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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法院法官枉法裁判隐匿时间,谎称移交骗签承诺未审先执!

时间:2026-08-18

涉及单位:湘乡市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纪委监委、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我是本案当事人,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再审法官刘桂林在审理(2025)湘0381民申6号案件中,存在极其恶劣的枉法裁判与司法欺诈行为,现控告如下:

一、 篡改证据属性,指鹿为马纵容伪证

刘桂林在再审裁定书第 5页 中公然撒谎,将原审卷宗第29页(原告亲戚出具的《要求结算报告》)强行定性为“文本材料”,企图掩盖其“证人证言”的本质, 纵容虚假诉讼。(原审判决书第 2页第 5项佐证)

二、 恶意隐匿证据时间,掩耳盗铃构建假案

刘桂林在裁定书第5页中罗列的《收条》、《锰矿石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及江西两个公司的《证明》等核心证据,全部被其故意删去了具体的“年月日”! 因为本人企业的合同是在本人发 15车皮 同年合同有效期内发的,而对方突击补造的证明是本人合同失效过一 年多时间的。他一旦写上时间,事后造假的假证就会立刻穿帮。他通过“去时间化”手段强行拼凑证据链,属于严重的枉法裁判!(再审裁定书第5页、第8页佐证)

三、 司法欺诈,谎称案件移交骗取承诺书

2025年6月1日,刘桂林主动打电话给我,口头承认本案系“虚假诉讼”,并承诺追究原告责任、赔偿损失。但当我在“百姓呼声”举报他后,他竟矢口否认!更恶劣的是,他此前骗我签署《承诺书》,谎称“案子已移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上案件一直在他自己手里审理。这是赤裸裸的司法欺骗!(2025年8月19日承诺书、2026年6月1日电话截图佐证)

四、 未审先执,违法划扣案外人财产拒不退还

在再审审查期间(2025年3月19日),刘桂林未经合法程序,违法立案,直接划扣了我及配偶(案外人)共计26098元,至今拒不退还。更恶劣的是,他明知裁定书第 1页 已注明我配偶是“案外人”,仍违法查封其住房公积金,剥夺群众基本生存权!(再审裁定书第1页、2025年3月19日银行帐单、公积金截图佐证)

恳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严查刘桂林的枉法裁判与司法欺诈行为,原审法官枉法裁判让我损失117725元,再审法官违规立案又让我损失66906.25元,两项合计损失184,631.25元!我强烈要求上级法院依法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全额返还违法划扣的款项,并立即解除对我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违法查封!执行违法并依法追责!

8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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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直通车 2026-09-07 10:57:55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经查,一、关于李某某与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3)湘法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熊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货款113,03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熊某某负担诉讼费、公告费4,69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即向我院申请执行。该案于2004年至2026年均由我院在持续执行。期间,2008年6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追加熊某某的丈夫罗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我院依法裁定将罗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9日扣划熊某某、罗某某账户内存款18,800元,发放给李某某18,600元,收取执行费200元;2023年11月30日熊某某、罗某某主动缴纳执行款100,000元,我院发放给李某某100,000元,同时作出(2023)湘0381执恢7号结案通知书,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应执行迟延履行金为由就结案通知书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我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湘038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23)湘0381执恢7号结案通知书,由我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熊某某、罗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湘03执复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熊某某、罗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我院(2023)湘0381执异16号执行裁定。据此,本案继续恢复执行。2025年元月15日,我院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扣划了罗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公积金余额62,243.31元;2025年3月19日扣划熊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2,734元,扣划罗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3,364元;2026年3月20日,扣划罗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672元;2026年8月3日,扣划熊某某多个银行账户存款260元,10,479元,819元,106元,111元,335元,扣划罗某某多个账户存款344元,221元,469元,1,516元,3,607元,24,470元,301元,1,393元。上述案款共计扣划134,444.31元,我院收取执行费1,704.56元,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共计129,117元(迟延履行金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后经做工作,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放弃部分迟延履行金,故退还熊某某账户3,622.75元。我院于2026年7月28日向李某某、熊某某、罗某某出具了执行结案通知书,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文书均通过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给了申请人李某某及被执行人熊某某、罗某某;三、经多次审查熊某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资料,均暂未发现该案系虚假诉讼;四、如你对我院作出的再审审查裁定不服,仍可按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申诉或申请法律监督。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6.9.7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6-09-04 16:38:40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经查,关于李某某与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4年7月8日作出(2003)湘法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熊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货款11303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熊某某负担诉讼费、公告费469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即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04年至2026年均由我院由首次执行---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一直在持续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追加熊某某的丈夫罗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我院依法裁定将罗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9日扣划熊某某、罗某某账户内存款18600元,2023年11月30日熊某某、罗某某主动缴纳执行款100000元,我院发放给李某某118600元,同时作出(2023)湘0381执恢7号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应执行迟延履行金为由就结案通知书,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异议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我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湘038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23)湘0381执恢7号结案通知书,由我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熊某某、罗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湘03执复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熊某某、罗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我院(2023)湘0381执异16号执行裁定。据此,本案继续恢复执行。2025年元月15日,我院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扣划了罗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的公积金余额62243.31元;2025年3月19日扣划熊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2734元,扣划罗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3364元;2026年3月20日,扣划罗某某银行账户存款1672元;2026年8月3日,扣划熊某某多个银行账户存款260元,10479元,819元,106元,111元,335元,扣划罗某某多个账户存款344元,221元,469元,1516元,3607元,24470元,301元,1393元。上述案款共计扣划133244.31元,我院收取执行费1704.56元,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共计129117元。后经做工作,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放弃部分迟延履行金,故退还熊某某账户3622.75元。我院于2026年7月28日向李某某、熊某某、罗某某出具了执行结案通知书,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文书均通过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给了申请人李某某及被执行人熊某某、罗某某;三、经多次审查熊某某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资料,均暂未发现该案系虚假诉讼;四,如您对我院作出的再审审查裁定不服,仍可按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申诉或申请法律监督。

        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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