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5
涉及单位:衡阳县三湖镇甘泉村村委、衡阳县三湖镇人民政府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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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唐寄芳,衡阳县三湖镇甘泉村糠皂组村民。现实名反映我村党支部书记易* 2023-2024 年、2026 年两次组织人员无证开挖山体、非法采石、填埋耕地,而衡阳县自然资源局查处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行为至今未得到依法追究。
一、基本事实
2023 -2024年 ,甘泉村以村道裁弯取直为名,由村支两委决定对我家自留山(糠皂组弯道)切坡施工,挖出的石料交由挖机老板邓*生自行售卖抵扣工程款。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邓*生共售卖石料 29 车、收入 8000 元,属于无证采矿行为。
2026 年 4 月,村里再次对新屋至龙冲段村道加宽,大规模开挖山体、填埋耕地。经县测绘信息中心测绘,路基扩宽占地 12.84 亩,其中耕地 2.22 亩、林地 6.85 亩。经我初步现场测量,仅我家自留山一处开挖点长 75 米、宽 11 米、高 12 米,开挖方量约 9900 立方米,按建筑石料市场价估算矿产品价值超过 20 万元。
二、项目全程无合法审批
经政府信息公开核实:
1. 衡阳县交通运输局书面确认,该项目未纳入 2022-2026 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仅有两个路面养护(中修换板)计划,不涉及路基拓宽;
2. 衡阳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确认(蒸自资依复〔2026〕24 号),项目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办理采矿许可证;
3. 衡阳县林业局确认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并已作出行政处罚(蒸林罚决字〔2026〕第 011 号),认定毁林 3065 平方米;
4. 三湖镇人民政府确认,项目未纳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三、县自然资源局查处存在的问题
2026 年 7 月 24 日,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县政府信箱作出处理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1. 对 2023 年非法采矿以 "超过二年处罚时效" 为由不予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我早在 2024 年 2 月就通过 12345 热线实名举报(工单编号:202402150062),行政机关当时已受理,属于 "二年内已被发现",不适用时效免责条款。且从 2023 年 9 月施工结束到 2024 年 2 月举报仅 5 个月,远未超过二年。
2. 对 2026 年开采认定为 "公益性建设自用、不属于非法采矿",缺乏事实依据。国土资函〔1998〕190 号复函的适用前提是经合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但该项目未纳入交通建设计划、无任何立项备案文件,本质是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不能享受公益项目豁免政策。
3. 非法采矿数量认定仅采信涉案人员单方口供,未开展现场方量测算、未向第三方购买方核实。我初步掌握的石料购买方录音显示,仅两处购买方就采购了 41 车,远超官方认定的 29 车。
4. 答复中称 "邓*生向我转账 3000 元作为补偿(我自认)",但我从未与其有联系及经济往来,该局未向我核实、未调取交易流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5. 矿产品价值初步估算超过 20 万元,已达到非法采矿罪 10 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但该局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现场仍在施工
截至 2026 年 8 月24日,现场仍有施工迹象,违法行为未被有效制止。我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正在受理中。
五、我的诉求
1. 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对衡阳县自然资源局的错误处理意见进行监督纠正,对 2023 -2024年、2026 年两次非法采矿、违法占地行为依法重新立案查处;
2. 请求对非法采矿的矿产品价值委托专业鉴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 请求责令停止违法施工,对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进行恢复;
4. 请求对县自然资源局在查处中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有案不移的问题进行核查。
以上反映内容均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2345 工单、现场照片视频、省级计划文件等证据佐证,我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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