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4
涉及单位: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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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投诉举报件希望由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理。被投诉单位: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青市场监督管理所
被投诉单位:娄底市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青市场监督管理所
本人于 7 月 10 日通过平台实名举报湖南纤尔雅健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产品标识违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多项违法行为。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月 17 日在本平台作出答复,称已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和解,针对该公司虚假宣传的举报问题正在核查处理。
现就长青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该工单过程中涉嫌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一事提出正式投诉,同时继续坚持对湖南纤尔雅健康有限公司全部违法线索的举报。
事实经过
1.民事纠纷并未全部达成和解:涉事企业仅向我退还货款。我与企业沟通过程中已明确约定,货款退还不等于民事赔偿纠纷了结。若行政机关查实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行为,本人仍然有权依法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三倍惩罚性赔偿争议并未调解和解。
2.未履行实名举报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告知的法定义务。贵局 7 月 10 日收悉本人完整举报材料,截至本投诉提交,已经超出法定核查期限,始终未向本人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告知文书,程序履职不到位。
3.企业属于虚拟挂靠注册地址,本人多次提请处置,但迟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贵局工作人员(号码 1800738****)在电话沟通中明确告知我,湖南纤尔雅健康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属于虚拟挂靠地址,企业不在登记地址实际经营,会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责令企业完成注册地址迁改。
我分别于 7 月 14 日、7 月 20 日两次致电长青市场监督管理所,主动反馈该线索,明确请求依法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我当时也表明,即便该企业后续办理注销,也请优先完成本案核查工作。
截至提交本份投诉,该企业依旧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 证据留存情况:本人完整留存企业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文字转录件、支付凭证、产品外包装实拍等全部证据,可随时向执法部门提供原始载体。
本次投诉请求
1.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对娄星区长青市场监督管理所本次工单办理情况开展督查核查;如办案工作人员存在怠于履职、行政不作为情形,请依规开展批评教育,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2.责令长青市场监督管理所立即对湖南纤尔雅健康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隐瞒服务费实施消费欺诈、产品标识违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线索依法立案调查;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置;涉案产品生产厂家、供货商的违法线索依法移送对应主管部门。
3.针对该企业登记住所为虚拟挂靠地址、不在登记场所实际经营的客观事实,依法依规研判是否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
4.如若查实湖南纤尔雅健康有限公司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责令商家向本人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15136.29 元;双方仅完成货款退款,赔偿纠纷并未和解。
请求贵局逐项予以答复的 6 个问题
1.该企业此前已有多条消费者投诉记录,本人提交完整证据材料举报之后,迟迟不立案、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具体原因是什么?
2.贵局工作人员电话向我告知,会责令该企业迁走虚拟挂靠地址,该表述是否为长青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的正式答复?
3.工作人员口头称 “电话能够联系企业就不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问法律规定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判定标准是否仅以电话可以接通作为依据?该企业是否配合本次调查?
4.本人 7 月 14 日、7 月 20 日两次电话主动提示该企业虚拟注册地址问题,明确请求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请说明至今不予列入的理由。
5.当前案件处理现状,客观上容易让举报人产生对监管公正性的合理怀疑,请就此作出解释说明。
6.经网络查询,该虚拟挂靠注册地址,曾经注册过多家女性减肥、妇科调理类企业,多次侵害消费者权益。请问贵局是否掌握该地址相关情况?属地监管部门是否负有排查管控该批量虚拟挂靠地址的监管义务?针对该地址批量注册问题,将落实何种监管举措?
郑重声明
请贵局对本人 7 月 10 日提交的全套举报材料逐条逐项予以答复,同时对本次投诉全部问题逐一回复。
如仍然不依法履行举报核查、结果告知的法定职责,本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监督,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举报权利。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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