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9-08
涉及单位:开福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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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的合同协议,服务费点差起诉,至今4年多了,超20次起诉和裁判,相关法院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后续在新闻中看到,律师提交造假作伪证,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于是通过投诉,行政倒查,终于水落石出。
被投诉律师北京德恒(长沙)律师服务所周乐乐、贺鸿铭、柳一行和中行为掩盖其没有签署协议的事实,为达到胜诉目的,公然采取“协议日期前后分离、协议日期倒签造假”,诉讼造假作伪证的犯罪行为。为逃避其犯罪,向法院提交无签名无盖章无效材料,赤裸裸违反《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5条关于单位材料之规定。律师在长沙市司法局官方《申辩意见》中亲口自认:“在证据组织提交过程中法院并未要求银行加盖公章的形式确认”。法官明知私文书无签名盖章不具备法定形式,仍故意不要求盖章并强行相信,涉嫌枉法裁判。
在无任何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定为国家秘密的《定级决定书》情况下,竟然公然在申辩报告中声称“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以此恐吓长沙司法局等执法人员,阻挠调查。是不是使用“国家秘密”误导各级法院,导致4年来,哪怕在国家信访局,湖南信访局,湖南人大,纪检委,湖南省省长信息等投诉上千次,湖南高院,长沙市中院,开福区人民法院,没有任何一级法院针对本人的举报,控告,投诉其违法犯罪做出答复。湖南高院,长沙中院竟然还把投诉转给开福区人民法院这个(2022)湘0105民初6519号判决的源头法院。本人坚信,合同纠纷,点差服务费为由的普通金融衍生品民事纠纷依法绝非国家秘密。被告代理律师私自标注并虚构国家秘密,已构成严重违规执业与干扰行政执法。
提供来自长沙司法局,湖南司法厅的调查官卷,予以证实投诉内容属实。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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