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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无资质冒充律师,注销后拒披露股东信息

时间:2026-10-23

涉及单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区: 上海市,上海市市辖区,长宁区

我2024年在拼多多平台"德通"店铺购买法律服务,支付3750元。该店铺以"律师""法务"名义对外宣传,承接"网上立案""代写诉状"等业务。

事后我发现,该店铺的经营主体为成都述德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含法律服务,不具备法律执业资质。我认为,正是由于该公司提供的服务出现问题,我另案败诉,损失服务费3750元、案件受理费1906元,合计5656元。

准备维权时,我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

第一,商家已经注销。该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注销,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已无营业主体,登记电话无人接听。

第二,平台不给股东信息。我要求拼多多提供股东的完整身份信息,平台只提供股东姓名,拒绝提供身份证号和住址。仅凭一个姓名,我无法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要件,无法立案追责。

第三,交易记录灭失。据平台客服告知,聊天记录仅保存两个月,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平台应当记录、保存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服务过程记录全部灭失,我无法举证。

于是:告商家,主体已注销;告股东,平台不给身份信息,立不了案;告平台,平台称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互相推诿,我的5656元无人负责。

我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这里写的是"有效联系方式",而非"曾经提供过"。商家交易后注销、地址作废、电话停机,此时平台掌握着完整工商内档和股东信息却拒不提供,这一条款对消费者还有实际意义吗?

二是电商平台上"法律咨询公司"打擦边球的乱象。大量此类公司以"律师""法务"名义招揽业务、实际从事法律服务,而经营范围并不含法律服务。《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应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平台是否尽到了资质审核义务?

我的主张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平台不能提供商家股东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向平台要求赔偿。商家注销、地址作废、电话停机,我手里只剩一个姓名,实际上已无法向任何主体追责——这种情形下,平台掌握完整工商内档和股东信息却拒不提供,应当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先行赔付我的损失5656元。

我已就平台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向监管部门举报,至今未获实质性处理。

本人可提供订单、支付凭证、店铺宣传截图等全部证据,愿配合采访核实,并对以上内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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