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0-19
涉及单位: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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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司法执行:
1、向投诉人书面提供长沙隆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应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完整账号、账户内可执行余额;
2、不得单纯以项目属于保交楼项目为由阻碍司法拍卖,配合执行法院处置涉案房屋,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执行债务。
事实与理由:
投诉人喻东梅与长沙隆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喻东梅与被告长沙隆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7 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长沙隆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喻东梅 8564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42 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971 元,由被告长沙隆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长沙隆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喻东梅。
生效后,长沙隆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主动履行退款义务,投诉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投诉人多次和开发商沟通,开发商称该项目属于保交楼项目,预售资金账户由长沙市望城区住建局监管,资金无法执行划扣。
投诉人随后与长沙市望城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沟通,工作人员确认监管账户内有可以划扣执行的余额,但拒绝向本人提供监管账户账号;同时本人多次提出,请求住建局配合法院处置、拍卖涉案房屋用于偿还执行款项,住建局多次仅以项目为保交楼项目为由拒绝配合拍卖。
保交楼政策目的是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并非阻碍生效民事判决的司法执行,不能无限度以保交楼为由规避开发商应当承担的民事退款责任,也不能拒绝向申请执行人披露监管账户基础信息。目前开发商、住建局互相推诿,导致生效判决长期无法落地,本人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现正式投诉,恳请长沙市望城区住建局依法履职:
1、书面告知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账户余额、区分监管额度内资金和超出监管额度可执行资金情况;
2、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不擅自阻碍法院查封、拍卖对应房产,配合依法处置房产,用处置款项清偿本人执行款 85640 元、案件受理费 971 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恳请贵单位予以书面答复,不要推诿扯皮,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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