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5
涉及单位:涟源市教育局和三家中心学校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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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单位及相关人员:
1.涟源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志毅,局长);
2.涟源市教育局副局长黄旭明(分管人事);
3.三甲中心学校(时任职称评审组成员:陈益良(校长)、钟孝腾(副校长),现任校长黄清波等);
4.涟源市教育局档案室主任。
一、举报事项
本人就涟源市教育局及三甲中心学校在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及信访答复中存在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二、事实与违纪违规分析
(一)关于人事档案严重缺失及管理严重不规范的问题
2026年8月10日,经三甲中心学校副校长肖仲文陪同,本人前往涟源市教育局档案室查阅本人人事档案。现场发现:
1.本人档案袋无封条、已打开,档案室主任无档案核验密封环节,直接将档案袋中材料倒出,违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安全保密""完整规范"的基本原则;
2.36年工作经历,档案袋内仅存2010至2015年工资异动审批表、2017年工资异动审批表和2016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共10份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以及《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涟教答复〔2026〕25号)提及的2009年至2016年全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共8个年度)全部缺失;
4.档案管理人员仅提供了2009至2016年调阅记录,未提供档案入档记录、借阅审批手续等其他管理记录。
材料矛盾点:
1.本人在《查阅人事档案申请书》中明确提出查阅2009年至2016年期间档案入档记录、调阅记录、查阅记录及借阅审批手续等全部管理记录;
2.2017年高级职称评审期间,三甲中心学校副校长钟孝腾将2015年度和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原件(已加盖教育局公章)以及2016年6月25日聘用合同(已加盖教育局公章)原件退还本人,但该调阅记录未查询到。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应"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涟源市教育局2026年7月出具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涟教答复〔2026〕25号)中明确答复"已安排专人进行专项核实,未发现档案被篡改或替换"。然而,2026年8月10日本人现场查阅时发现:全部年度考核表缺失、档案袋无封条、档案管理记录不全——档案材料严重缺失本身即证明"核实"工作不成立,所谓"未发现档案被篡改或替换"的结论无法成立。此外,答复书称"经查阅2013年至2014年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您在此期间的年度考核结论确为不合格",但档案管理人员复印给本人的档案中,并无2013年至201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这一矛盾只能说明两种可能:要么《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涟教答复〔2026〕25号)的答复无事实依据,要么2013年至2014年的考核情况登记表在档案中但已被藏匿。无论哪种情形,均构成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关于答复意见书事实认定严重错误的问题
涟源市教育局于2026年7月出具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涟教答复〔2026〕25号)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将"不进行年度考核"虚假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根据中共涟源市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和加强工资管理的通知》(涟人发〔2011〕12号)第七条规定:"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病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进行正常增加工资。"该文件明确规定的是"不进行年度考核",而非"年度考核不合格"。本人2009年9月至2014年7月系经涟源市教育局、人社局等多个部门正式批准的持续长期病休,2009年至2014年共6个年度均应适用同一标准——均"不进行年度考核""。答复书仅指出2013-2014年为"不合格",而未提及2009-2012年考核情况,属于选择性适用规定、回避关键年份,涉嫌不公正行政。
2.声称"在征求本人意见后安排保洁"。事实是:本人2014年7月病休结束返岗后,多次主动向三甲中心学校要求安排重返教学岗位任教。本人原编制在三甲小学,且当时该校尚有2名代课教师。三甲中心学校先安排本人去十甲小学,被十甲小学校长拒绝;后安排本人去玉峰小学,同样被玉峰小学校长拒绝,从此再未做教师岗位安排。本人每日到三甲中心学校报到,但始终未被安排上课。本人曾当面向到校检查的涟源市教育局领导反映情况,领导答复"回局里讨论",此后再无回音。此后,中心学校要求本人去学区从事卫生保洁工作,本人怕被记"旷工",无奈才答应。本人从未签署任何同意从事保洁工作的书面文件。学校将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为工勤技能岗位,无任何书面通知、本人确认和备案手续。
3.声称"您对学校的相关解释表示认可"。事实是:本人从未"认可",礼貌性"感谢"不等于对问题实质的认可。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规定;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岗位调整属于人事管理的重大事项,应依法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娄底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娄人社发〔2014〕3号):"转岗备案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应符合转入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须经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办理转岗备案手续";
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三)关于无理拒绝本人依法查阅档案的问题
本人分别于2026年7月16日、7月19日、8月3日三次向涟源市教育局副局长黄旭明(分管人事)递交书面《查阅人事档案申请书》,并附《档案法》相关条款。黄旭明收下材料后,教育局杳无音讯。直到本人发送短信明确告知"如不准查档案,则是知法犯法",对方才予以批准。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公民"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因"职称评聘"及"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可提请查阅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现档案材料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立即查核;
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群众对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四)关于2016年职称评审期间档案材料异常退还及要求补填的问题
2016年高级职称评审期间,三甲中心学校副校长钟孝腾将以下材料原件退还本人:
1.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已加盖教育局公章);
2.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已加盖教育局公章);
3.2016年6月25日聘用合同(共3份,已加盖人社局和教育局公章)。
同时,钟孝腾称"2014年年度考核表丢失",给本人两份空白年度考核表要求补填。本人填写完成后,至今无人收取,两张空白表仍在本人在手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退还已盖章的正式考核表原件、要求补填空白表,是严重的档案管理违规行为。这一行为直接推翻了《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涟教答复〔2026〕25号)中"未发现档案被篡改或替换的情况"的说法。
(五)关于工资异动审批表中考核结果记载不一致的问题
查阅到的工资异动审批表中,同一时期(2013-2014年)的"考核结果"栏记载不一致——有的记载为"不合格",有的记载为"聘档后累计考核称职年限"。涟人发〔2011〕12号第七条规定的是"不进行年度考核",而非"不合格"。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1.档案材料填写不规范的行政管理规定;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关于档案材料应"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
(六)关于《评定方案》"未担课"条款的合法性问题
答复书完全回避了对《三甲乡中心学校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评定方案》第三条第(五)款第1项"最近两年内未担课者,以管理人员身份参评者除外"条款的合法性审查。
该条款与湘人社发〔2016〕50号严重冲突:
湘人社发〔2016〕50号明确规定:"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该方案同时明确:"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
本人从事乡村教育工作36年,2018年即将退休,继续教育学分412分(高于同期通过者康姣莲的373分),本应是省方案"重点倾斜"的保护对象。然而,《评定方案》的"未担课"条款却将本人完全排除在评审范围之外。湘人社发〔2016〕50号从未设置"未担课"否决条款,而是采用综合评价方式。学校自行增设否决条件,属"过度设置"。该条款还赋予管理人员"除外"特权——无论是否担课均可参评,而对一线教师设置严苛门槛,构成事实歧视。
《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涟教答复〔2026〕25号)未对该条款进行正面回应。
此外,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的规定,职称评审应"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本人36年乡村教龄、继续教育学分412分(高于同期通过者康姣莲的373分)、教学业绩突出,恰恰是政策倡导的"突出教育教学实绩"的典型代表,却在学校的违规操作下被完全排除在评审之外。
三、法律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 条款 核心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五条 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因职称评聘及个人合法权益保障可提请查阅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现档案材料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严禁归档涉嫌造假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四十一条 群众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五条 公民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岗位调整应书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 教师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湘人社发〔2016〕50号 — 向乡村工作满20、30年教师倾斜,综合评价
涟人发〔2011〕12号 第七条 病假超半年不进行年度考核
娄人社发〔2014〕3号 — 跨岗位类别转岗须核准并办理转岗备案手续
四、请求事项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人请求:
第一,对涟源市教育局及三甲中心学校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档案材料严重缺失、档案袋无封条、退还考核表原件、要求补填空白表)立案调查,查明是否存在档案材料被藏匿、销毁、篡改的情形;
第二,对涟源市教育局在《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涟教答复〔2026〕25号)中将"不进行年度考核"虚假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实认定错误行为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出具该答复意见书的直接责任人和审批领导)的责任;
第三,对三甲中心学校违规制定"未担课"条款架空省级文件、将专业技术岗位调整为工勤技能岗位且未履行任何转岗备案手续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责令涟源市教育局及三甲中心学校纠正违规行为,恢复本人高级职称待遇,赔偿退休工资差额损失;
第五,责令涟源市教育局立即完整归还本人全部人事档案材料,或出具书面说明解释档案材料缺失的原因及去向。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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