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5
涉及单位:岳阳交警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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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岳阳市文旅广体局、岳阳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本人为外地自驾游客,车牌号粤 BAT8000。
2026年7月底,受湖南 “湘超” 文旅热度吸引,自驾跨省来到湖南旅游。此行先后游览永州柳子庙、边城、芙蓉镇、凤凰古城、张家界天门山、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岳阳楼、衡阳、长沙,还途经黄鹤楼、宜昌等地,全程多晚在湖南境内入住酒店,有完整酒店住宿消费记录,积极响应湖南省欢迎外地游客来湘做客消费的宣传号召。
2026年7月31日 14 点 58 分,本人车辆在洞庭北路巴陵西路路口至汴河园路路口产生“不按规定停车” 违法记录。该次仅为游客短时临时停靠,车辆停放并未阻碍车道通行、没有造成道路拥堵,不存在恶劣交通影响。本人收到违停提醒短信之后,十分钟之内就完成挪车驶离现场,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佐证该事实。
同一地点、同一时段一同出游同行伙伴的车辆,停放情形与我的车辆完全一致,却没有产生违章处罚记录,唯独本人外地号牌车辆被采集处罚,出现同场景不同处置结果,让我感受到明显区别对待。同样的停放行为,本地 / 同行车辆不予处罚,外地游客车辆直接处以 100 元罚款,和湖南省大力倡导的人性化、柔性惠旅执法精神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多地针对外地来湘游客,对不熟悉路况导致的轻微交通违法,推行首违警示、教育劝离的柔性执法举措,重在提醒纠正,而不是优先罚款惩戒。岳阳作为岳阳楼所在地,是湖南对外展示文旅形象的重要窗口,游客满怀期待前来游览,却遭遇这样差异化执法体验,极大降低旅游观感,也损害湖南对外旅游口碑。
现本人正式提出如下诉求:
1、恳请核查本次违停全部证据,结合临时停靠、十分钟内及时挪车、未造成交通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撤销本次粤 BAT8000 该笔 100 元不按规定停车的行政处罚。
2、核查该点位执法情况,针对同地点同情形车辆处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予以核实,落实对外地游客轻微违法的人性化执法要求,统一执法裁量尺度,杜绝选择性、差别化对待外地来湘游客。
3、建议岳阳楼洞庭北路等热门景区周边,完善停车指引标识,增加临时停靠提示,多以劝导提醒优先,落实湖南文旅惠客政策,善待全国各地到访游客。 4、请在法定办理时限内,将核查办理结果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向本人反馈。
随信附上证据材料: 1、车辆违章截图(抓拍图片、违法信息) 2、行车记录仪视频(证明收到短信 10 分钟内挪车) 3、湖南多地行程酒店住宿消费凭证 4、同行车辆未处罚相关佐证 联系电话:136****7130
投诉人:罗志峰
日期:2026 年8月25日
本人承诺句句属实,愿意附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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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留言已知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处罚的法律依据
经核实,您车辆违停地点为洞庭北路(巴陵西路路口至汴河园路路口) ,该路段系岳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依法公告的城区严管路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严管路段,违停即依法予以处罚。
二、关于“十分钟内挪车”的说明
您提出收到短信后十分钟内完成挪车,但严管路段不适用普通路段的“先提醒后处罚”流程——在严管路段违法停车的,提醒纠正与处罚同步进行,发现违停即可即时采集证据上传并依法处罚。因此,您收到短信时违法事实已固定,后续挪车不影响处罚的成立。
三、关于同行车辆未被处罚的问题
此次违停记录是由警车的移动违法取证终端自动采集上传,不存在人为因素上的执法区别对待。交通违法取证受设备覆盖范围、抓拍角度、停放时长等多种因素影响。每起违停是否被记录是独立的执法事实,某一车辆未被记录不代表另一车辆的违法行为不成立。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