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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银行在职员工涉嫌未经审批经商办企业、协助亲属转移责任财产的举报信

时间:2026-09-14

涉及单位:湖南银行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关于湖南银行在职员工李*林涉嫌未经审批经商办企业、协助亲属转移责任财产的举报信

反映事项:

被举报人李*林系湖南银行在职工作人员。现反映其在未向所在单位履行审批、报备程序的情况下,先后担任贵州琢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泸溪县兴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全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企业高管,并通过其家族内部连续股权变更,涉嫌协助丈夫黄*及失信亲属黄*、黄*生转移、隔离责任财产,规避人民法院执行;其间所涉企业还为黄*及相关主体债务提供房产、资金担保,存在利益冲突与廉洁风险。请予以核查。

一、被举报人及关联人员

1、李*林,湖南银行在职员工;

2、黄*云,李东林丈夫;

3、黄*生,黄*云之父,据反映为失信被执行人;

4、黄*兴,黄*云兄长,据反映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工商及诉讼相关事实线索(按时间)

1、初始状态:泸溪县兴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始股东为黄兴、黄许生;二人据反映均负有执行债务并被列入失信。

2、2025-07-04:黄*兴、黄*生将所持股权转至黄云,黄*云持股100%,认缴1000万元。该次转让据工商档案为无偿或低价集中的,需核查是否属失信人员剥离资产。

3、2025-08-25:公司迁址贵州贵阳(修文),更名为贵州琢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脱离原湖南泸溪属地。

4、2025-10-22:黄*云将100%股权转让给李*林;2025-12-01: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高管、联络员变更为李*林。李*林由此全资、全岗控制该公司。

5、2025-11-18前后:据反映(2025)湘3122民初1665号裁定冻结黄*云及关联湘江公司存款,贵州琢信以6套房产提供担保。该节点早于李*林全面接任法人,但覆盖其受股期间。

6、2026-05-07:李*林将100%股权及法人、财务、高管全部转给贺*英。需核查贺*英与黄家、李*林是否存在亲属、代持、雇佣或其他利益关联,以及是否支付合理对价。

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内容 印证违纪事实

2025/7/4 黄*兴(400万/40%)、黄*生(300万/30%)退出,股权转黄*云,黄*云增至1000万/100% 失信人剥离名下资产归集至黄*云

2025/8/25 名称由"泸溪县兴云工程"改"贵州琢信",跨省迁址贵阳修文 脱离原属地,规避监管执行

2025/10/22 黄*云100%股权转给李*林(股东) 银行在职员工违规持股

2025/12/1 法定代表人/财务/高管/联络员由黄*云变更为李*林 李*林完全掌控公司、违规任职

2026/5/7 李*林全部退出,股权/法人/财务转给贺秀英 二次过户隔离资产

2025/11/18 (2025)湘3122民初1665号裁定冻结黄*云及湘江公司存款;贵州琢信以6套房产担保 变更发生于被执行期间,资产转移目的明显

三、涉嫌违规问题

(一)涉嫌未经单位审批违规持股、经商办企业、兼任企业职务。李*林在湖南银行在职期间,登记为外部公司全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高管,若未提供银行书面审批、合规备案材料,则违反商业银行员工兼职经商禁令及行内廉洁、行为管理规定。

(二)涉嫌协助亲属规避执行。股权由失信人黄*兴、黄*生→黄*云→银行员工李*林→贺*英连续过户,时间不足一年,且部分变更发生在黄*云涉诉、冻结、执行期间;结合公司迁黔、再由员工持有、再转第三方,疑似以家族内部流转将责任财产从被执行人及失信人名下剥离。李*林作为银行从业人员,具备财务与风险认知,若明知亲属债务仍配合受让、挂名、再转让,应一并评价其协助责任。

(三)涉嫌利益冲突与违规担保。贵州琢信在李*林控制期间为黄*云及关联主体以房产、存款提供担保,若未经合法公司决议、未按银行员工事项报备,且担保对象与李*林存在家庭利益关联,则构成潜在利益输送、信贷风险与廉洁冲突。

四、所附线索

1、贵州琢信/泸溪兴云全套工商变更截图(名称、地址、股东、法人、财务、高管);

2、黄*兴、黄*生失信信息,黄*云涉诉、执行、冻结裁定;

3、(2025)湘3122民初1665号等保全/担保材料;

五、请求

1、核查李*林对外持股、任法人/财务/高管是否履行银行事前审批与合规报备;如未审批,依行规及监管规定处理并反馈。

2、核查2025-07至2026-05家族股权链是否以无偿、低价、代持、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责任财产;如涉规避执行,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法院执行局或公安机关。

3、核查贵州琢信为黄云等担保是否经公司决议、是否属关联担保、是否向银行申报利益冲突;评估对湖南银行声誉及信贷风险影响。

4、将核查结论、处分建议、移送情况书面反馈举报人。

4)贵州琢信为黄云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5条:对外担保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须股东会,关联股东回避。

李*林全资一人公司期间作担保: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担保,司法实践可结合股东决定、财产独立证据看效力;若给黄*云(其丈夫、实际控制人/受益方)担保,应查是否形成股东决定、是否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8、17条: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看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审查决议;无决议通常有过错分担;一人公司、全资子公司等例外要单独判断。

银行端风险:李*林作为银行员工控制担保主体并为亲属债务兜底,若湖南银行与黄*云/湘江公司/贵州琢信存在授信、开户、资金往来,应做利益冲突申报、授信回避、反欺诈排查。

举报人:钟小芳

日期: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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