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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市监违规履职

时间:2026-09-05

涉及单位: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

本人通过湖南省官方政务平台 “湘问・投诉直通车” 实名举报凤凰古城景区内非法行医、售卖假药违法线索,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 “非书面方式投诉”“信息不全” 为由变相终止核查。该处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涉嫌履职不当,甚至存在与被投诉主体利益输送、充当违法经营保护伞的可能。现提请上级部门依法核查纠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地方文旅产业健康规范发展,督促监管部门恪尽职守、执法为民。

一、该局处置举报涉嫌多重程序违法

错误认定投诉形式,否定法定渠道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1 号)第八条,互联网在线渠道属于法定正规投诉举报渠道,在线提交材料属书面形式,并非 “非书面方式”。同时依据该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即便为非书面投诉,执法人员也应主动登记信息,不得以此拒绝受理。

违反法定补正程序,超越法定不予受理范围。依据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投诉仅需提供三类基础信息;第二十条明确,举报违法行为仅需提供被举报主体信息及违法线索即可,无需完整消费证明材料。而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予受理情形仅 7 类,并无 “非书面方式投诉” 项;其中 “未提供材料” 不予受理的适用前提,是已先行履行补正告知义务,投诉人拒不补充方可适用。该局未告知补正要求、未给予补正机会,直接终止核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混淆投诉与举报边界,拒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本次举报本质是违法线索举报,适用更宽松受理标准。售卖假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的市监部门法定查处职责;非法行医事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属卫健部门职责,该局应依法移送或告知举报途径,而非一概拒办。

二、提请核查涉嫌利益输送及履职不当问题

该局对明确违法线索拒不核查,刻意包庇违法主体,涉嫌经办人员与被投诉商家存在利益输送、充当违法经营保护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提请核查双方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药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对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

三、投诉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申请公开:凤凰县市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制度及近三年考核结果;本次经办人员的执法资质、历年考核等次及上岗资格依据,明确考核不合格人员的处置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需考核合格方可上岗,考核结果是岗位资格的法定依据。

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复审该经办人员以往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核查是否存在同类违规执法情形。

责令该局撤销违规终止决定,重启案件核查;对上述全部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答复。

若未获合法合规书面答复,本人将持全部证据材料向国务院 “互联网 + 督查” 平台提交举报,同时通过网络、媒体,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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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凤凰县政府办 2026-09-23 10:27:41

    尊敬的网民:
    您好!
    针对您反映的“督办市监违规履职”等问题,现答复如下:经核查,您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人民网等多渠道多次提交相同诉求,鉴于您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及申请信息公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局不再重复受理及答复。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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