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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长沙市城管局监督督办宁乡市城管局杉木塘巷 6 号违建举报履职问题

时间:2026-11-02

涉及单位: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本人实名投诉,请求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上级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督促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置玉潭街道楚沩社区杉木塘巷 6 号违建举报事项。

本人多次实名举报该地块入户凉亭、花坛、石狮子、台阶、斜坡侵占公共通行区域问题。针对宁乡市城管局 2026 年 10 月 15 日的答复,我提交书面异议后,又收到该局就异议作出的再次回复。该回复依旧没有开展全面、客观的实质调查,多处法律适用片面、履职存在明显问题,本人仍然不服,具体事实与问题如下:

1. 入户凉亭:以自然资源部门处罚替代城管自身法定履职,处罚案卷未向利害关系举报人提供宁乡市城管局称入户凉亭已经由宁乡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并对规划违法作出处理。即便资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等于案涉构筑物现状自动合法化,不能消除构筑物侵占公共通行区域的客观违法状态,更不能免除城管部门针对市容占道、公共区域构筑物的核查处置职责。我作为利害关系举报人申请查阅该处罚案卷正卷,至今未能获取相关材料,无法核实处罚认定事实、处罚内容以及整改是否落实到位。

2. 花坛核查流于形式,将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法定职责转嫁给举报人

该局主张花坛属于 2015 年背街小巷提质改造市政绿化设施,但仅为初步口头核查结论,未调取项目竣工档案、工程量资料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反而要求由我提交花坛属于私建扩建的线索供其复核。查清事实、调取档案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义务,不应把举证责任转嫁至举报人,属于调查不实、履职缺位。

3. 石狮子、台阶、斜坡:选择性截取资规协查复函,拒不落实 “结合侵占红线、公共区域综合认定” 的核查要求,草率终结调查

该局依据宁乡市自然资源局 2026 年 7 月 27 日复函中 “不属于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畴” 直接终结该部分线索调查,但刻意回避复函中明确提出的,应当结合是否侵占规划红线、是否占用公共通行区域综合认定的重要意见,完全未就上述两项关键事实开展核查。

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不等同于可以擅自在城市公共通行区域设置构筑物。依据现行有效的《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筑物即便不涉及规划许可,仍应当遵守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市容占道管理要求;城管部门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设置构筑物、实施占道的行为负有核查监管职责,不能仅以规划许可事项对该部分线索一终了之。

4. 人为机械拆分同一宗举报诉求,割裂现场客观事实,存在应付举报闭环的问题

该局辩称,案件终结仅针对台阶、斜坡、石狮子是否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这一项,移送土地侵占线索属于另行履职。

但凉亭、花坛、石狮子、台阶、斜坡属于同一宗地、同一次实名举报项下的关联构筑物,我举报指向的是构筑物整体侵占公共通行区域的客观问题,并非人为拆分出来的 “规划许可问题”“土地问题” 两类独立线索。该局对规划许可部分直接销号结案,土地问题另行移送,回避对现场构筑物是否侵占公共通行区域开展整体性实质核查。

5. 仅有多渠道答复及当面反馈,不等于完成合法完整的终止调查执法程序

该局提出已通过 12345 工单、信访渠道答复并当面向我反馈意见。形式上完成答复告知,不代表案件调查已经全面客观到位;同时并未出具专门针对终止调查事项的正式执法文书,不能以各类渠道的答复、口头反馈替代完整行政执法结论。

6. 断章取义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片面理解 “可以不予公开”,否定举报人利害关系地位,不履行区分处理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该局提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按照条例 “可以不予公开”,由此主张不予公开行为不违法,同时否定我系利害关系人,对协查复函、线索移送回执、现场核查记录等全部定案材料一概拒绝公开。

根据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 属于行政裁量条款,并非无条件、不加区分一概拒绝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该裁量权应当结合申请人身份、信息内容、公共监督利益综合考量,并非只要选择不予公开就当然合法。该条例同时明确强制性规则: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果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本案当中,资规部门协查复函属于外部正式回函、现场核查记录属于定案关键证据,具备区分处理条件。该局只引用案卷可不予公开的规则,刻意回避区分处理的法定义务,未逐项甄别材料范围、未逐项说明不予公开的具体理由,直接全盘不予公开,属于法律适用片面,裁量行使不当。

本人系案涉事项实名举报人,构筑物是否侵占公共区域直接涉及周边通行公共利益,依法享有举报监督权。即便双方对利害关系身份存在争议,也不能直接免除行政机关区分处理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

案卷材料是否向我公开属于知情权问题,不能以此抵消、规避该局对举报线索全面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不能用信息公开争议掩盖实体调查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市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下级城管部门负有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现提出诉求:

①请求长沙市城管局开展行业执法监督,核查宁乡市城管局上述全部履职问题,重点核查其选择性截取资规协查意见、未核查构筑物是否侵占规划红线及公共通行区域、转嫁调查举证责任、机械拆分群众举报诉求、信息公开裁量不当等问题;

②督促宁乡市城管局对杉木塘巷 6 号入户凉亭、花坛、石狮子、台阶、斜坡全部举报线索重启全面实质调查处置,完整落实资规部门提出的结合侵占规划红线、公共通行区域综合认定的核查要求;

③督促宁乡市城管局就入户凉亭前后定性矛盾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对申请公开案卷材料依法履行区分处理义务,向我公开可公开部分;出具建立在完整事实调查基础之上的处理意见;

④请将本次监督督办的办理情况向本人反馈。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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