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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易某某无证无照经营,隐匿、转移货物的紧急举报信

时间:2026-09-04

涉及单位:株洲市市监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市本级

2025年11月7日,本人转账19万元用于购买贵金属,与易*飞交易并承诺发货。截至今日,举报人未收到任何货物。被举报人: 易*飞 联系方式: 158****1300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易*飞自2024年5月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从事贵金属交易,系无证无照经营。其刻意使用配偶夏*莲的虚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收款,恶意隐匿资金流向。经“运满满”总部及南京市运输局核实,二人均未在该平台注册、无任何发货记录。案发后,易*飞多次以“出差”为由拒绝有关部门配合调查,刻意隐匿、转移违法货物,主观恶意明显。

二、举报事项及法律责任

1. 无证无照经营,依法收缴违法所得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其通过无证经营获取的举报人19万元及(仅在2025年11月共取得的39万元违法货款),均属违法所得。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除依法退赔外,应当予以没收。

2. 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封、扣押违法商品及场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市监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场所检查、查封扣押相关商品的权力。易*飞已有转移、隐匿迹象,贵局应当立即行动,否则将错失执法时机,致使违法商品继续流通。

3. 虚假发货、拒不退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被举报人以虚假发货骗取货款,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三、举报诉求

鉴于易*飞违法情节恶劣、逃避调查意图明显,现依法提出以下诉求:

1. 立即查封、扣押易*飞、夏*莲名下涉嫌无照经营的贵金属商品、囤货地址及经营场所,固定违法证据;

2. 依法认定并处理其无证无照经营产生的全部违法所得,在退赔举报人后,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3. 责令易*飞立即退还举报人全部货款19万元,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飞长期无证经营、虚假交易、恶意逃避监管,社会危害性极大。恳请贵局依法从速查处,坚决斩断违法链条,维护市场秩序与公民财产权益。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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