无法联系,半年时间我未得到探视小孩的权利,被执行人的态度是恶劣的。且从我申请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均未向我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公然挑战法律权威,肆意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胁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的规定,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

桂阳法院在立案受理后,慑于被执行人秦臻是桂阳县财政局干部,其父秦亦东为桂阳县实践教育政法系统学教小组副组长的身份,便有法不依,不积极履行执行职责,不对被执行人秦臻采取执行措施。迫于无奈,我又于2015年4月7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至今均无结果。桂阳法院办案不力、无作为,难道要迫使我发生过激行为法院才执行吗?万般无奈之下,只有求助于新闻媒体,恳请新闻媒体对桂阳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促使桂阳、郴州两级法院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对被执行人秦臻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维护我一个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

报告人:张双喜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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