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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耒阳市人民法院对拒执行为惩戒不力的信访

时间:2026-08-25

涉及单位:耒阳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信访人:李镇(身份证号:430681********9291X,联系电话:195****6962),现就(2025)湘0481执2133号执行案件推进过程中,耒阳市人民法院存在严重消极执行、对拒执行为惩戒不力等问题进行反映信访,对被执行人“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梁楚豪(身份证号:430481********0150)不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报告财产、恶意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拘留等问题进行反映信访。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梁楚豪恶意抗拒执行、行为恶劣,已完全符合司法拘留的法定条件。

在(2025)湘0481执2133号案件中,梁楚豪作为被执行人“华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70%的大股东(认缴2800万,实缴存疑),是本案债务得以履行的关键责任人。但其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红线: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个人未实缴的出资额(高达2700万元)远超本案89.3万元的债务总额,完全具备履行能力。但其从未主动向法院或申请人提出任何履行方案,主观恶意明显。

(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自华楚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至今,梁楚豪从未依法向贵院如实申报其个人及华楚公司的财产状况,对法院的调查置若罔闻。(三)恶意隐匿、拖延处置财产线索。

(四)梁楚豪家族背景强大。梁楚豪作为华楚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其另一重关键身份是本地原首富之子,社会关系复杂,经济实力与影响力巨大。这一背景使得法院在执行涉及他的案件时,可能承受了非同寻常的外部压力和顾虑。从执行法官到部门负责人表现出的“畏难情绪”“怕得罪人”甚至“踢皮球”现象,与此背景有直接关联。其家族势力可能成为干预司法、拖延执行的隐形屏障。

(五)没有将梁楚豪拉入黑名单与没有限制梁楚豪的高消费。

梁楚豪的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关于拘留、罚款、纳入失信、限制消费的全部要件。执行局的拖延与不公,已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执行公开的相关法规。

具体请求:

恳请您督促耒阳市人民法院,立即依法对梁楚豪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同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严厉打击其拒执行为,彰显法律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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