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12
涉及单位:新化县水利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2026年6月28日王国俊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反映新化县两“刘”姓人员长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在位于新化县滨江北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西南方向198米左右(滨江豪苑右对面)的资江河道内和向东街古城路40号新化县(老)大码头的资江河道内长年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和农作物、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渠道内弃置……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第55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法律规定,新化县水利局作为行政执法责任部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该两名“刘”姓人员分别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新化县水利局的相关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与不作为包庇和保护以上两名“刘”姓违法人员:新化县水利局的负责人在与王国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虚假表述“新化水利局无罚款权利、从未找到水利局可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以上事实有新化县水利局的相关负责人与王国俊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
此外, 新化县滨江北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西南方向198米左右(滨江豪苑右对面)的资江河道内有违法建设白色的两层楼小屋(建筑物、构筑物),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新化县水利局应当依法应当对在河道内长年违法建设该房屋的行为人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拆除。但新化县水利局严重失职渎职,对该违法行为一直长年视而不见(该事实有现场可以证明)。
以上事实足以体现和证明新化县水利局的相关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和包庇保护以上违法行为事实。责任单位新化县水利局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包庇保护违法行为人、充当违法行为人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办理而拒不办理、作虚假信访回复、虚假办理、敷衍应付信访事项的幕后与以上违法行为人究竟是否有受贿和违法利益勾当行为值得人民群众深思,请求纪委监委和上级相关职能监管责任部门依法问责追责、认真严肃查处新化县水利局的失职渎职等严重腐败行为!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王国俊同志:您好!
您于8月12日在湘问投诉直通车上反映的问题收悉,2026年8月17日上午,县水利局与上梅街道办、社区、堤防管理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和您一起到现场进行了核实,并做如下情况说明:
一、对在河道内种菜的行为进行整治。堤防管理所与上梅街道办将联合对违规种植行为进行整治,并对种植人员做好思想工作,以后不得再种。
二、滨江豪苑右对面一层小屋为龙山码头附属建筑物,系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将积极想办法推进。
新化县水利局
2026年8月17日