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10
涉及单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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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
我公司是溆浦美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与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始终秉持合法合规经营理念。我公司与湖南巨森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森电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原审判决在未查明交付设备质量根本缺陷、无视合同明确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径行判令我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现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我公司账户已被冻结,企业生存岌岌可危,案涉重大民生环保项目亦可能陷入无法运行的僵局。鉴于本案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偏差、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且强制执行将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我公司特以本报告向贵单位反映情况,恳请予以关注并协调督促司法机关审慎处理。
一、请求事项
1、恳请贵单位关注(2025)湘0104民初15356号、(2026)湘01民终3680号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特别是设备验收合格这一核心要件)上存在的重大偏差,督促司法机关在再审审查期间秉持审慎原则,避免基于可能存在错误的事实认定径行推进强制执行程序。
2、恳请贵单位充分考虑到我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及案涉PPP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推动执行法院在再审结果出炉前,暂缓对我公司执行,以体现司法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与支持。
3、恳请贵单位综合考量本案涉及的重大民生环保项目背景及新证据所揭示的设备根本性质量缺陷,推动案件得到实质性的公正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基本情况
2021年6月,宜川美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运行单位”)中标宜川县生活垃圾热裂解无害化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采购人为宜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推进项目,最终确定由我公司向项目提供相关机组设备(含中控系统)。2021年6月25日,我公司与巨森电气签订《设备购销合同》(附件1),约定我公司向巨森电气采购中控自动化电气设备(即中控系统),设备总价为450,000元。合同明确约定尾款支付条件为“所有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成且投产使用,经买方验收合格和标的物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确认,且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合同总额发票后,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设备款350,000元”。
因疫情原因,项目核心设备直到2023年10月才完成安装并进入调试阶段。调试过程中,项目运行单位多次向我公司发函表示巨森电气交付的中控系统故障不断致使无法完成调试。2026年5月6日,项目运行单位再次向我公司出具《工作函》(附件2),明确指出设备自2023年10月首次调试以来因中控系统故障不断等,导致项目无法完成调试工作,进而无法正常投产运营。2026年5月27日,案涉项目最终使用单位宜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项目运行单位出具《关于督促解决宜川县生活垃圾热裂解无害化处理项目设备质量问题的函》(附件3),正式确认设备存在中控系统系统性控制失灵等问题,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系导致项目长期停滞、无法验收投产的根本原因。
巨森电气在交付中控系统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未经我公司、项目运行单位、宜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径行向我公司主张支付全部设备款项。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巨森电气遂诉至法院。
2025年12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0104民初15356号民事判决(附件4),判决我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325,000元。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4日作出(2026)湘01民终3680号民事判决(附件5),维持原判。庭审中,考虑到既有事实,法院曾提出协商解决,但是考虑到巨森电气交付的中控系统确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如违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尾款,后续宜川县生活垃圾热裂解无害化处理项目在中控系统方面将面临无公司配合调试整改等问题,不仅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巨额损失也将由我公司全部承担,因此未达成一致。
目前,我公司已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案件正处于再审审查阶段。2026年8月4日,执行法院向我公司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附件6),并已经冻结我公司账户。
三、原审判决罔顾客观事实与合同约定,在巨森电气交付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情况下径行判令我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应予以纠正
从合同约定看,我公司与巨森电气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尾款支付设置了明确的前置条件:其一,所有货物全部安装调试完成且投产使用;其二,经买方验收合格和标的物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其三,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合同总额发票。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设备自2023年10月进入调试阶段以来,始终未能完成调试、未能投产使用,更未经我公司及标的物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合同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始终未获满足,我公司依法不承担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
从客观事实看,2026年5月6日项目运行单位宜川县美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函》、2026年5月27日宜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督促解决宜川县生活垃圾热裂解无害化处理项目设备质量问题的函》以2026年6月29日及宜川县住建局《关于行使
然而,原审判决仅凭一份未经我公司盖章确认的阶段性调试记录,即径行认定设备已经验收合格,完全忽视了合同明确约定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和标的物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确认”这一双重验收形式要件,亦未审查巨森电气交付的设备是否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的客观事实,严重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四、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
我公司系合法存续的民营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依法合规经营。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已依约支付设备款125,000元,并非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而是因巨森电气交付的设备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而依法行使抗辩权利,并不存在恶意逃废债务的主观故意。当前执行法院采取的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后续极有可能进一步采取划扣资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一旦强制执行措施全面实施,将对我公司造成毁灭性打击。资金链的断裂将直接导致公司经营停摆,失信记录将严重剥夺公司在招投标市场的参与资格,彻底切断融资授信渠道,并对企业商业信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同时案涉设备系用于宜川县生活垃圾热裂解无害化处理项目,该项目属于重大民生环保PPP项目,总投资超9000万元,直接关乎当地垃圾处理效能与区域生态环境。原审法院在巨森电气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情况下,仍认定设备已经验收且支持其全额设备款项支付,将导致案涉项目中控系统无人修复,案涉项目难以正常运行,严重侵害公共利益。
公正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民营企业稳健发展的坚实保障。本案中,原审判决在设备存在系统性控制失灵等根本质量缺陷、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明确未成就的情况下,径行判令我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偏差,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我公司恳请贵单位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高度关注本案的特殊背景与客观事实,督促司法机关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全面、审慎地核查新证据,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同时,恳请贵单位充分发挥协调监督职能,在执行环节给予民营企业必要的缓冲期与司法保护,协调暂缓采取影响企业生存的强制措施,避免因程序推进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我公司坚信,在贵单位的监督与协调下,本案必将得到实质性公正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件:
1、 我公司与巨森电气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
2、 宜川美丽环境公司《关于宜川县生活垃圾热裂解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工作联系函》
3、 宜川住建局《关于督促解决宜川县生活垃圾热裂解无害化处理项目设备质量问题的函》
4、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5)湘0104民初15356号《民事判决书》
5、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湘01民终3680号《民事判决书》
6、 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6)湘 0104 执保 11145 号《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
7、 宜川县住建局关于行使《宜川县生活垃圾热裂解无害化处理项目PPP项目协议》介入权的通知
报告人:溆浦美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景晶 186****4848
2026年9月10日
以上附件文件及报告扫描件用邮箱263612701@qq.com发送至ts@voc.com.cn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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