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5
涉及单位:衡阳县衡州教育培训中心(衡阳县第三中学)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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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
本人是衡阳县衡州教育培训中心(湖南省衡阳县第三中学)570班的一名学生
一、投诉事由
投诉该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本人于3月23日单招录取后提前离校,未使用预缴生活费,学校无合法依据扣押剩余学费、部分生活费,与其沟通后仍拒绝办理退费,侵害学生财产权益。
二、事实经过
1. 缴费情况
2026年3月5日开学,本人在校一次性缴纳本学期学杂费共计7730元,其中学费5480元、预缴生活费2250元,完整缴费票据本人保留原件。
2. 离校实际情况
入学后仅短暂在校,2026年3月23日我通过高职单招被录取,无需继续在本校继续就读,在知道被录取后便立马与班主任说明情况,且当天便离校,离校后未再返校上课、就餐、住宿。实际在校仅19天,未享受剩余学期教学及校内餐饮服务。
预缴的2250元生活费全程未消费,食堂账户无任何消费记录,且前一个学期末学校让我签署的预支下一学期500元生活费知情同意书中我也并没有签字,周围的同学能够作证,学校未产生对应餐饮服务成本。因离校仓促,未办理纸质离校审批手续,单招纸质通知书未留存,但单招录取截图、学校学籍系统、食堂消费系统也可自行核查确认。
3. 协商退费过程
2026年4月30日,我主动回校向学校年级组询问并提出两项诉求:一是全额退还未使用生活费2250元;可学校在6月29日生活费统一退还中实际只退了我1648元。
二是学费按实际在校时长按月折算,退还剩余费用。
校方工作人员以自行单招离校生活费可退部分,学费费用不退、缴费后概不退款等不合理理由,拒绝核算、办理退费。
三、政策与法律依据
1. 教育部及湖南省院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学生提前终止学业,学费按学年10个月按月折算退费;伙食费等服务性预缴费用据实结算,未使用必须全额退还。学校单方面标注“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2. 《民法典》:学校收取预付生活费却未提供对应餐饮服务,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全部未消费款项。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不得违规扣押学生费用,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学校整改并完成退款。
四、投诉诉求
1. 恳请各位主管部门介入调查,督促涉事学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核算并退款:
① 退还剩余生活费;
② 学费扣除本人实际在校时段对应费用,剩余学费一次性退还至本人银行卡;
2. 核查该校退费制度是否存在违规霸王条款,责令学校规范收费、退费公示流程;
3. 及时通过电话向本人反馈案件处理进度、退款到账时间。
五、附交证据材料清单
1. 学杂费缴费票据
2. 单招院校录取页面截图
3. 前一学期预交生活费未签字截图
六、时隔这么久投诉原因
因单招离校后便外出不在家,未与父母待在一起,这两天回来母亲才与我说明退费详情
本人承诺本文书所述内容全部属实,自愿配合主管部门入校核查相关记录,若存在虚假陈述,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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